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1.按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分类根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分为4类。生产过程——劳动者在生产领域从事生产活动的全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可对人造成伤亡、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人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来自人员自身或人为性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物的因素——机械、设备、设施、材料等方面存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环境因素——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管理因素——管理和管理责任缺失所导致的危险和有害因素。1.人的因素1)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2)健康状况异常。(3)从事禁忌作业。(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2)行为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2)操作错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3)监护失误。(4)其他错误。(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危害因素。2.物的因素1)物理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设备、设施、工具、附件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耐腐蚀性差、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操纵器缺陷、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其他缺陷)。(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静电和杂散电流、电火花、其他电危害)。2(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6)电离辐射(包括x射线、丫射线、a粒子、β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7)非电离辐射(包括紫外辐射、激光辐射、微波辐射、超高频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8)运动物危害(抛射物、飞溅物、坠落物、反弹物、土、岩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其他运动物危害)。(9)明火危害。(10)高温物质危害(高温气体、高温液体、高温固体、其他高温物质)。(11)低温物质危害(低温气体、低温液体、低温固体、其他低温物质)。(12)信号缺陷危害(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13)标志缺陷危害(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14)有害光照(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2)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爆炸品(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4)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5)有毒品(6)放射性物品(7)腐蚀品(8)粉尘与气溶胶(9)其他化学性危险和有害因素。3)生物性危险和有害因素(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真菌、其他致病微生物)。(2)传染病媒介物。(3)致害动物。(4)致害植物。(5)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索。3.环境因素(1)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室内地面滑,室内作业场所杂乱,室内地面不平,室内梯架缺陷,地面、墙和天花板上的开口缺陷,房屋基础下沉,室内安全通道缺陷,房屋安全出口缺陷,采光照片不良,室内场所空气不良,室内温度、湿度、气压不适,室内给、排水不良,室内漏水其他室内作业场所环境不良(2)室外作业场地环境不良。恶劣气候与环境,作业场所和交通设施湿滑,作业场地狭窄,作业场3地杂乱,作业场地不平,航道狭窄、有暗礁或险滩,脚手架、阶梯和活动梯架缺陷,地面开口缺陷,建筑物和其他结构缺陷,门和围栏缺陷。作业场地基础下沉;作业场地安全通道缺陷;作业场地安全出口缺陷;作业场地光照不良;作业场地空气不良;作业场地湿度、温度、气压不适;作业场地涌水;其他室外作业场地环境不良。(3)地下(含水下)作业环境不良隧道、矿井顶面缺陷;隧道、矿井正面或侧壁缺陷;隧道、矿井地面缺陷;地下作业面空气不良;地下火;冲击地压;地下水;地下作业供氧不当;其他地下作业环境不良。(4)其他作业环境不良强迫体位;综合性作业环境不良;其他未包括的其他作业环境不良;危险因素概念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一般用危险度来表示危险的程度。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危险度用生产系统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给出,即:R=f(F,C)式中R——危险度;F——发生事故的可能性;C——发生事故的严重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4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存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2号文下发5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并拟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5、2009年我国颁布了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该标准代替了2000年颁布的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2010年国务院23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在重大危险源控制领域,我国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发展了一些实用新技术,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防止伤亡事故起到了良好作用,为重大工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国工业基础薄弱,生产设备老化日益严重,超期服役、超负载运行的设备大量存在,形成了我国工业生产中众多的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定义重大危险源——广义上说,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源就是重大危险源。我国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安全生产法》解释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检查的类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方法有很多,习惯上分为以下六种类型。6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形式来实现,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检查周期的确定,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性质以及地区气候、地理环境等确定。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具有组织规模大、检查范围广、有深度,能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等特点。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和重大危险源评估、现状安全评价等工作结合开展。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是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车间、班组或岗位组织进行的日常检查。一般来讲,包括交接班检查、班中检查、特殊检查等几种形式。交接班检查是指在交接班前,岗位人员对岗位作业环境、管辖的设备及系统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交班人员要向接班人员说清楚,接班人员根据自己检查的情况和交班人员的交代,做好工作中可能发生问题及应急处置措施的预想。班中检查包括岗位作业人虽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检查,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车间班组的领导或安全监督人员对作业情况的巡视或抽查等。特殊检查是针对设备、系统存在的异常情况,所采取的加强监视运行的措施。一般来讲,措施由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岗位作业人员执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岗位的自行检查,一般应制定检查路线、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并设置专用的检查记录本。岗位经常性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记录本上,并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和电话逐级上报。一般来讲,对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岗位作业人员应根据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不需请示,处置后则立即汇报。有些生产经营单位如化工单位等习惯做法是,岗位作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只需紧急报告,而不要求7就地处置。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由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组织,检查内容和范围则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的潜在危险,突出重点进行检查。如冬季防冻保温、防火、防煤气中毒,夏季防暑降温、防汛、防雷电等检查。由于节假日(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前后容易发生事故。因而应在节假日前后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是对某个专业(项)问题或在施工(生产)中存在的普遍性安全问题进行的单项定性或定量检查。如对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环境条件的管理性或监督性定量检测检验则属专业(项)安全检查。专业(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专业要求,用于检查难度较大的项目。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对生产单位进行的安全检查。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根据《工会法》及《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