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瓜多尔共和国宪法(一九八四年五月十六日通过,八月十日起生效)前言厄瓜多尔共和国忠于她自己的历史渊源,决心为实现其目标而奋斗;并以其人民的名义,祈求上帝保佑,以本宪法作为治理国家的根本。序章第一条厄瓜多尔是一个独立、民主和统一的主权国家。采用共和政体、总统制;通过选举产生代议制的政府,向人民负责,并定期更换。主权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国家权力机构行使主权。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承认克丘亚语及其它地方语言为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定的国徽、国旗和国歌是国家的象征。领土不可分割,也不得侵犯。厄瓜多尔的领土,包括由各有效条约修改确定的基多总督管辖区,邻近的岛屿,加拉帕戈斯群岛以及领海、底土和领空。首都为基多。第二条国家的首要作用是加强民族团结,保证基本人权的行使,以及促进公民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进步。第三条厄瓜多尔尊重国际法的原则,承认各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主张和平解决各国间的分歧,主张各国,尤其是由于同一渊源和文化及在独立过程中互相支持和声援而联结起来的西班牙语美洲国家,为社会经济一体化和合作所进行的联合。第四条厄瓜多尔谴责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新殖民主义以及种族歧现和种族隔离,承认各国人民从上述压迫制度下进行解放斗争的权利。第一编第一章厄瓜多尔人和外国人第一节国籍第五条由出生或入籍而成为厄瓜多尔人。第六条由出生而成为厄瓜多尔人的包括:(一)出生在厄瓜多尔本土的;(二)出生在国外的:1.父亲或母亲出生在厄瓜多尔本土,并为厄瓜多尔或某个国际组织服务,或因某种原因,暂时不在国内,本人又未宣布不同意愿的;2.父亲或母亲出生在厄瓜多尔,本人居住在厄瓜多尔,或表示愿意为厄瓜多尔人的;3.父亲或母亲出生在厄瓜多尔,本人在十八至二十一岁时表示愿意为厄瓜多尔人,而又居住在国外的人。第七条由入籍而成为厄瓜多尔人的包括:(一)由于对国家作出过杰出贡献,而取得厄瓜多尔国籍的人;(二)取得入籍证书的人;(三)年幼时被厄瓜多尔人收养为子女,成年后又未宣布不同意愿的人;以及(四)出生在国外,父母为外国人,后来父母在其年幼时加入厄瓜多尔国籍,如果在达到十八岁时未宣布放弃厄瓜多尔国籍,将保持其国籍。第八条联姻或解除婚约均不改变夫妻双方的国籍。第九条居住在厄瓜多尔的人、因出生而成为西班牙人或伊比利亚美洲国家人的人,如果明确宣布自己的此种愿望,而所属国又执行互惠制度时,可在不丧失原有国籍的情况下,视为因入籍而成为厄瓜多尔人。第十条在本宪法公布时,已享有厄瓜多尔国籍的人,将继续享有其国籍。至于厄瓜多尔法人或外国法人,法津将另作规定。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丧失厄瓜多尔国籍:(一)由于被法律宣布为背叛祖国;(二)由于取得了另一国的国籍(第九条规定的情况除外);以及(三)由于入藉证书被吊销。厄瓜多尔国籍可以根据法律予以恢复。第二节第十二条十八岁以上的厄瓜多尔人为公民。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者,停止享有公民权:(一)在法律剥夺其权利期间(因无偿付能力的确实破产者除外);(二)在被判处徒刑剥夺自由期间(不服判决者除外);以及(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三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第十四条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外,外国人一般享有和厄瓜多尔人同样的权利。外国人不行使政治权利。第十五条国家促进有选择的移民,并为其提供方便。要求外国人从事当局允许的多项活动。第十六条政府或国家机关与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签署的合同,本身意味着放弃任何通过外交途径提出要求的权利;如果上述合同在厄瓜多尔签署,不受外来司法权的约束。第十七条很据法律和国际惯例,国家保障外国人的避难权。第十八条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直接还是间接,都不能取得或拥有对不动产的支配或其它实际权利,也不得出租不动产,不得拥有领水的使用权、以及开办工业、开发农业、营造民宅或寓所,也不得签署有关在边境地区和权力机构规定的保留区内开发非再生的自然资源、地下资源以及一切其性质不同于地面物质的矿藏或资源的协定(取得法津许可的情况除外)。第二章权利、义务与保障第一节人的权利第十九条在不影响充分发展人的精神和物质的必要权利的情况下,国家保障:(一)生命和人身不受侵犯。没有死刑。禁止刑罚和一切非人道的、侮辱人格的做法。(二)生活在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中的权利。国家有责任监督这种权利不受损害,并监督自然的保护情况。