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倾销法简介法律框架在印度,1975年关税法案(简称法案)的第9A节和9B节,以及1995年关税(对倾销商品及其倾销幅度的证明、计算及损害的确定)规则(简称规则)构成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的法律基础。今年7月,关税规则作了某些重要修正,本文将论及这一内容。一般说来,印度的反倾销规则和程序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有关规定(简称协定)。反倾销主管当局,商务部一个副部长确定倾销和损害。本文将简要介绍印度与反倾销有关的法律、反倾销调查程序以及确定出口到印度的产品的所谓倾销的存在、程度和影响的支配原则。关税规则概述倾销意味着进口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进入另外一个国家的贸易和商业领域,导致该国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地阻碍了一个国内产业的建立。关税规则提供有效措施消除倾销的负面影响。他们以中立、非保护主义的方式通过计算倾销幅度来解决问题。反倾销税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征收,适用于来自任何倾销地所有该产品的进口。在印度,如果所谓的倾销进口来自特定国家,即世贸组织成员国或与印度有最惠国协议的国家(中国虽不是世贸组织成员国,但与印度有最惠国协议),则损害检验是必须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反倾销主管当局裁定该产品的进口导致或威胁该国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地阻碍了一个国内产业的建立,中央政府才能对该产品课以反倾销税。这种在征收反倾销税之前要对国内产业的实质性损害进行验证的要求避免了频繁、苛刻地征收反倾销税。调查程序一个调查的步骤如下所列:收到书面诉状反倾销主管当局的调查:准确性、充分性和成立性出口国收到立案通知初裁通知反倾销主管当局的核查反倾销主管当局举行公开听证会基本事实披露终裁相关定义一、国内产业国内产业指作为整体参与生产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或者生产该产品的集合产量占国内生产总量的主要比例的国内生产商。关税规则在修正之前并没有赋予反倾销主管当局任何自由裁量权,并且要求,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或者本身为进口商,则该生产商将被排除在国内产业范围之外。如此,国内生产商将在数量上受到限制,任何排除在外都可能导致无国内产业的结论。在有关高纯对苯二(甲)酸(PTA)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只有M/sRelianceIndustriesLtd.一家PTA生产商,但是,由于他们在调查期内进口过PTA而被排除在调查之外。在没有任何国内产业生产与PTA相同产品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当局认为,DMT在技术和商业上均可以作为相似产品与PTA进行替代,因而占国内生产DMT主要比例的M/sBombayDyeing公司就组成国内产业。经过修正,关税规则赋予反倾销主管当局自由裁量权,所以目前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的国内生产商的申请也可能被受理。现在只有生产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直接或间接地相互控制,或者他们直接或间接地被第三方所控制,或者他们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第三方才可以将生产商认作与出口商或进口商有关联。但是第三个标准从属于一个限制性条款,即有理由相信或怀疑该关联可以导致有关联的生产商与无关联的生产商不同。如果一个生产商在法律上和运作上对另一个生产商实施约束或者指导,可以认为前者控制了后者。修正过的关税规则更加符合关贸总协定精神。为了构成一个有效申请,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明确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商必须超过明确表示支持或者反对申请的那部分产业生产相似产品的总产量的50%。但是,那些既不表示支持也不表示反对的生产商将被排除在计算之外。第二,明确表示支持的国内生产商生产相似产品的产量必须不低于印度国内产业生产相似产品总产量的25%。二、相似产品印度完全接受关贸总协定中对相似产品的定义。但在实践中,反倾销主管当局在确定国内生产商生产的产品是否为相似产品时,要考虑使用、制造过程等内容。在针对巴西和俄罗斯的双酚A进口的反倾销调查中,制造中使用的原料、化工品和其他特性以及其主要用途受到调查,以确定是否为相似产品。在另外一个关于中国重烧镁(DBM)的案子中,进口产品的氧化镁的含量是90%~92%,硅含量低于4%,印度没有生产此类规格的重烧镁。问题在于印度生产的氧化镁含量在80%~90%且杂质含量高的DBM是否为相似产品。根据反倾销主管当局的评述,调查中的产品特性没有必要与进口的产品完全吻合。关键的事实是,从中国进口的产品在商业和技术上替代了国内产业生产的产品。三、申请可以按照指定格式由或者代表国内产业向商务部的反倾销主管当局提出申请。如何完成调查问卷的指南是指定的申请格式的一部分。格式还对申请者在适当方面提供的证据类型提出建议。反倾销调查的申请需要包含以下对申请者来说理应具备的材料:申请者的身份,所谓的倾销产品的完整描述,相似产品国内生产数量和金额叙述,涉案产品的原产地或者出口国家的名称,国内市场价格和出口价格的资料,所谓的倾销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变化情况以及进口对国内产业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关税规则还赋予反倾销主管当局自行立案权。没有太多的由反倾销主管当局自行立案的案件,一个名为来自美国的双酚A的案件中,印度反倾销主管当局在调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倾销证据,从而据此自行立案。四、损害损害分析是对所有有关因素进行详细、复杂的检查,大致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方面:(1)数量的影响,反倾销主管当局要检查进口的倾销产品的数量,包括分析进口的倾销产品数量(绝对数量或者与印度的生产和消费相比的相对数量)已经或将可能明显增长的程度,及其对国内产业的影响,(2)价格影响,进口的倾销产品对印度市场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包括分析有无低价销售情况,进口的倾销产品导致国内产品的价格下降或抑制国内产品的价格上涨的程度。在来自中国的三甲氧基苯甲醛(TMBA)进口案件中,反倾销主管当局发现,虽然起诉方的产量增长,销售增加,但是从中国的进口减少,印度产业的产品价格反而下降了。反倾销主管当局认为TMBA价格下跌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来自中国的TMBA的价格下降造成的。生产、销售情况的改善是由于国内产业为了与进口价格持平而降低了销售价格的直接结果。国内生产商不能在合理的价格水平上销售产品,合理的价格水平意味着赚回成本并有合理利润。