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基础知识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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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土地管理基础知识主要内容一、土地产权制度土地的概念:平面观:狭义的土地仅指地球表层的陆地部分、内陆水域和滩涂;广义的土地包括地球上的海洋部分。立体观:土地是由土壤、气候、地形、岩石、水文、植被等自然要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土地产权国有土地所有权:指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对于自己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指农村劳动群众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土地地上层地表层地下层气候土壤地貌水文植被动物岩石水文地质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城市市区即建成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被国家依法没收、征收、征购、征用为国有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二、耕地保护意义: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我国社会稳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考核标准省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省域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和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耕地占卜平衡的含义耕地占补平衡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三、农地转用与征地管理(一)农用地转用管理概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可分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转用:是现状的农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转用依据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规划用途。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修改规划,可以先批准建设项目用地,后修改规划。2.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国家实行建设用地宏观控制的有效措施。土地利用计划中,包括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计划。其目的是控制建设项目大量占用农用地,造成耕地大量减少和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3.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建设用地政策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在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应当优先保证国家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使建设用地供应政策对国家经济调控起到辅助的作用。批准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实际中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等占用农用地的,授权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权限(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3)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4)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提出申请:由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等报批材料。逐级报批:按规定由县、市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及补充耕地等情况进行审查。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后,由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农用地转用的实施。如果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充耕地的义务和责任。(二)征地管理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征用: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取得民事主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征用则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特征征地的主体是国家征地的行为是政府行为征地是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征地的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国务院与省政府两级审批国务院批准权:基本农田一般农田35公顷以上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征用土地程序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审查报批和公告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征地方案主要内容被征地的基本情况、有无耕地、面积、产值等;被征地单位的基本经济状况征地补偿的标准及所涉及的其他费用安置对象的去向等征地补偿内容(一)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设区的市近郊区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其他市近郊区、工矿区和建制镇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七至九倍补偿;其他地方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征用耕地中,各类作物的副产品(不包括蔬菜)按主产品年产量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计算。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二)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九倍;人均耕地三百三十四平方米以下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在特殊情况下,每六百六十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三)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产值补偿。(四)附着物的补偿办法和标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的附着物不予补偿。四、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概念:建设用地供应: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将土地提供给建设用地单位使用的过程。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得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划拨土地特点:没有期限规定支付费用较低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对划拨土地的用途不得改变,要改变需经批准划拨供应的条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出让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具体地块出让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协议挂牌拍卖:是指由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在指定时间、地点的公开场合下,就出让使用权的土地符合条件的竞投者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一种方式。公开竞争性价高者得对拍卖者和竞投者要求很高。房地产企、金融业、商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招标:是指在指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投标形式,竞投某块土地的使用权,由招标人根据一定的要求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并不一定是出价最高的单位和个人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协议:是指出让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从而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营利项目、扶持建设项目,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适用于竞争性不强的经营性用地的出让。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呈报说明书及相关方案(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应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应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3)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应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如果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不须拟订征地方案;如果建设只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只需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如果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只需拟订供地方案。建设用地的批准条件: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征用土地方案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的。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供地方案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需求;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及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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