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一)法律依据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2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二)分配问题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1)新增人口的确认: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三)争议的解决对于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于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进行诉讼。二、进一步明确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按征地补偿费类别分述如下:(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1、分配对象。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对象为其所有者。(1)所有者是个人的,支付给个人;(2)所有者是部分农民群体的,支付给部分农民群体;(3)所有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2、分配原则。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严格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项目。(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两费)1、总述(1)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被征地农民同意统一安置(含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的,两费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被4征地农民以书面形式放弃统一安置的(不含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两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安置补助费的,在平均调整承包地后,两费平均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2)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3)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其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4)征收、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发包的果园等土地,其两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其两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两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农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内容中,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并分村社存入当地金融机构。并建立土地补偿费的专项审计制度。2、分述(1)土地补偿费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a、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留存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公益金,严格管理,将不低于9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b、积极引导和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按照有关规定,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2)安置补助费5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l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每亩统一年产值标准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a、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原承包方。b、属于其他方式承包或以作价、租赁等形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助费归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已经发包且承包方一次性交纳承包费的,要退回剩余期限的承包费。c、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的安置补助费不得用于偿还该集体经济组织债务。四、分配方案的制定以社为单位制订。由村(居)委会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的村民会议,且有三分之二的成员通过后方能确定分配比例、标准、参加分配人员,和具体问题的处理。户口安置补助费方案的制定应按照土地征收当时本村内的农业户口人数为准。土地补偿费方案的制定应按照土地征收当时的使用状况确定。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表》。6村社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分配表第页户主分配人口金额签名户主分配人口金额签名7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就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补偿额标准。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全省所有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一律按以下标准执行: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年产值标准的10倍;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其两项补偿费倍数相应增加3倍,但两项补偿费倍数之和不超过年产值标准的30倍。8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补偿费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有关方面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将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经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后,进行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编辑本段相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中,年产值的计算,与土地补偿费年产值的计算方法相同。被征用单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因人均耕地的数量和平均年产值多少而不等,人均耕地少,平均单位年产值高,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就高,反之则低。②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对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各地一般按该土地年产值乘以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倍数计算;对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安置补助费标准时,一般是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当地的情况,对耕地和非耕地(如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地、9草原等)的安置补助费作统一规定。在确定安置补助费时,被征地单位要有准确的应该享受安置补助费的人口数字。为此,《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④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和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四条: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必须以统计部门调查公布的数额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1)如果其家庭承包的耕地全部被征收、征用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且在全部享受安置补偿后,该承包方以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部分承包地被征收、征用的,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享受部分安置补偿费后,不再增加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面积(4)机动地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但其享受补偿数额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耕地面积。新增人口在获得相当于该集体经济组织人均面积的全额安置补偿费后,今后不再获得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机动地安置补偿费如有节余,归该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和管理。对于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严格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