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鉴定评审指南适用于A、C、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第二章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第三条鉴定评审工作的准备主要包括:接受压力容器制造申请单位的约请,签定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编制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准备评审文件及资料,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第四条获得申请受理的压力容器制造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书面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对其进行现场鉴定评审,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已受理,正本一份);(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三)质量保证手册(一份);(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一份(有型式试验要求时)。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同意申请单位的书面约请后,双方签定鉴定评审技术服务协议,并付诸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应了解申请单位试制产品和有关准备工作情况,并明确换证和增项申请单位在现场评审时应当保持制造生产状态,各工序工作正常、取证和增项申请单位的试制产品应当满足和涵盖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数量见表1,鉴定评审机构可以针对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对试制产品数量进行适当调整。第六条资料预审鉴定评审机构审阅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一、约请资料齐全,评审机构接受申请单位的约请,向申请单位提供本鉴定评审指南;二、《特种设备许可申请书》中内容不明确或对其有疑问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单位应及时提交需要补正的资料。三、质量保证手册的整体结构和主要内容应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机构在自收到提交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四、落实试制产品是否具有代表性。第七条资料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机构参考申请单位的时间要求制定评审计划,于每月25日前上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设局)。评审计划制定后,及时组织评审组,评审组由取得压力容器制造鉴定评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评审组设组长1名,组员不应超过3名。第八条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组长由鉴定评审机构中富有评审经验和组织能力的鉴定评审员担任。一、评审组组长的职责(一)组织实施评审工作;(二)处理评审工作中的异常情况和争议;(三)代表评审组与申请单位联络;(四)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评审报告;(五)向申请单位讲明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六)接受申请单位整改报告,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二、评审组组员的职责(一)在组长的领导下,按分工完成具体的评审工作;(二)向组长汇报评审情况,并及时填写现场评审的有关评审报告附件及记录;(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讨论和编写;(四)协助组长完成其它有关工作。第九条评审组根据评审工作内容分质量管理、资源条件、产品三个方面进行评审。第十条准备评审文件及资料一、评审依据文件: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二、评审所需的工作文件:《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协会《鉴定评审工作纪律》;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附件。第十一条鉴定评审机构按照申请单位提出的拟鉴定评审时间,协商确定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对每个申请单位的评审时间一般为2~3日,对有多个生产场地的申请单位或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对试制产品有其他过程检验试验、型式试验要求时,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但最长不超过5天。评审工作日程确定后,印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于评审前7日通知到申请单位,同时抄报特设局、抄送申请单位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后,应当及时与评审组成员、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取得联系,如认为鉴定评审组的组成不利于鉴定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或者不能保护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时,应当在收到《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以邮戳为准)的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确认后,应当对鉴定评审组的组成进行调整。第三章评审工作的实施评审工作的实施主要包括:评审日程、内容;评审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审查;质量管理审查;资源条件审查;产品安全性能审查;评审组内部会议;编写报告;评审总结会议(末次会议)等环节。第一节评审日程及内容第十三条评审组根据《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规定的评审日程安排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如期完成。第十四条评审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核实申请单位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及附件内容的真实性;二、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三、审查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文件;四、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五、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六、对试制产品进行产品安全质量检查。七、对抽查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进行产品安全质量检查。第二节评审预备会议第十五条评审预备会议分为评审组内预备会;评审组与申请单位有关领导、负责人员预备会。第十六条评审组内预备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如下:一、介绍申请单位概况;二、宣布评审日程安排;三、确定组员分工;四、明确评审要点及要求;五、重申评审工作纪律。