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Scienceofhealthlaw中南大学赵衡文第二章卫生法概述Summarize导学:1.什么是卫生法?(掌握)2.卫生法有何作用?(掌握)3.卫生法的发展简史。(了解)4.卫生法的地位?(理解)第一节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Health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卫生行为规范。规定人们在卫生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的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制定:通称为成文法或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风俗、习惯等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强制力: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保护对象:人民、公民、人体、公众。《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1987-5-1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食品卫生法》1995-10-301995-10-30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食品安全法》2009-2-282009-6-1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2002-9-1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2004-12-1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药品管理法》2001-2-282001-12-1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二、卫生法简史:医疗法规开始萌芽西周(公元前11世纪、奴隶制社会)《周礼》“医师掌医之政令”“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医师掌医之政令”---说明了西周的医学分科与医事制度。“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即要求对于死亡的病例应分别记录死亡原因,报告给医师。“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是要求医师在年终详细汇总各项治疗情况,以便根据其工作成绩确定其待遇。对于医师工作成绩的评定原则为:“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这就是说,治疗中出现的失误率越高,待遇越低。这一原则,就其本质而言,是规定了对于医疗失误应依其程度予以惩处。医疗法制健全唐朝(公元前2世纪封建制社会)《唐律疏议》“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者减一等。”涉及到医疗法制和医疗事故方面的犯罪规定。第三卷职制律中有合和御药误不符本方的规定:“诸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者,医绞。料理简择不精者,徒一年。未进御者,各者减一等。”意思是说,凡调制御药用药物,因过失而同原方不符以及书写的煎服说明有错的,医生处绞刑。药物料理时拣选得不精细的,处一年徒刑,未送上服用的,各减一等处罚。清王朝《新刑律》中规定:“凡未经官署许可之医生而业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之罚金。”中华民国时期的医事法,是我国医事立法专门化、具体化时期,曾制定了《全国海港检疫条例》、《公立医院设置规则》、《中医条例》及《医师法》、《药师法》、《医事人员检核办法》、《传染病预防条例》等法规。虽然这些法律由于历史原因并未全面实施,而且也缺少完善的监督执法体制,但它却是中国医事法律初步形成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先后颁布实施了《卫生法规》、《卫生运动纲要》、《卫生防疫条例》、《暂行传染病预防条例》、《医师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医事法规,在中国医事法史上揭开了新的一页。这些法规的实施,使根据地医疗卫生事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为新中国的医事立法奠定了基础,新中国的医事法就是发端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医事法社会主义医事立法时期。其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1954年第一部宪法公布。1.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提出:“推广卫生医药事业,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2.1952年,全国第二届卫生工作会议提出了医事立法和卫生事业发展的四大方针: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3.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医事法规和规章,其中由政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医事法规就有46件,如《中央人民政府卫生组织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交通检疫暂行办法》、《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医师暂行条例》、《中医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条例》等。这是医事立法的起步阶段。第二阶段,1954年至1966年,为医事立法初步发展阶段。在宪法的指导下,国家先后颁布了大量的医事法规。其中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医事法规有31件,卫生部也制定了500多件医事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1954年,卫生部颁发了《卫生防疫暂行办法》,稍后又发布了《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保证了卫生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1955年,卫生部颁发了《传染病管理办法》。第三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医事立法有了突破性进展,医事法制建设进入了健康、稳步、兴旺发展的新阶段。1982年宪法中,有关国家发展医药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为新时期医事立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依据。1985年,卫生部组建了医疗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制定了医疗卫生行政立法规则。人大常委会:10部医事法律;国务院制发和批准了20多个医事行政法规;卫生部制定颁发的医事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400余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法规和卫生规章近400件。初步形成了我国的医事法律体系,卫生事业逐步走上了法治化轨道。卫生法的发展趋势1.理论研究深入化。(教学、科研)2.法律体系完整化。(单一向综合)3.立法范围扩大化。(器官移植、脑死亡等)4.技术规范法律化。(遵守技术规范确定为法律义务)广义-------实质意义上的卫生法(法理)卫生法狭义-----形式意义上的卫生法(法条)三、卫生法的调整对象(一)卫生组织关系(二)卫生管理关系(三)卫生服务关系(四)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关系(五)生命健康权益保护关系卫生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医疗卫生机构及组织管理方面(二)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方面(三)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方面(四)特殊人群健康保护方面(五)健康相关产品的卫生管理监督方面(六)疾病预防与控制方面(七)公共卫生管理方面(八)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九)中医药与民族医药管理方面四、卫生法的作用卫生法对卫生工作的规范作用运用三种基本规范来确保卫生法作用的实现。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禁止性规范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义务性规范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授权性规范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一个条款包含两种规范: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1.指引作用:对个人行为所起的引导作用;2.预测作用:预先估计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3.评价作用:对自身和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4.教育作用:教育人们实施正当行为;5.强制作用:迫使不法行为人作出赔偿、补偿或予以惩罚以维护法律秩序的作用。三种规范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规范个人行为评价作用保护健康教育作用强制作用第二节卫生法的法律地位一、法系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目前影响最大和采用最多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大陆法系(成文法)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大陆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制度等。(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二)英美法系(判例法)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比较:(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2)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3)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纠问制),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抗辩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二、法律体系一般讲,是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的统一整体。它以法律形式反映和规范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各项制度。法律体系是由若干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实体法程序法《宪法》49、54、75、78、82、(88、93、99、2002)《民法通则》1986/4/12《民事诉讼法》1991/4/9《刑法》1979/7/1《刑事诉讼法》1997/10/1修订1996/3/17《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1989/4/4《行政处罚法》1996/10/1《行政复议法》1999/10/1《卫生法》1985年卫生部医疗立法调研起草小组三、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中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个: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整的方法。划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部门法的种类: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的不同,可以把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及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每类法律部门中又包括若干子部门,有些子部门下面还可进一步划分。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我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还包括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宪法1982年制定的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和2004年三次修改的现行宪法194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