为保护环境,法律将限制某些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三)维护名誉的声望,以及保护个人和家庭秘密的权利。(四)言论自由的权利,通过各种社会舆论工具表达无损于法律责任的思想的权利。一切因报刊或其它社会舆论工具的不实之词致使声誉遭到破坏者,有权要求无偿恢复名誉的权利。(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一切对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党派或任何其它类型的歧视,以及对社会出身、经济地位和血统的歧视。妇女,不论其婚姻状况,在社会、私生活和家庭的所有方面,尤其在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享有和男子同样的权利和机会。(六)无论以个人形式还是集体形式,公开的还是私下的思想意识和宗教信仰自由。个人的信仰自由只受以保护安全、公共道德或他人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法律的限制。(七)住宅不受侵犯。未经居住者本人许可,或依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和形式经过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进入个人住宅。(八)通信自由和保密。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对其采取扣留,开启和检查的措施。对与检查原因无关的内容保守秘密。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电报和电话通讯。违反上述原则非法获取的材料,不得在审判中作证。(九)在国内自由迁徙和选择住所的权利。厄瓜多尔人享有出入本国国境的自由。外国人出入国境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十)向当局申诉和提出要求的权利——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人民的名义——以及根据法律在适当期限内受到接待或得到答复的权利。(十一)遵照法律经商和办工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进行无偿或者强制性劳动。(十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订立契约的自由。(十三)和平目的的结社和自由集会的权利。(十四)保证健康、饮食、衣着、住宅、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的权利。(十五)对政治和宗教信仰持保留态度的权利。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就此表态。(十六)参加公众文化生活的权利。(十七)人身自由与安全。1.禁止一切形式的奴隶或奴役。2.任何人不因债务、诉讼费、酬金、税收、罚款以及其它义务而受监禁;必须支付抚养金的情况除外。3.任何人不因当时刑法并无规定的行为或失职受到镇压,也不受法律上并无规定的刑罚的处置。在两种刑法发生矛盾时,只受较轻的刑法的处置,即使这种刑法制订在违法之后,也是如此。在发生疑问时,刑法只作对罪犯最有利的处罚。刑法制度以对受罚者的再教育、恢复名誉和改过自新为目的。4.任何人不得无视有法定资格的法官,也不能以任何名义由特殊法庭、或由为此目的而设立的特别委员会进行审理。5.无论在何种情况和何种审理中,在未经预审和被剥夺申辩权的情况下,任何人不被判刑。所有因触犯刑法而受审讯的人,都有权要求辩护人和为自己开脱的证人出庭。6.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不得被迫指控其配偶或第四级血亲以内或第二级姻亲以内的亲戚,或被迫以宣誓形式在可能造成刑事责任的事由上指控本人。7.在法律上未宣布罪状之前,任何人都是无辜的。8.除依据有关当局的书面命令外,任何人不被剥夺自由;即使在有书面命令的情况下,也只能在法律指定的期限之内,并须履行必要的手续;对现行犯,未经审判手续,拘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总之,在任何情况下,拘留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9.所有人在被逮捕时,都应被立即告知理由。10.所有人在认为自己被非法剥夺自由时,可以求助于人身保护权。这一权利可由本人或中间人——无须以书面形式——向司法权所属的市长,或市议会主席或其代理人提出。当局应立即命令传见上诉人,并要求出示剥夺自由的命令。对当局的命令,监狱或拘留所的负责人应无保留、无借口地予以服从。如被捕人未被引见,或未出示逮捕令,或逮捕令不具备合法手续,或手续有欠缺,总之,拘捕理由不分,情况一经查明,市长或市议会主席必须在四十八小时之内释放上诉人。对不尊重这一命令的官员或职员,无须其它程序,市长或市议会主席可将其撤职,并把这一决定通知监察处和应当任命其替代者的有关当局。被撤职的职员,在释放被捕人之后,可以在接到被撤职通知后的八天之内.向行政裁决法庭提出申诉。第二十条国家和公务机关必须赔偿由于公共服务或由于其官员和职员在行使职权时的行为,给个人造成的损失。