第十七条评审组与申请单位有关领导、负责人员预备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其内容如下:一、评审组出示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通知;二、评审组介绍评审组成员,明确评审时间、评审内容及评审要求;三、明确申请单位应准备提供的资料;(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三)换证、增项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压力容器制造产品的清单;(四)压力容器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六)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及其他专业作业人员)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七)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试验装置等台帐;(八)检验试验装置检定校准明细表、台帐和检定记录;(九)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督检验报告,质量证明资料等;(十)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分包协议;(十一)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规定时);(十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十三)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十四)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四、明确其它有关事宜。第三节评审首次会议第十八条首次会议参加人员为评审组全体成员,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及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第十九条首次会议的具体内容为:一、宣读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通知,介绍评审组成员;二、说明评审工作时间、评审工作依据及评审内容;三、宣布评审组的分工、评审日程安排;四、说明评审工作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五、说明评审工作的主要方式和方法;现场审查;查阅有关文件和凭证;核实资源条件;审阅质量保证手册和相关文件;考核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状况;考核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运转及质量控制;对试制产品、抽查产品安全质量技术资料进行产品安全质量检查;对质量保证工程师及各系统责任人员进行考核,评价责任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六、有关部门领导讲话;七、申请单位领导讲话;八、申请单位介绍企业概况和取换证准备工作;九、申请单位介绍迎审联络人员及办公地点;十、宣布首次会议结束。第四节现场审查第二十条现场审查,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现场包括:钢材库;焊材库;压力容器制造车间;压力试验场地和试验设备;射线透照场地,洗片室、评片室、射线底片存放室;焊接试验室;焊接设备;无损检测设备;热处理设备;焊工培训场地;理化试验室;产品档案室;技术资料室等。第二十一条现场审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申请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场地、工装设备、检测手段、库房设施和管理等基本条件、专项条件是否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及压力容器制造现场质量管理情况和产品情况。第五节质量管理审查第二十二条质量管理审查包括:审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实施情况;审查相关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质量技术资料。第二十三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审查一、申请单位应建立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有关规定要符合国家压力容器现行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二、质量保证手册应有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应清晰,各项工作接口有控制和协调措施。三、与质量工作有关的管理、执行和验证的工作人员应规定其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四、应规定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负责,并明确质量保证工程师对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的管理职责和权限。五、质量保证手册应符合《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应包括: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工艺控制;焊接控制;热处理控制;无损检测控制;理化检测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其他过程控制;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的规定等18个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申请单位可根据其许可项目范围和特性以及质量控制的需要设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注:其他过程是指在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对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有重要影响、需要加以特别控制的过程。如爆破片的刻槽,球片的压制,封头的成型,锻件加工,容器的表面处理,缠绕容器的缠绕或绕带,低温绝热罐体的充填、缠绕、抽真空、检漏,重要零部件的加工、安全部件的制作和检验、金属结构制作,批量制造产品的批量管理等。对于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允许分包的项目、内容,当申请单位进行分包时,应当制定分包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包括分包方资格认定、评价、活动的监督、质量记录、报告的审核和确认等要求。六、程序文件应与质量方针的规定相一致,能够满足质量保证手册基本要素的要求,并且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七、工艺文件(通用或者专用)和质量记录应当符合许可项目特性,满足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过程的控制需要。文件格式及其包括的项目、内容应当规范标准。第二十四条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审查一、对取证(增项)申请单位质量管理实施的审查(一)审查试制产品的安全质量技术资料,验证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是否有效,产品质量控制是否严格。(二)审查制造现场的材料管理、焊材管理、工艺纪律、计量与设备管理、焊接管理、理化试验设备管理、无损检测管理、热处理管理、压力试验管理等工作,并对材料标识、材料标记移植、焊工钢印、无损检测标识、不合格品的标识进行核查和追踪,以验证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是否有效。二、对换证申请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审查(一)抽查申请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压力容器安全质量技术资料(产品档案),每年不少于1台,并能覆盖申请单位换证申请书中所申请的级别、范围。(二)依据所抽查的压力容器安全质量技术资料,验证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是否有效,产品质量控制是否严格。(三)审查制造现场的材料管理、焊材管理、工艺纪律、计量与设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