卡·马克思因申请恢复普鲁士国籍被拒绝而提出的申诉书1861年4月6日于柏林致王室警察总监冯·策德利茨男爵骑士先生阁下:昨天收到您3月30日的来信,我很荣幸地对您作答。我在1845年放弃普鲁士国籍,阁下认为仍属有效,想必阁下对与此有关的种种事实,尚欠明察,否则,阁下决不会跟着做出3月30日的决定。下面的事实和法律根据将会使阁下相信,目前不应拒绝给我普鲁士国籍。1、1844年我寓居巴黎时,莱茵省王室总督因我任编辑的“德法年鉴”[383]出版一事发出逮捕我的命令,并把此项命令转达边防警察当局,一当我进入普鲁士国土时,即予执行。因而从这时起,我便处于政治流亡者的地位了。但普鲁士王国政府并不以此为满足。它在1845年1月设法使基佐政府把我逐出法国。我来到比利时。但普鲁士王国政府又在那里对我继续迫害。普鲁士政府要求驱逐我出境,其借口仍不外乎是,我是普鲁士臣民,因而它有权通过自己的驻外使节提出对我作何种处理的要求。由于逮捕令阻碍我返回祖国,所以,属于普鲁士籍对我来说只意味着处于被迫害者的地位;这也意味着,由于普鲁士政府的要求,我在其他国家也遭到了迫害和驱逐。这使我不得不设法使当时的普鲁士政府不能对我继续迫害,因此,便在1845年递交了退出普鲁士国籍的申请书。但即使在那时,我也根本不想放弃普鲁士籍。这可以在手续上得到证明。凡是想放弃自己国籍的人,总是因为想取得另一种国籍。我从来没有这样做。我没有在任何地方入籍,而且,1848年法国临时政府还建议我入籍,但是被我拒绝。可见,1845年的退出普鲁士国籍的申请书,并不像阁下信中所错误地断定的那样,是“自愿”放弃普鲁士国籍;这一申请仅仅是在残酷迫害下被迫提出的口实,好使自己摆脱那个经常被用来进行这种迫害的口实。这是一种借口,其目的是反对另一种借口,决不是真想放弃我的普鲁士国籍。由此可见,阁下不应引用1845年所发生的事。引用这件事就意味着为那个迫害德国著作家的万恶专制制度的时代作辩护,意味着使这些迫害继续为虐并从中取利。这意味着,为了剥夺我的普鲁士籍,可以根据那个时候的政治压迫,可以根据:我曾经为了避免经常的迫害而利用了逼着我采取的手段,虽然我从来没有真心地想放弃自己的普鲁士籍。最后,谈到阁下所提及的1849年我被驱逐一事,我必须特别指出,在1848年3月以后我立即返回普鲁士并定居科伦,当时科伦市政府无条件地同意接受我为该市的公民。诚然,曼托伊费尔的内务部曾于1849年下令驱逐我,说我是外国人。但是这种做法纯系该内务部的极端违法的强暴举动,因此完全不能把它作为一个有效的先例来引用。即使在那时,如果不是一系列报刊政治案件本来就迫使我流亡国外(这与这次驱逐完全无关),那我是不会服从这一命令的。在这些说明之后,我认为,阁下不应援引这些事实,同样,客观上也不可能从这些事实中得出于我不利的结论。2、根据王室大赦令,这也是完全不可能的。大赦令保障所有政治流亡者“不受阻碍地返回普鲁士国土”,因而也保障在这一时期内依法丧失了普鲁士国籍的人不受阻碍地返回,无论他们是以怎样的方式丧失了这一国籍——是由于流寓10年而依法自行丧失的,还是由于另外还附带作了退出普鲁士国籍口头声明的。大赦在这两种普鲁士国籍丧失的方式之间没有做出区别。它在1848—1849年的流亡者和较早时期的流亡者之间也没有做出任何区别;它在因1848年冲突和因前些年的政治冲突而丧失公民权的人之间没有做出区别。所有政治流亡者,不管他们的政治冲突以及由此而来的公民权的丧失发生在哪个时期,都应得到“不受阻碍地返回”的保障;他们过去的公民权都应根据指令予以恢复。既然王室在因几年流寓依法丧失国籍和因另外还附有个人声明而丧失国籍之间没有做出区别,所以企图通过解释把王室大赦中从未规定的限制和区分加进去,是完全不能容许的。对大赦决不容许作有限制的解释,这一不可动摇的原则,阁下当然是知道的。各个时期和各个国家的法学都空前一致地阐明了这一原则。如果这一原则是所有负责执行和解释大赦令的司法机关不可违反的原则,那末,在那些由行政当局负责解释的地区,同样也应该奉行这一原则。任何限制性的解释都意味着事后删削大赦令和部分地取消大赦令。阁下是极少可能有这种意图的。