反倾销主管当局从而得出结论,倾销进口导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同样地,在其他案件中,反倾销主管当局认为进口的倾销产品对印度相关产业在经济和财政方面的影响可以通过一系列因素证明,包括印度产业产量下降、市场份额丧失、利润减少、生产率及利用率下降、投资收益减少,以及对资金周转、库存、人员雇佣、工资、发展、投资等的不利影响。除了倾销进口和实质性损害的因果关系,还需要考虑非倾销所致的其他因素,即,没有以倾销价格销售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需求萎缩,消费结构的变化,出口业绩,国内产业的生产效率等。五、核查在调查过程中,反倾销主管当局需要相信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并依此作出裁决。如果环境允许,反倾销主管当局事先经有关人士同意,并通知有关政府代表,在有关政府对调查不表示反对的情况下,可以在出口商/生产商的国家进行现场核查。六、正常价值反倾销主管当局根据关税规则附录一规定的原则确定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正常价值是指涉案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通过正常的交易过程销售的可比价格。如果正常价值不能通过国内销售来确定,关税法案提供了替代办法:(1)一个恰当的第三国有代表性的可比出口价格或者(2)原产地国家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销售、管理成本和利润。在催化剂一案中,出口商没有提供国内市场存在的正常价值,而是要求选择第三国的销售价格或根据自己的生产成本推算出的正常价值。反倾销主管当局认为出口商的论点站不住脚,因为他们有义务提供反倾销主管当局要求的资料,当正常交易的可比价格存在时,不能接受出口商提出的选择方案。在双酚A的案件中,由于出口商出现亏损,故而国内价格及其到第三国的出口价格不能被视作正常交易价格。因此,反倾销主管当局在出口商提供的销售及管理成本的基础上推算出正常价值。七、非市场经济的正常价值关税规则经过修正,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的倾销幅度,是根据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价格,或者结构价值,或者该国销往包括印度在内的其他国家的价格确定的。修正过的关税规则还赋予反倾销主管当局自由裁量权,即如有必要,可以对所采用的相似产品在印度实际付出的或者可付出的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在不能依据其他任何合理原则确定正常价值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当局可以在国内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加上一定的合理利润。参加调查的各方要及时得知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选择情况,并且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发表意见。八、出口价格进口到印度的出口价格是第一个独立的买方已付的或应付的商品价格。如果这是不可靠的,出口价格可以根据进口产品转销给一个独立买方的价格进行推定。九、倾销幅度倾销幅度一般以出口价格百分比的形式体现,它建立在平均出口价格与平均正常价值相比较的基础上,或者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相比较的基础上。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是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比较,通常是指同一时期的出厂价格。对那些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要打出应有的余量,如贸易水平、征税、数量、条件及销售方式等。除了要计算倾销幅度外,反倾销主管当局还要计算损害幅度,就是国内产业的合理销售价格和调查产品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到岸价格是指可以根据关税法案和基本关税的规定进行评定的价格。十、初裁在适当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当局可能提出初步调查结果,包括确定的倾销幅度,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以及进行比较所采用的方法的全面解释,与损害裁定有关的考虑事项以及裁决主要依据的详细材料。初裁一般在立案的150天之内作出。中央政府将在反倾销主管当局作出的初裁的基础上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临时税。临时税只能在立案60天后征收,而且不能超过6个月,在特殊案件中可延至9个月。如果基于终裁基础上的税高于已经征收的临时税,差额部分不予追征。如果基于终裁基础上的税低于已经征收的临时税,差额部分要予以返还。十一、终裁终裁一般在初裁后的150天之内作出。根据法令征收的反倾销税的有效期是5年,提前撤销的除外。经过修订的关税规则赋予反倾销主管当局提出反倾销税建议的权利,反倾销税可以高到与倾销幅度相等,如果征收将会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修订之前,关税规则规定建议的反倾销税将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反倾销主管当局还要定期复查有无必要继续征税。它既可以自行提出复审,也可以根据利害关系方的要求提出复审。终裁后的90天内,可以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十二、公布反倾销主管当局将基本事实告之利害关系各方。该基本事实是终裁前的决议的基础。根据法令,调查结束并提交终裁结果的期限一般是自调查开始之日起一年,中央政府可以延长6个月。印度反倾销主管当局结束反倾销调查的平均时间是479天。十三、出口商承诺如果相关出口商提出承诺,修改其价格以消除倾销或在特定国家消除因倾销造成的损害影响,反倾销主管当局可以中止或终结调查。初裁前不能接受承诺。一旦接受了出口商的价格承诺就不得再对该出口商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经过修订的关税规则规定,如果违反承诺,反倾销主管当局有权提议自违反之日起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十四、终止调查在特定情况下,反倾销主管当局可以终止调查,即相关的国内产业提出书面请求,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倾销或损害,诸如倾销幅度低于出口价格的2%,倾销进口量低于相关产品进口印度总量的3%或者倾销进口的产品总量低于进口总量的7%,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十五、征收反倾销税中央政府,在反倾销主管当局的终裁发布三个月内,可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通知,对终裁中涉及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裁决自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