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源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开展,规范企业能源审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能源审计,是指由企业自己或审计单位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相关标准,对企业(包括其他用能单位)使用能源的物理过程及财务过程进行统计、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并制定节能整改方案的活动。国家标准《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是进行企业能源审计的技术依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用能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用能部门。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全国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管辖区内的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第五条企业能源审计应当遵循国家监管能源审计与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相结合,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第二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类型第六条企业能源审计类型分为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第七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情况进行监管,开展国家监管能源审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也可针对用能单位的某种能源或主要用能设备和工艺等进行专项能源审计。第八条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由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公布。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内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实施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国家发改委备案。第九条企业自愿依据国家节能法规和《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等相关国家标准进行企业自主能源审计。国家鼓励企业实行自主能源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制定节能规划方案,促进企业合理、节约、安全使用能源。第三章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第十条非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审计以企业自主能源审计为主。重点用能企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组织政府监管能源审计,并将计划下达给被审计企业。第十一条被审计企业根据国家或自身需要自行编制能源审计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能源审计的范围、要求、内容、方式、及时间安排。第十二条企业自主能源审计工作由企业经过能源审计培训的人员实施。必要时,审计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审计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按双方协议由委托方向被委托方支付能源审计服务费。第十三条审计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实施能源审计,编制能源审计报告,并上报给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十四条受委托的能源审计单位应根据委托方要求编制具体的能源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包括能源审计的范围、要求、内容、方式、人员、资金预算与支付方式及进度安排。第十五条能源审计工作结束后,受委托的能源审计单位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向委托方提交能源审计报告。由被审计企业上报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第十六条审核合格的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按照表1《省市区企业能源审计数据汇总表》(附件1)汇总本地区数据后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能源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审计报告,必要时重新进行能源审计。第十七条直接参加过被审核企业能源审计工作的人员或是对被审核企业提供咨询的人员、受被审核企业委托的审计单位的人员不能参与对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第十八条企业对审核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申诉。第十九条能源审计工作内容:(一)企业能源管理概况(主要包括用能概况及能源流程、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管理状况);(二)企业主要能源消费指标及评价、用能设备运行效率检测、分析和计量仪表核查等;(三)企业综合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及产品各种实物能耗的计算分析;(四)节能量的计算与分析;(五)节能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六)节能项目的环境效益。第二十条能源审计程序,包括准备工作、现场勘察、数据采集和测试、指标计算、分析评价、编写能源审计报告等。(一)准备工作。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如企业规模、性质、所在地区或行业中的地位、企业的发展历史和归属;企业能源供销情况,能否满足当前生产和发展的要求;已实施过的节能活动及项目,技术培训及有关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等;(二)现场调查。调查工艺设备系统,了解企业辅助生产系统、生产服务用能系统能源购销系统和转换系统等。(三)数据采集和测试。按照能源审计要求,采集有关经济活动和产品生产的有关综合数据,采集能源供销及分配数据,有关能源费用与价格方面的数据。对局部工艺设备进行必要的测试。(四)指标计算。按照能源审计目标的要求,计算综合能耗等有关指标,输出能源管理所需的报表。(五)分析评价。进行能源使用现状的分析评价,提出降低能源损耗、提高使用效率、挖掘节能潜力,减少能源费用、提高用能经济效益,依靠节能发展生产等方面的分析;提出改善运行、维护、进行节能技术改造的意见。必要时对拟采用的节能措施进行综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评价。(六)编写能源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分正文和摘要两部分,摘要放在正文前面,字数应在2000字以内,同时填写表2《企业能源审计数据简表》(附件2)、表3《企业节能技改规划项目》(附件3)。能源审计报告中的摘要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1)企业概况(主要产品与生产工艺、企业用能状况等);(2)企业能源消费结构(审计期内);(3)各种能源消耗指标;(4)能源成本,能源占企业成本的比例以及能源利用效果评价;(5)存在的问题;(6)节能技改项目的财务分析与经济评价。必要时对拟采用的节能措施的节能与环境效益评估;(7)规划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进度表;(8)审计结论。能源审计报告中的正文应详细编写,报告中应包括摘要所列各项内容的详细说明,此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概况(包括企业的主要工艺特点、企业在国内及同行业中的地位);(2)企业的能源管理体系;(3)企业用能分析(能源流程、能源实物量平衡、能源统计和计量情况、能源价格等);(4)企业节能技改方案与实施计划。第四章企业能源审计的组织和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能源审计工作以自主能源审计为主,国家定期组织开展监管能源审计工作。国家鼓励在政府的节能项目、节能工程、节能援助计划、节能优惠政策等实施过程中对参与企业进行能源审计。第二十二条能源审计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必须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过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能源审计职能认定,取得证书。(三)具备为企业能源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第二十三条从事能源审计服务和咨询的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发改委组织的专门的能源审计培训。第二十四条各级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能源审计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方案,编写节能规划方案并组织落实。第二十五条各级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以及专业能源审计单位应当为实施能源审计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国家发改委发布重点用能企业监管能源审计目录,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培训,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组织能源审计培训,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其费用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企业能源审计、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节约能源表彰奖惩制度,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革新等工作中成效显著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各级员工的业绩考核范畴,严格考核,节奖超罚。第二十九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拒绝接受进行能源审计的,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第三十条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第三十一条受委托的专业能源审计单位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能源审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视情节严重,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分别处以责令改正、公布名单、经济赔偿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能源审计资格证书,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国家发改委或地方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漏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军工企业能源审计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1:表1______年省市区企业能源审计数据汇总表企业名称审计企业(综合)能源消费总量(tce)审计企业电力消费总量(tce)审计企业工业增加值(2005年可比值)(万元)审计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tce/万元)审计企业节能量(tce)减排CO2(t)减排SO2(t)等价值当量值等价值当量值等价值当量值等价值当量值合计填表人/日期:审核人/日期:负责人(签名)/日期:(公章)附件2:表2企业能源审计数据简表企业名称:审计时间企业(综合)能源消费总量(tce)企业电力消费总量(tce)企业工业增加值(2005年可比值)(万元)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tce/万元)企业节能量(tce)减排CO2(t)减排SO2(t)等价值当量值等价值当量值等价值当量值等价值当量值填表人/日期:审核人/日期:负责人(签名)/日期:(公章)附件3:表3企业节能技改规划项目企业名称:序号项目名称工艺特点节能潜力投资收益报告期节能量存在问题合计项目数:-填表人/日期:审核人/日期:负责人(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