如果说,我适可而止地引用我所掌握着的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材料,那是因为,我感到只要提醒阁下注意对王室大赦的任何其他与我相异的解释都意味着对大赦的限制就够了。阁下从上述可以看出:实际上,正如我在最近的声明[注:见本卷第668—671页。——编者注]中所指出的,问题归结起来只有一个,就是王室大赦是否恢复由于10年擅离而依法失去这一国籍的流亡者的普鲁士国籍。如果同意的话(其实阁下本人在3月30日来信中已承认了这一点),那末,除了依法的国籍丧失(它应由大赦撤消)之外,是否还附有某人过去所作的某种声明,就完全无关紧要了,要是对此强加区分,那就是不可容许的对大赦的限制。3、情况就是这样,这不仅由于大赦的条文和由于解释大赦时经常所应有的宽厚的精神,而且也由于上述情况的法律实质。实际上,公民权的丧失(现应予恢复,这一点阁下也没有什么异议),究竟是依法自行丧失,还是另外因附有某人的声明而丧失,对于王室大赦来说,又有什么区别呢?正如流亡者个人声明不管法律如何他不愿失去普鲁士国籍不能阻止依法丧失国籍的情况一样,这种声明同样也不能取消或加重国籍的丧失。某人声明了一件本来依法就会发生的事情,即声明退出普鲁士国家,是déclarationsurérogatoire〔分外的声明〕,是完全无关紧要的、多余的声明,这种声明无固无碍,有亦无妨。看来阁下是认为,我是“自愿地”放弃普鲁士国籍的,而其他的流亡者是非出本愿地由于10年流寓而丧失的,因此有所不同。但是,这也不对。流亡者的10年流寓也是在手续上自愿放弃普鲁士国籍,因为,实际上并没有人阻碍任何流亡者在这一期限届满的时候回国和到普鲁士法院受审。流亡者不这样做,也就是他自愿丧失普鲁士国籍。因此,擅居国外10年的最后一天完全等于向普鲁士政府提出了愿意退出普鲁士国籍的书面声明。由于寓居国外10年像向政府递交书面声明一样是自由意志的表示,所以寓居国外10年的最后一天,从每一个流亡者方面来说就意味着他voluntastacita〔默认〕递交了像我曾经递交过的声明(我的声明已于1845年归档并掌握在你手中)。可见,从手续上说,所有流亡者也像我一样有过自愿放弃公民权的举动。当然,这些流亡者如果不愿遭到逮捕和刑事迫害,他们实际上是不能回来的,因此,实际上是被迫留在国外。但正如阁下从前述第一点中想必看到的,我的情况也是同样的实际被迫。我也是实际上被种种侦讯令阻止回国,我也是被迫放弃了普鲁士国籍,和其他在10年流寓最后一天放弃普鲁士国籍的流亡者的情况一样,何况使我被迫表面上放弃普鲁士国籍的种种迫害还推行到普鲁士范围之外呢。总之,阁下无论是从手续方面考虑问题,还是从实际情况考虑问题,我的情况都同所有其他流亡者完全一样。所以如果像阁下所不否认的那样,流亡者因10年流寓而失去的公民权应因大赦而恢复,那末也应该不管我曾被迫作过退出普鲁士国籍的声明而恢复我的公民权,因为这一声明与依法丧失普鲁士国籍的情况完全相同。我曾经书面声明放弃本来依法就该失去的普鲁士国籍,但这种情况,正如上面所指出的,并没有什么意义,因为这项声明由于普鲁士国籍已legeipsa〔依法自行〕丧失而不具有任何效力。在我和其他流亡者之间若要找出区别,即使是没有道理的区别,顶多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即我在其他某处取得了新国籍的情况下,才能办到。只有这一情况才能认为是自愿的举动。放弃普鲁士国籍这件事本身是被迫的,这件事本来也会legeipsa发生。但是我从来没有在任何其他地方入籍。有许多流亡者实际上是这样做了。如果对于这些流亡者来说,一旦他们愿意回籍,王室大赦就应该被理解为给他们回籍的必然权利,那末,对于从来没有在其他任何国家入籍的我来说,更应该承认恢复公民权是实施大赦的必然结果。4、我在上面已向阁下说明了:即使我在1845年失去了普鲁士国籍,而由于王室大赦,我无论如何[注:在原稿中,该处显然是被策德利茨划了一杠,而在页边上写着:“无论如何都不是”。——编者注]已取回了国籍。