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程序与管理李梁河北省固体废物中心2014年11月5日基本概念危废鉴别现状其他文件危废鉴别工作程序固体废物一、基本概念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品丧失原有利用价值——丧失使用功能——丧失使用目的弃物品所有者放弃所有权——由于功能的丧失——由于价值的降低固体废物的特征一、基本概念固态废物半固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废物液态废物不包括排入水体的废水一、基本概念固体废物的性状危险废物一、基本概念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直接暴露(接触、摄入、吸收等)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不恰当处置对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性影响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一、基本概念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标准鉴别危险废物的鉴别方法二、危废鉴别现状名录鉴别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日趋严格危险废物鉴别需求日趋增长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规范必要性现行危废鉴别程序不完善二、危废鉴别现状危险废物鉴别程序规范目的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行为发挥危险特性鉴别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二、危废鉴别现状目的:国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中关于省级环保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固体废物属性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原则一、总体要求目的科学公正公开规范鉴别流程判定危废特性提供技术支撑确保安全处置保障环境安全二、危废鉴别现状工业企业申请方及申请环保部门工业企业对本单位产生的物质、物品或材料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有异议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保有关法规、标准和管理需要,要求工业企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的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对突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中所涉物质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需要认定的其他部门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市级环保部门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省固管中心1、负责规范管理省内危险废物鉴别工作2、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流程3、确定危险废物鉴别机构4、负责对各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出具的初步鉴别意见进行认可1、受理并审核经县级环保部门同意的申请方有关书面申请2、组织论证鉴别方案3、最终出具初步认定意见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受省环保厅委托(含直管县)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鉴别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申请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并对其出具技术文件的合法性与准确性负责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鉴别机构采取名录制,由省环保厅定期筛选并更新公布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机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弃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联系人:黄泽春电话:010-84915275E-mail:huangzc@craes.org.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检测机构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及鉴别方案开展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数据负责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通过中国计量认证且具备相关检测能力的科研机构、分析测试机构、环境监测机构或实验室鉴别分类各级环保部门及企业委托的日常产生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的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工作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日常产生危废鉴别1、申请受理及鉴别委托2、编制鉴别方案3、鉴别方案论证4、采样检测5、编制鉴别报告6、出具认可意见各级环保部门或企业委托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1、申请受理及鉴别委托申请方出具受理告知书提出申请市局受理选择鉴别机构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1、危险废物鉴别申请书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危险废物鉴别申请书“申请方”信息“鉴别机构”信息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危险废物鉴别申请书委托单位概况委托鉴别项目概况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危险废物鉴别申请书待鉴别固体废物产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竣工环保验收报告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2、编制鉴别方案申请方鉴别机构编制鉴别工作方案提供相关资料附件三危险废物鉴别方案编制指南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2、编制鉴别方案1、基本情况2、固体废物属性判定3、危险废物判断4、危险特性鉴别5、附件基本内容:鉴别机构名称、单位负责人、编制时间、编写人和审核人签字、加盖鉴别单位公章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2、编制鉴别方案一、基本情况(一)鉴别内容和目的(二)申请方概况:企业地理位置、所属行业、主要原辅材料、产品(副产品)、生产工艺等情况(三)被鉴别物情况:明确其工艺排污节点、产生量、形态、产生规律(连续或间歇)及状态(历史堆存或正在产生),与被鉴别物有关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现状,被鉴别物的实际管理情况与危险废物鉴别申请书相对应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2、编制鉴别方案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规定判断亦不属于危险废物是否进一步鉴别二、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按照《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执行进口固体废物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2、编制鉴别方案分析确定危险特性是否列入《名录》终止鉴别并出具报告是否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否终止鉴别并出具报告其他采样检测三、危险废物判断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2、编制鉴别方案四、危险特性鉴别鉴别项目识别及依据:根据被鉴别废物的性质,结合其产生源特性,在相应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筛选确定。根据被鉴别物的产生过程,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经综合分析,对确定不存在、不产生的有害物质,可不进行相应的项目检测。鉴别机构在鉴别方案中,逐项说明鉴别项目筛选和排除依据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2、编制鉴别方案四、危险特性鉴别采样工作方案: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和《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明确采样时间、人员、运输方法及相关参加方,确定被鉴别物样品采样对象、份样数、份样量、采样的方法、采集部位等,提出采样记录要求包含采样技术方案、组织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法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2、编制鉴别方案四、危险特性鉴别检测工作方案: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写明检测时间、检测人员,明确检测项目及相应的预处理、制样数、制样方式、分析检测方法等包含检测技术方案、组织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法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2、编制鉴别方案四、危险特性鉴别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在对固体废物样品进行检测后,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2007),判定单个样品的危险特性。针对所测样品的超标数量,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298-2007)进行检测结果判断,给出分析结果判断方案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2、编制鉴别方案五、附件(一)能确定固体废物来源的相关支持文件;(二)检测机构资质和能力的证明材料。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3、鉴别方案论证专家论证会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相关专家和人员组织召开技术论证确定最终鉴别工作方案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4、采样检测鉴别机构或其委托的检测机构采样和检测出具书面检测报告1、不得由申请方送样2、详细描述采样方法和过程、采样数量3、与鉴别方案一致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5、编制鉴别报告鉴别机构根据《名录》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检测报告,判定被鉴别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并出具书面鉴别报告。鉴别机构应及时将鉴别报告及结论性意见一并送交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5、编制鉴别报告附件4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编制指南基本要求:鉴别机构名称单位负责人编制时间编写人和审核人签字加盖鉴别单位公章1、基本情况2、鉴别工作过程3、检测情况4、综合分析及鉴别结论5、附件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5、编制鉴别报告一、基本情况包括鉴别内容目的、委托方概况、被鉴别物情况。二、鉴别工作过程(一)鉴别方案内容简述及评估论证情况(二)采样检测过程(三)鉴别报告编制过程三、检测情况(一)检测项目和方法(二)采样记录和检测结果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5、编制鉴别报告四、综合分析及鉴别结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鉴别标准和检测结果,结合被鉴别废物的产生源特性,系统分析被鉴别物是否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作出危险特性是否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判断。最终给出被鉴别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明确结论,并依据该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提出利用处置方法建议,如属于危险废物,应提出适合利用处置该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范围要求。五、附件(一)危险废物鉴别方案及其评估意见(二)检测报告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设区市环保局6、出具认可意见省环保厅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方的书面申请、鉴别方案及专家审核意见、鉴别报告、检测报告一并上报报厅鉴别结论认可小组,经研究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认可)后,出具认可意见申请方及时将认可意见和鉴别报告向所在地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确定来源溯源分析采样检测产生单位产生环节固体废物名称固体废物性状、成分等基本理化性质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进行采样和危险特性检测具体工作流程可参照日常产生危险废物特性鉴别程序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三、危废鉴别工作程序突发固体废物倾倒案件1、对已确认固废产生单位且其环评批复中明确为危险废物的或纳入名录的,应按危险废物管理。2、设区市(含直管县)环保局应向省环保厅出具初步认定意见,并将申请方的书面申请、鉴别方案及专家审核意见、现场影像资料、案卷笔录、鉴别报告、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一并上报。省环保厅对所报初步认定意见及相关文件报厅鉴别结论认可小组,经研究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认可)后,出具认可意见四、其他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法函[2002]3号四、其他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环函[2004]285号四、其他文件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10]129号四、其他文件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11]87号四、其他文件四、其他文件环境保护部函环办函[2014]104号四、其他文件环境保护部函环办函[2010]677号四、其他文件四、其他文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如有不当之处,请多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