遇此种情况,上述公共机关有权责成因欺诈或严重过失而造成个人损失的官员或职员承担责任。这些官员或职员的刑事责任,将由有法定资洛的法官确定。第二十一条当一个定罪判决被修改或取消时,根据这一判决被判刑的人,应根据法律由国家为其恢复名誉或赔偿损失。第二节家庭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加以保护,并保障有利于达到其目的的道德、文化和经济条件。国家同样保护婚姻、母亲和家庭财产。婚姻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夫妻双方享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第二十三条与其他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和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形成事实上的稳定的家庭,将产生一个共有财产关系,它要遵守夫妻关系的准则;除非是规定了另外的经济制度,或者是为了他们共同子女的利益构成了家庭财产时。第二十四条为促进家庭发展,主张父母对生育子女负责,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同时,保障父母生育其有能力抚养并使之受教育的子女数量的权利。承认法律允许的数量和状况的家庭财产不可查封;保障法律允许的立遗嘱权和继承权。第二十五条国家保护长子行使父权和监督父子相互义务的权利。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在出生登记时,不得要求说明子女性质;在发放身份证时,也不提及这一点,也不注明是否养子女。自妊娠期起,子女便受到保护;保障儿童的正常成长和发展,使其在德、智、体各方面健康成长。保障儿童的家庭生活。第三节教育与文化第二十六条国家促进文化、艺术创作和科学研究,监督民族的文化遗产以及艺术和历史财富的保存。第二十七条教育是国家的首要责任。各级官方教育都是非宗教的和免费的。保障私人教育。承认父母有使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要以民族性、民主、社会正义、和平、保卫人权为原则,并面向世界各种思潮。教育要有道德性、历史性和社会性,要鼓励发展受教育者的批评能力,使其充分了解厄瓜多尔的现实,推动真正的民族文化,人类博爱和社会进步。国家保障每个人在没有歧视的情况下受教育的机会。保障教学自由。小学和初中为义务教育。公立学校免费提供各种社会教学服务,在以印第安人为主的地区,要以克丘亚语和各自文化的语言作为教育的主要用语,西班牙语为文化交流用语。国家制订并实施扫盲计划。教育计划要以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保障各级教育者的稳定性和合理的酬金。教师范围内受咨询的权利,有监督国家权力机构的权利,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担任公职的权利。第三十三条选举是普遍的、平等的、直接的和无记名的;对有文化者是强制性的,对文盲是非强制性的。年满十八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的厄瓜多尔公民都有选举权。现役军人不行使这一权利。第三十四条根据法律,保障少数民族在选举中的代表性。第三十五条在宪法规定的情况下进行民意测验,通过这种方法作出的决定带有强制性。第三十六条保障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成立政党和参加政党的权利。各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受国家的保护。第三十七条只有法律承认的政党才能为全民选举提出候选人。参加全民选举的候选人,除宪法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是一个政党的成员。第三十八条一个合法的,能够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政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政党的理论原则;与民主体制相协调的政治行动纲领;拥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有全国性的组织;以及在选举中取得法律规定的数量的选票。没有取得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选票的政党,便自动解散。第三十九条承办公务就是为集体服务。一切当权者都必须为其行使的职权负责。公职人员非法致富和不合理的财富增长,将依据法律受到特别的惩处。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是负责的,不得行使宪法和其他法津规定以外的任何职权。所有公职人员,包括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在就任之前和卸职之后,必须以宣誓的形式宣布自己财产和收入的总额。法律监督这一义务的履行。第四十条行政等级制度保障公务人员的各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