但是,我的申请应获批准还有一个具有同样决定意义的论据,这就是:我已由于联邦议会1848年3月30日的决议重新取得了普鲁士国籍。根据这一决议,凡愿意回到德国并声明愿意恢复自己公民权的政治流亡者,一律有选举权和被选入德国国民议会的权利。因而,根据普鲁士政府参与制定同时普鲁士也必需遵守的这一决议,凡过去是某邦公民或现在愿意在某地居住的政治流亡者,都恢复其公民权。由于这一决议,我立即从巴黎回到科伦,在那里恢复了自己的普鲁士公民权,并且同样毫无阻难地得到科伦市政府同意居住该市。由此可见,无论如何我从这时起又有了法律根据行使普鲁士公民权,而曼托伊费尔的内务部对我强行驱逐,这种违法的、违反联邦议会决定的企图不能使这种情况有任何改变。这一法律事实是如此具有决定意义,补充一个字都是多余的。阁下一定会像我一样深信这一点,也一定会像我一样地认为,强迫我向联邦议会控诉普鲁士政府违反它的决议,并不是为普鲁士政府着想。如果普鲁士一方面仍然承认重新行使职权的联邦议会,另方面又拒绝承认先前的原有的联邦议会本着人民利益和爱好自由的精神所通过的为数不多的决定,这个矛盾就太大了。这样的行为方式,无论在法律上或是在政治上,都非同小可和过分离奇,是万万试不得的。正如阁下所看到的,我甚至不需要引用不以联邦议会决议为转移的、事实上也是得到普鲁士政府承认的预备议会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甚至这一时期已在其他国家入籍的德国流亡者,也能重新恢复自己以往的公民权利。因此,如果说我在1845年失去了普鲁士公民权,那末依照联邦议会1848年3月30日的决定,以及我随后迁居科伦,还有我于1848年8月22日向普鲁士政府递交的已在阁下那里存档的声明[384],我从1848年起已重新享有普鲁士公民权。由此可见,我现在还具有这种国籍,因为,正如阁下本人所不否认的,由于从那时起流寓10年而导致的国籍丧失,应由现行的大赦取消。我在上面论证了我已经享有普鲁士公民权,它必须得到承认。不管这种论证是多么明显和确凿,但我所追求的实际目的是回到祖国,而不是想进行毫无成果的法学理论上的争论。如果阁下在审理本案时,认为我应当先要求重新入籍,那末,这样的处理办法,只有在阁下声明同意我入籍的条件下,我才能接受,而根据1842年12月31日法案第五条,您又是此事的主管当局。只有阁下肯无阻难地给我重新入籍的权利,那时我才能放弃自己已有的法定权利,两者的关系只能是这样。在此之前,我必须保留这种权利,因此,请求阁下同时也在这样的意义上,在这样的保留条件之下,把本信件作为一种可能的重新入籍的申请加以审处。谨致崇高的敬意忠于阁下的卡尔·马克思博士第一次发表原文是德文俄文是按手稿译的注释:[383]“德法年鉴”(《Deutsch-FranzösischeJahrbücher》)是巴黎出版的德文刊物,主编是卡·马克思和阿·卢格。仅仅在1844年2月出版过一期双刊号。其中刊载有卡·马克思的著作“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及弗·恩格斯的著作“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和“英国状况。评托马斯·卡莱尔的‘过去和现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卷第419—451、452、467、596—625、626—655页)。这些著作标志着马克思和恩格斯最终地转到了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杂志停刊的主要原因是马克思和资产阶级激进分子户格之间存在着原则分歧。——第672页。[384]见“马克思和普鲁士国籍”一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5卷第451—454页)。——第678页。出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