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危险场所的电气第一节危险场所的分类第12.1.1条危险场所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一、Ⅰ类危险场所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且危险程度较大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二、Ⅱ类危险场所有时可能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工作间;三、Ⅲ类危险场所存在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工作间,在生产过程中火药、炸药处在水中或酸中作业的场所。第12.1.2条工作间即存在易燃液体,又存在火药、炸药时,则既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又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第12.1.3条在场所内使用的火药、炸药等爆炸危险物质的数量很少,且放在密闭的容器内或在排风柜内或在风罩下操作,不可能由于电气的原因而引起爆炸事故时,可划分为非危险场所。第12.1.4条危险场所的分类是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划分的。常见的各种爆炸危险物质的工作间(或建筑物)的危险场所的类别可参照附录五。第12.1.5条与危险场所用非燃烧性密实墙隔开,但有门相通的场所,其本身虽然无爆炸危险物质存在,但由于有爆炸危险物质侵入而具有危险性。如果所设的门,除在有人进出时打开外,其余时候均处于关闭状态(如自动关闭门),则该场所的类别可按表12.1.5确定。表12.1.5与危险场所相毗连场所的类别危险场所类别用一道有门的密实墙隔开的场所用两道有门的密实墙隔开的场所Ⅰ类Ⅱ类Ⅲ类Ⅱ类Ⅲ类无危险无危险注:①密实墙应是实体的,非燃烧体的,墙上除门外无其它洞孔。②电气室与危险场所相毗连还应符合第12.6.3条第三款要求。第12.1.6条排风室的危险场所类别应按下列规定分类:一、为Ⅰ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划为Ⅱ类危险场所;二、为Ⅱ类或Ⅲ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其危险场所类别与其所服务的危险场所的类别相同;三、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当采用湿式净化装置时,可划为Ⅲ类危险场所。第12.1.7条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机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道能阻止爆炸危险物质进入送风机室时,可划为非危险场所。第二节电气设备第12.2.1条一般规定一、各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计,应从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方便出发,首先考虑将电气设备和线路,特别是正常运行时发生火花或产生高温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场所以外;二、在危险场所内应根据危险场所的类别,选用适当类型的电气设备,其外壳温度不应超过120℃;三、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在布置上使其免受机械损伤,并应符合防腐、防潮等各种不同环境条件的要求;四、在危险场所内的电气设备,如有过负载的可能性时,应装设过负载保护装置;五、在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危险生产间,其生产用电设备的控制按扭应安装在生产间的门外,并应与门连锁,只有门被关闭后,用电设备才能起动。第12.2.2条Ⅰ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述要求:一、Ⅰ类危险场所,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在特殊情况下,只可安装电动机的控制按扭及监视用的电工仪表,其选型应符合第12.2.3条的要求;二、Ⅰ类危险场所的生产设备,如需电力传动时,其电动机应安装在无危险场所内,隔墙传动。安装电动机的房间应采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危险场所隔开。传动电动机的传动轴在过墙处应用填料函密封或用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进行密封。安装电动机的房间的出口应通向危险场所;三、Ⅰ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室外的密闭投光灯,亦可采用安装在建筑物外墙上的壁龛灯,但对用干法生产黑火药的Ⅰ类危险场所,应采用安装在室外的投光灯,投光灯距Ⅰ类危险场所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壁龛灯应满足如下的要求:(a)安装在室内一侧的玻璃的表面温度不超过120℃;(b)对室内应密封,以防爆炸危险物质渗入壁龛灯内;(c)玻璃的机械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爆电气设备规范的要求;(d)壁龛灯内可安装普通灯具,但壁龛灯不宜放置在门框或窗户附近;(e)壁龛灯对室外部分应设置散热孔或百叶窗,并能防止雨水侵入。壁龛灯应安装在建筑物的外墙上。Ⅰ类危险场所外墙上的门灯及装在门外的灯开头和控制按钮,或采用IP54级防水防尘型或相当的防水防尘型,但对用干法生产黑火药的Ⅰ类危险场所则应估用隔爆型或增安型。第12.2.3条Ⅱ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下述要求:一、电气设备应有要用密闭防爆型、Ⅱ类隔爆型B级、正压型、充油型、本质安全型、增安型(仅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插座还应满足在断电后,插座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二、门灯、安装在室外墙上的开关和控制按钮等,应采用IP54级防水防尘型(或相当的防水防尘型)。第12.2.4条Ⅲ类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采用IP54级防水防尘型,或相当的防水防尘型。电动机可采用封闭型鼠笼感应电动机。第三节室内电气线路第12.3.1条一般规定一、在各类危险场所,严禁使用绝缘电线明敷或穿塑料管敷设;二、在各类危险场所,低压电力、照明或控制线路采用的绝缘电线或电缆的额定电压必须不低于工作电压,且不应低于500伏,零线的绝缘额定电压与相线的相同,并应在同一管或护套内敷设,通讯线路用的电线或电缆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工作电压,且其绝缘耐压试验电压不应低于500伏;三、各类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缆宜为干绝缘电缆,除照明分支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敷设以明敷为宜(例如敷设在支架上或电缆桥架上)。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加以保护(例如穿在钢管内)。尽量不要将电缆敷在电缆沟内,如必须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能防止水或危险物质进入沟内。