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题第一章1、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生产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人的主观状况,造成危害人的安全与健康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归纳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环境的因素和人的因素。2、由于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而导致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误操作或违章作业等因素而发生物体打击、堆物倒塌等事故,这类事故的形成是属于物的因素。3、事故的发生时由诸多危险和不利因素造成的,因此具有非常大的偶然性。4、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是“管生产必须管安全”。5、由于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物的因素。6、生产安全“无时不在、无处不有”,没有生产同样也存在着安全问题。7、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做到“横向到边”,即企业从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到车间,每个从业人员的遵章守纪。8、危险企业重大危险源涉及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应设置普通的切断设置。第二章1.安全法规的出发点主要的为了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促进改革和稳定。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既然是一个体系,那么,它是一成不变的,即使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安全生产体制发生变化,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也不可能变化。3.国务院发布的《安全成产许可条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体现国家政府的权威性。4.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5.安全生产部门规章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产业、行业的具体规定。6.特种作业人员只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7.工伤保险的主要功能是防范事故的发生。8.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书谷伤害都可认定为工伤。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疾病死亡的不可以认定为工伤。10.发生工伤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只有生产经营单位才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12.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工伤保险。13.工伤保险费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按比例分别缴纳。14.《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管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的作业。15.安全生产法规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律、规章等。第三章1、混合物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纯净物混合在一起组成的物质,混合物中各物质的性质发生了变化。2、烃类物质是由碳、氢、氧三种元素构成的有机化合物。3、钢瓶受热其内容物体积膨胀,压力减少。4、化合物分子中含有容易发生迅速分解的不稳定基团的数量越多,越不容易发生分解爆炸。5、易燃液体是指闪点温度小于61℃的液体。6、金属粉末燃烧的危险性与粒度有关,粒度越小不容易燃烧。7、硫磺与强氧化剂能发生剧烈反应,但没有发生爆炸的可能。8、易燃固体的闪电都比较低,因此在受热、摩擦、撞击等情况下很容易使温度升高达到自然点而着火。9、过氧化二苯甲酰本身易燃烧,受撞击、摩擦或受热时能爆炸,应放在乙醇中密闭保存,防止撞击、震动。10、有机氧化物大多其氧化性更强,但不具有刺激性和毒性。11、毒性物质是指经口固体LD50≤200mg/kg;粉尘、烟雾吸入LC50≤50mg/l的固体或液体。12、腐蚀性物质是指对金属和其他材质有腐蚀作用的物质,而对人体没有腐蚀作用。13、化学品安全标签应粘贴、挂栓、喷印在化学品内包装上。14、安全技术说明书由化学品供应企业编印,不一定提供给用户。15、镁粉在外界火源作用下能直接与空气中的氧发生反应而燃烧,并产生火焰,燃烧温度可达1000℃以上。16、易燃液体闪点越低,燃烧危险性就越小。17、燃烧只要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三个条件都存在,就一定能够发生。18、凡是燃烧现象一定是有火焰产生。19、可燃液体的闪点有开杯闪点和闭杯闪点之分,同一液体开杯闪点小于闭杯闪点。20、可燃物料接触高温设备有可能会导致自热自燃。21、气体混合物中可燃气体浓度处在上限以上,系统是绝对安全的。22、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点火后使火焰蔓延的最低浓度,称为该可燃气体的爆炸上限。23、乙炔在0.14MPa压力下,温度为1773℃能发生分解爆炸,当压力增加分解爆炸的温度也增加。24、生产中毒物进人体最主要的途径是消化道。25、在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存在的场所,通风的目的是防止这些气体泄漏至空气中。26、在有毒有害化学品浓度超标的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使用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这是控制毒害品对人体毒害的主要手段。第四章1、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生气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2、个人可以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3、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记录至少保留半年。4、危险化学品生产产品如为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品、强氧化剂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品种,其厂房建筑应为三级耐火建筑。5、粉末细的物料可以用负压抽料法。6、人工投料时,可以从塑料桶直接投料。7、物料的充满系数反应器为60%,球型容器为50%,不可太满,否则极易冲料,8、根据常用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1995)可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分为三类: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开储存。9、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非禁忌物料间用通道保持空间的储存方式是分离储存。10、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不属于八类化学危险品。11、放射性物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12、爆炸品宜储藏于二级轻顶耐火建筑的库房内。13、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可储藏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库房内。