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历次检查稽查问题总结从2011年以来水利部、财政部和省厅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进行了多次稽察、检查,将历次稽查、检查暴露出的问题汇总如下,在新出险小水库加固过程中有则改之,无则提前做好预防工作。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涉及前期工作、招投标、资金使用与管理、建设管理、质量与安全、设计变更、工程验收等7大类;累计稽查发现问题约280项,其中前期工作占20%,招投标占10%,资金使用与管理占10%、建设管理占35%、质量与安全占5%、设计变更占10%、工程验收占10%。(一)前期工作与施工图阶段突出表现在安全鉴定反映的水库病险问题不全面,初步设计方案不完善、不细化,论证不充分,施工图设计缺乏深度。具体问题如下:1、安全鉴定反映的水库病险问题不全面。有的项目开展安全鉴定工作时,未进行必要勘探,或勘探深度达不到规范要求。高水位时勘探鉴定,渗漏问题容易发现,但是水下的病险问题不容易查清,特别是现在鉴定单位做鉴定很少做水下测量,坝前水深都确定不准,直接影响设计工程量,等加固施工水库放空才发现设计坝坡工程量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加固的被动,莱州、招远都有教训。低水位时鉴定呢,不容易发现水库渗漏问题。因为鉴定周期短,勘测不到位等,容易导致鉴定结论与实际水库存在病险情况不符,特别是鉴定结论未提及水库渗漏问题,初步设计也就未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但等加固完成蓄水后才发现渗漏严重。造成工作上的被动。2008-2010省规划内加固过的水库也要重新进行安全鉴定。重新出具核查文件。对已加固的内容部分可以适当简化。2、初步设计相关内容不满足施工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初步设计本身的问题。如:初步设计环节对水库坝坡稳定,渗透破坏等重大病险问题分析论证不充分,提出的工程处理措施不合理。对防渗灌浆,石护坡石块径厚度、混凝土护坡抗渗、抗冻等重要工程技术参数和施工技术说明未明确,导致无法进行施工质量控制。二是安全鉴定缺乏深度导致初步设计方案不合理。因安全鉴定环节的工程测量、勘探等工作不到位,加上设计阶段又未补充勘探,导致了初步设计方案不合理或工程量计算与实际出入较大。如:设计中提出放水洞衬管加固,因施工中发现放水洞轴线不顺直或洞身深陷断裂而无法实施。这就导致了后期设计变更较多,不仅影响工2期,还影响工程概算。个别项目因对坝坡长度、坡度和深度提供的测量数据不准确,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概算工程量严重不符。4、施工图设计缺乏深度。如:缺少施工总体布置;施工图中相关数据前后不一致;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工程单价按初步设计中执行等。另外,有些项目甚至无施工图,或未按要求批复。再就是设计单位施工交底工作不重视,对重要质量控制要点未对施工单位交底。(二)招投标工作部分项目招标不规范。超过招标限额的设计合同未招标的,工程监理、施工招标采用政府采购形式代替招投标,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另外有的招标代理,特别是财政制定的招标代理未按要求在省水利厅的设计、监理、施工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而是使用财政评标专家。设计、监理招标在第一次招标未成功时未在第二次发布公告。监理招标在第1次招标未成功后,就直接进入询价采购程序,甚至有些项目少的县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就直接委托监理单位。关于招标限价问题:现在不再设置低价中标的规定。但同时在投标报价方面,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勘察设计、施工标不得低于成本价中标。监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国家取费标准的下限,不得高于批复数。(要求批复数必须高于国家取费标准的下限)考虑到在国家绩效考核和审计稽查的时候,要求工程竣工决算不能低于批复投资的95%,故建议。招标限价不应该低于批复资金数额的95%。(三)资金使用与管理1、个别县级财政部门对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复后概算投资,再次进行投资评审,对其工程投资进一步压缩。这种行为违反了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水利建设项目预算审批和结余资金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水发规[2012]255号)有关规定。特别是重点小型水库的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概算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地方财政部门无权更改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概算。2、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个别水库会计科目使用的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未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使用会计科目。