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对洞孔严密堵塞;四、电线穿钢管敷设的线路,在进入隔爆型电气设备时,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但如果电气设备的接线盒已自带密封装置时,则不必另加装隔离密封装置;五、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电缆或钢管在穿过不同场所的墙或楼板时,其洞孔应用非燃烧性材料严密堵塞;六、穿电线敷设用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15毫米的水煤气输送钢管,钢管间的连接采用螺纹连接,螺纹的啮合区是严密的,连接螺纹不应少于6扣,在有剧烈振动场所,还应有防松装置。,第12.3.2条Ⅰ类危险场所对电气线路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Ⅰ类危险场所内,不应敷设电力或照明线路,在必要的情况下,只可敷设专为本场所使用的控制按钮及电工仪表的线路。壁龛灯的线路应沿建筑物墙外敷设;二、电气线路用的电线或电缆应采用铜芯,芯线截面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建筑物墙外敷设的照明线路可采用铝芯,其芯线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三、当电线穿钢管敷设时,接线盒可采用任意一种防爆型。当为电缆线路时,电缆应为铠装的。第12.3.3条Ⅱ类危险场所对电气线路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线路用的电线或电缆应采用铜芯,芯线截面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二、对有过负载可能的线路,如电动机的配电线路等,当采用熔断器或自动空气开关作为线路过负载保护装置时,其电线或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符合下式(但对于本条第三款的情况除外):Ig≥1.25IR或Ig≥1.25Iz式中:Ig电线、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A)IR熔断器的熔体电流(A)Iz自动空气开关长延时动作过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A)三、对1000伏以下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的线路,其电线或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应符合下式:Ig≥1.25Ie式中:Ig电线或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A)Ie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额定电流(A)四、当电线穿钢管敷设时,接线盒可采用任意一种防爆型,当为电缆线路时,电缆应为铠装的;五、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重型橡套电缆。第12.3.4条Ⅲ类危险场所对电气线路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电气线路用的电线或电缆可采用铝芯,芯线截面不应小于2.5平方毫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用铜芯,芯线截面不应小于1.5平方毫米:1、在有剧烈振动的场合的线路;2、对必须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的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这线路包括从配电设备接到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的控制线路;二、对有过负载可能的线路的要求同第12.3.3条第二款;三、对1000伏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的线路,其电线或电缆的长期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鼠笼型感应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四、当电线穿钢管敷设时,其接线盒采用防水防尘型,当为电缆线路时,可采用非铠装的但带有不延燃护套的电缆;五、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铜芯中型橡套电缆。第四节仪表设备第13.3.1条在危险场所安装用电的仪表设备时,可参照本规范第十二章第二节电气设备中的有关规定。第13.3.2条对装有非防爆型电子仪表或其它电子设备的仪表箱、变送器箱等,当其安装于Ⅱ类、Ⅲ类爆炸危险场所时,应向箱内送入洁净的空气,其压力要保持箱内不低于50帕,当此压力下降或中断时,应能及时发出警报信号,并自动切断仪表电源。在仪表投入运行前应先向箱体内通入五倍容积的气体进行清扫。第五节控制、检测信号线路第13.4.1条在各类危险场所内,严禁使用明敷绝缘电缆。第13.4.2条在各类危险场所内,控制或检测信号线路,宜采用交流额定电压不低于500伏的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绝缘强度不低于工作电压,且其绝缘耐压试验电压不低于500伏的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第13.4.3条安装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其信号电路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电线穿钢管敷设方式。在Ⅲ类危险场所可采用塑料护套电缆,且应符合火灾探测器产品说明书的安装要求。第13.4.4条敷设在Ⅰ、Ⅱ类危险场所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敷设在Ⅲ类危险场所的电缆可采用非燃烧性护套的电缆。第13.4.5条在危险场所使用的电线保护管及保护管与接线盒、分线盒等之间的连接;保护管与现场仪表、检测元件、电气设备、仪表箱、分线箱、接线箱等的连接;以及从仪表箱、变送器箱、分线箱、接线盒等引出的管线或电缆进入孔的处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的防爆要求。第六节仪表电源和气源第13.5.1条用电的自动控制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因电源突然中断有可能引起控制对象发生爆炸燃烧危险事故者,必须采用自动切换互为备用的两路电源供电。凡根据流程特点及操作要求所采用的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重要的调节系统和重要的记录指示仪表,均应采用不停电的交流或直流供电装置。第13.5.2条仪表用的压缩空气必须经过净化处理。在用气较集中的地方宜设专供仪表用贮气罐,以保证仪表设备运行平稳和气源中断时的短时连续操作。其贮气罐容量应根据自动控制系统单位时间用气量和工艺事故处理时间的要求确定。第七节仪表系统接地第13.6.1条为保证自动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和电气仪表设备及人身的安全必须进行正确的接地设计。第13.6.2条凡对接地有特殊要求的仪表和计算机,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进行接地系统的设计。第八节控制室第13.7.1条对危险等级为A级的厂房所设置的有人值班的控制室宜嵌入防护土堤外侧或布置在防护屏障外的合适地点。对危险等级为B级、C级、D级厂房设置的控制室宜以密实墙与生产车间隔开。第13.7.2条安装有非防爆自控设备的无人值班的仪表室,可附建于危险性建筑物,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仪表室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是非燃烧性的密实墙;二、与Ⅱ类危险场所相毗邻的仪表室或变送器间,当其门窗设在建筑物外墙时,门应向外开启;三、仪表室或变送器间的墙上不应开门直接与危险场所相通。第13.7.3条与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得通过控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