14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无须将工作过程中肯呢过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和后果告知劳动者。第五章1、防腐是化工生产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维修任务,因此,生产的设备、材质以不锈钢最为理想,耐酸耐碱。2、化工装置停车时,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残存物料的排放,应就近就地排入下水道。3、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的过程中,各种具有腐蚀的介质,可间接与化工设备和管道接触。4、腐蚀性介质对电器、仪表线路不会造成影响。5、压力容器的腐蚀破裂不一定都是应力腐蚀。6、许多资料表明,液氨球罐使用的钢材强度越高,产生应力腐蚀裂纹的倾向越小。7、开关阀门的操作一般要快速进行,尤其是在开阀门时。8、高温真空设备的开车,必须先快速降温至定温度。9、加盲板的位置,应加在有物料来源的阀门前部法兰处。10、若系统中有易燃易爆介质,抽堵盲板作业时,周围可以适当动火作业。11、对易燃、有毒气体的置换,大豆采用蒸汽,空气,氮气等气体为置换介质。12、对设备和管道内设有排净的易燃有毒液体,一般采用空气进行吹扫。13、在室内动火时,必须机械通风。14、群众性的电器安全检查每年度进行一次。15、停电检修工作是指全部停电的检修工作。16、动土作业如在接近地下电缆、管道及埋设物附近施工时,可使用大型机械挖土。17、在潮湿或密闭性好的金属容器内作业使用电压应为36伏。第六章1、健全健全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行业的法定责任。2、安全生产客观规律反应了安全规章制度。3、安全规章制度的审核和管理是安全工程师的一项基本技能。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过程具体贯彻落实的体现。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适度是生产部经营单位的法定责任。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是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过程具体贯彻落实的体现。7、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依据是以生产、经营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和事故教训为依据。8、《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应实现规范化和针对化管理,以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的严密、完整有序。10、在长期的安全生产实践过程中,生产经营单位形成了统一的安全规章制度体系。11、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事故标准,报告程序,现场应急处置等,还应包括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流程、内容等。12、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安全工器具是使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用品寿命周期。不定期检验等内容。1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中的三同时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重建工程“三同时”的组织,执行程序等。14、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工业卫生管理制度。1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横向方面是各级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16、职能管理机构负责人的职责主要是协助主要负责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17、岗位工人要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且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去的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18、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罐区、厂区内,易燃物质储罐等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但电瓶车可进入生产区域。19、现场生产拥有存放量一般不应超过72小时的使用量。20、使用搬运危险物品,或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铁质物品时,能拖拉,但不准抛掷或滚动。21、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22、主配电设备、高大建筑物和高达设备等必须装设壁垒装置,每年必须对装置检查试验一次。23、爱护公务人人有责,所有灭火器材都要紧紧锁在固定位置,以防丢失。24、所有放空管均应引至室外,并高出厂房建筑物、构筑物4米以上。25、检测或取样工作应在装油或装其他易燃液体作业时进行。26、加热易燃液体可使用喷射真气的方法。27、储存易燃易爆的液体的设备,不宜装有高低限位报警器及自动调节装置。28、含有可燃气体及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可直接通过水封并排入下水道。29、进入移液工作时应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30、除全厂性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所,仓库等场所尽可能多的设置小型灭火机和建议灭火器材。31、,灭火器放置的地点应当潮湿,远离热源,不受高温辐射阳光暴晒,温度适宜,不受化学物质侵蚀,周围不得有障碍物。32、用过的或失效的灭火器材应及时充装或更换,空瓶可放于生产、施工现场,但不得与实瓶混放。33、高压设备若带电,值班人员可戴好绝缘设备进行单人移开。34、安全检查应有审核人员负责,并由一线管理人员对整个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审核。第七章1、较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或者10—49人重伤的事故。2、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减少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待弄清事故原因后,再报告单位的有关部门,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是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时。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其主要目的是减少财产损失。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制定。7、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包括: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用、丧葬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歇工工资等,事故善后处理费用和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等都是不计算在内。8、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迟不超过30日。9、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之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10、事故调查组的最终目的是使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受到应有的处分。1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12、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