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统称监督检验,下同),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如采用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检验方法,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同意。本规程不适用于公安部门、农机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第三条新增以及经大修或者改造的厂内机动车辆,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大修后,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检验。厂内机动车辆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内容相同,检验后均出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见附录1,以下简称《检验报告》)。第四条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和《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第五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检验人员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2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在制造或者修理、改造厂内机动车辆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上述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七条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见附录2,以下简称《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所列的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也应当满足《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第八条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1.露天检验应在无雨情况下进行;2.检验现场环境符合相关标准中对检验场地的要求;3.检验现场(主要指试车场地、车辆检验场地等)应清洁,不应有与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并应放置表明现场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第九条检验人员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第十条厂内机动车辆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第十一条厂内机动车辆进行监督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检验报告》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见附录3,以下简称《检验要求与方法》)的规定实施。第十二条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第十三条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检验要求与方法》规定的内容,3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检验报告》的填写及计算机管理,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第十四条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和“见附页”等。第十五条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第十六条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第十七条《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第十八条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合格判定条件为:重要项目(《检验报告》中注有※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检验报告》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5项(含5项)。对不合格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由使用、修理、改造等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或者由使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使用、修理、改造或制造单位进行整改、修理后可申请复检。第十九条《检验报告》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4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合格”;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第二十条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辆,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第二十一条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须的个体防护用品。第二十二条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由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附录: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格式)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5附录1№:(检验报告编号)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注册代码使用单位车辆牌号检验机构(公章)检验日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6注意事项1.本报告书适用于厂内机动车辆的监督检验。2.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输出或用钢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3.本报告书一式三份,由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和修理(或改造)单位(必要时)分别保存。4.本报告书无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章和检验机构的检验专用章或公章无效。5.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检验机构提出。7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共3页第1页使用单位设备注册代码制造单位车辆名称厂牌型号驱动燃料种类额定载重(kg)空车重量(kg)颜色有否拖挂车底盘编号发动机编号最高时速(Km/h)使用区域检验依据1.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99)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GB/T16178-1996)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及需要说明的检验环境检验结论(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签发日期:年月日备注批准:审核:检验:8续报告№:共3页第2页序号项类项目编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结论11整车检查1.1※车辆牌照、证件、技术资料及档案21.2发动机、底盘的编号31.3车容、车貌及各部机件完整性41.4车辆后视镜、雨刷器51.5车轮的防护装置61.6车辆的各种仪表71.7※装载运输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符合的特殊安全要求81.8车辆污染物排放。车辆的车外噪声92动力系检验2.1发动机的安装及连接部位状况102.2※发动机运转情况112.3发动机各系统运转情况123灯光电气检验3.1车辆灯光的配置133.2※车辆设置转向灯、制动灯设置143.3车辆嗽叭153.4车辆灯具灯泡防护装置及开关163.5车辆电源开关173.6蓄电池车辆的蓄电池安装183.7蓄电池车辆总电源紧急断电装置及电机控制电路电流保护装置193.8电动机运转204传动系检验4.1离合器性能214.2离合器踏板的自由行程224.3变速器变速杆的位置、自锁互锁可靠性234.4传动系运转情况244.5※液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档位254.6静压传动车辆启动发动机时的制动状态265行驶系检验5.1※车架及前后桥的检验275.2同一桥上的车轮轮胎的一致性285.3轮胎中心花纹、胎面和胎壁295.4轮辋完整性及安装305.5钢板弹簧片的完整性及安装315.6减震器性能9续报告№:共3页第3页序号项类项目编号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结论326转向系检验6.1方向盘位置336.2转向性能346.3方向盘转向力356.4※转向机构状况366.5侧滑量376.6转向轮定位387制动系检验7.1※车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装置性能及方式397.2※制动装置制动效能407.3行车制动器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417.4脚踏式制动器踏板力427.5液压制动器制动系统状况437.6电动车的制动联锁装置安装及制动时联锁开关作用447.7※点制动跑偏现象457.8※手柄操纵的制动器施加力468工作装置检验8.1叉车门架限位装置478.2货叉在叉架上的固定488.3属具在叉架上的固定498.4货叉架下降速度508.5货叉的自然下滑量和门架倾角的自然变化量518.6※货叉外观质量528.7货叉两叉尖高度差538.8货叉磨损549专用机械检验9.1升降倾斜油缸密封及外观559.2油缸性能569.3锁止机件579.4※各类自行式专用机械的专用机具及结构件外观、磨损、连接及动作589.5液压系统性能、密封599.6液压分配器铭牌和功能指示牌609.7操纵手柄(杆)619.8安全阀629.9系统中的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性能10其它注:“※”项为重要项目。1011附录2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必备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精度备注1转向参数测试仪0.1N•m;0.1°2侧滑仪0.1m/km3转向轮定位测试仪0.1°4制动性能测试仪0.01m5液压踏板力计0.1N6声级计0.1dB(A)7秒表、塞尺等常用计量器具和检测工具8便携式超声波探伤仪水平1%;垂直5%选用9便携式磁粉探伤仪A1试片选用10烟度计、尾气分析仪等其它检测仪器选用12附录3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内容要求及方法检验项目项目编号检验内容与要求检验方法1.整车检查1.1※车辆必须具有国家统一制定的牌照,有关技术资料及档案齐全。外观检查,查阅档案并查验牌照1.2发动机、底盘应有字迹清晰的编号。外观检查1.3车辆须整洁,车身周正,各部机件齐全、完整。外观检查1.4车辆有驾驶室的应有后视镜。外观检查1.5车轮应按国家标准的规定装置有效的防护装置。外观检查1.6车辆按国家标准设置的各种仪表应齐全有效。外观检查与操作试验1.7※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或行驶于危险场所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特殊安全要求。外观检查与查验相关合格证件1.8车辆的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GB1495的规定。车辆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14761.5或GB14761.6的规定。按照GB1496、GB3845或GB3846规定测量2.动力系检验2.1发动机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部位无松动、脱落、损坏。外观检查2.2※发动机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没有异响,能正常起动、熄火。操作试验与观察2.3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性能良好,工作正常,安装牢固;线路、管路无漏电、漏水、漏油现象。操作试验与外观检查3.灯光电气检验3.1各种车辆灯光的配置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查对说明书并查验实物3.2※车辆必须设置转向灯、制动灯。外观检查3.3车辆应安装嗽叭,且应灵敏有效,音量不得超过105dB(A)。观察、验证与测量3.4车辆安装的灯具,其灯泡要有保护装置,安装要牢靠,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安装牢固,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