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概述卫生监督的概念卫生监督(Healthsupervision)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卫生监督的功能制约功能规范功能预防功能促进功能卫生监督的特征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法定性与授权性行政性与技术性广泛性与综合性强制性与教育性卫生监督的作用1.为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发挥重要作用2.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反卫生法规活动的重要手段3.实施卫生监督是保护国家、团体、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4.卫生监督的大力开展能够促进卫生监督的自我完善5.增强人的法制意识卫生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卫生监督的分类按卫生监督过程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按卫生监督行为分类预防性卫生监督与经常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Pretentivehealthsupervision)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预防性卫生监督旨在于从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上贯彻卫生要求,达到保护环境、控制污染和有关公害,增强人民体质,保障人民健康,并造福子孙后代。经常性卫生监督(Regularhealthsupervision)指卫生行政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经常性卫生监督,重点是了解和掌握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的持有情况,环境卫生、产品质量、污染状况以及有无发生危害生产经营人员及消费者健康的隐患等,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查明情况、找出原因,进而采取措施并及时予以纠正。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羁束卫生监督行为(Restrictedactionofhealthsupervision),指凡是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手段等作了较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的卫生监督行为。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Freelyconsideredactionofhealthsupervision),是指法律规范在规定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和手段等方面留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幅度,或者只作原则规定,可以由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对相对人的行为状况的了解给予综合考虑,所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划分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意义在于,首先是便于对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提出不同的要求;其次是便于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对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司法审查和不同的判决。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Healthsupervisioninaccordancewithauthority),即根据公共卫生法规赋予的职权,不待相对人的申请而由卫生行政机关主动作出的卫生监督行为。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Healthsupervisioninaccordancewithapplication),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只有在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要式卫生监督行为与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要式卫生监督行为(Essentialactionofhealthsupervision)系必须依据法定方式进行或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Unessentialactionofhealthsupervision)系卫生法规未规定一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允许卫生行政机关依据情况自行选择适当方式或形式进行的卫生监督行为。划分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便于卫生法规对于不同的卫生监督行为作出不同的要求,从而达到既保障卫生监督行为的严肃性,又能保证卫生监督行为效率的目的。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卫生监督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要件行为的主体合法行为不超越权限行为内容合法行为符合法定形式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确定力(Determination)系指卫生监督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后,就具有不得再行更改的效力。执行力(Execution)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卫生监督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拘束力(Restriction)系指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有效的卫生监督行为,对卫生行政机关及相对人具有相同的约束力。卫生监督行为的变化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卫生监督行为的消灭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Cancellationofhealthsupervision)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Abrogationofhealthsupervision)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这便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Alternationofhealthsupervision)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卫生监督行为的消灭(Eliminationofhealthsupervision)是指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复存在。导致卫生监督行为的消灭原因:(1)卫生监督行为的对象已不复存在,如责令停业改进的食品加工企业的破产或倒闭;(2)期限届满;(3)科以相对人的义务已充分履行完毕。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依法行政的原则(一)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主要应包括以下三个主要方面:1、国家卫生行政机关进行的一切卫生监督活动都必须遵循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赋予的卫生行政权力。2、一切卫生监督活动必须符合卫生法规的规定,不能与卫生法规相抵触,不允许有任何法外特权。3、卫生监督必须按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将同样导致所作出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二)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1、卫生监督行为所依据的卫生法律、法规必须是现行合法有效的,不得与更高层次的卫生法规相抵触。2、一切卫生监督行为,都要在卫生法规所设定的范围之内。3、对当事人行为的认定和对事件性质的判断,必须符合卫生法规所确定的要件,有所适用的具体条款。(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不超越职权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行使职权不滥用职权是指在法庭权限范围内,卫生监督机关正当行使卫生监督权力,并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目的。遵守法定程序规则遵守卫生监督执法程序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卫生监督执法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以达到执法工作公开、公正、顺序和效率的要求。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处理卫生违法案件时,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忠于事实真相,以存在的客观事实为依据,决不能以主观想象为根据。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1.卫生违法案件由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和处理,其它机关无权处理。2.卫生监督机关处理卫生违法案件,依据的是卫生法规,按照法定的程序,原则和处罚范围、手段、对相对人进行处理。3.其它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卫生监督机关具体处理卫生违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