3、预付款支付不规范,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不按照合同约3定的工程进度支付。这个问题是普遍存在的。4、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单独建账核算。5、个别项目未按规定履行预付款保函制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的现象。6、工程价款核算不规范、不及时。7、未按单个水库建立账目,就算打捆招标建设的项目可以打捆做账,但是总账目中应该列出单个水库的分配明细。8、个别县随意调剂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对新出险水库打捆下达的中央资金,也只能在计划下达所列水库名单中调剂使用,不得调剂用于名单外的水库。最后项目完成如果有结余资金的可以通过申请调剂使用。(四)建设管理1、项目法人组建及资格不符合要求。项目法人未按规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而交由乡镇政府组建项目法人。有些市项目法人代表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另外,项目法人未要求承包人缴纳履约担保金等。2、施工质量控制不规范。施工企业施工质量控制不规范,未落实施工“三检制”,缺少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实验报告等资料。更有甚者,不按照设计施工!3、监理单位相关职责未履行。如:个别项目监理单位的资质不满足要求,不具备水利监理资质;项目划分未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监理资料(监理规划、细则、日志、月报等)不规范或不完善;施工图未经总监签发;重要隐蔽工程未进行抽检,未经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工程质量检验评定不规范;甚至有些监理对类似大坝心墙加高等一些重要的分部工程未开展任何工作。4、质量检测有关内容不符合要求。个别项目的质量检测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缺少大坝坡比、土工布等检测内容;检测数据与现状不符,甚至有多座水库的检测报告数据雷同;另有同一工程的检测与监理单位隶属于同一部门。第三方检测应独立于施工、监理单位,代表政府实施检测的单位。5、质量与安全监督不到位。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未按要求开展质量核备等工作;项目划分不合理;隐蔽工程和重要的单元工程缺少工程项目的质量评定。(五)质量与安全1.工程质量方面。外观质量:混凝土、砌石、土方和表观质量方面,砂浆脱落,混凝土裂缝、冻融剥蚀;上游护砌质量差,平整度、块径及缝隙不符合要求,垫层4厚度和石子不满足设计和反滤要求;下游坡缺土、不平整;坝顶路面、排水沟和排水体等细部构造施工质量差;草皮护坡未实施。内部质量:土方施工未按设计进行碾压,甚至出现严重不均匀塌陷、裂缝、滑坡的现象。个别水库灌浆施工不规范,渗漏问题处理不彻底等。2.安全生产方面。项目法人未与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生产例会记录;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检查次数不够等。另外,个别项目跨汛施工但施工度汛方案未编制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等。(六)设计变更1、设计变更程序未按程序进行审批。对一般设计变更,个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未由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文件或通知单,经项目法人确认后实施。对重大设计变更,如溢洪道断面尺寸、大坝宽度和坡比、防渗形式变化等未按要求报原审批单位报批。2、设计变更的理由论证不充分。有些项目编报的设计变更报告,论证内容不完善,变更理由不充分。如:在涉及溢洪道断面尺寸变化等影响防洪安全问题上,未重新进行防洪安全复核等。3、工程方案变更了,但是工程款的支付仍按照原方案结算和支付。(七)工程验收主体工程验收前部分水库工程蓄水方案、运行调度方案、度汛方案、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未按规定编制或报批。工程竣工完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工程财务决算报告未进行审计。竣工图与实际工程不相符,特别是相关标注与实际工程不相符;还有些水库用设计图或施工图直接代替竣工图,而未进行杠改并加盖竣工图章;有的竣工图未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由监理单位审定等。另外,还有的工程项目未按设计批复内容进行施工,甚至大坝灌浆、放水洞加固等主要工程未按设计批复内容进行施工。有的项目未按批复完成工程观测与管理设施。部分工程的坝后坡、防浪墙、溢洪道边墙、草皮护坡等与批复内容不统一。以往稽查出来的问题,只是下发整改通知,以后再由水利部财政部稽查、审计发现的问题,严重的也许不仅仅是整改的问题。请各县对照上述存在共性问题,举一反三,防止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扎实推进下一步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