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事故知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费宏伟什么是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划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6、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知识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知识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基本知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Z0006-2009《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由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12月29日颁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三、TSGZ0006-2009《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介【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介【事故报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介【事故报告】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介【事故调查】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当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由专人看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事故相关设备,不得毁灭相关资料、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介【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介【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当事人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介【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结束。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组织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事故调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介【事故处理】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其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介【事故处理】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原因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提请制定或者修订。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进行统计分析,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简介【事故处理】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向社会公布,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立档永久保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和每年12月25日前,将所辖区域本月、本年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结案批复情况及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简介【前言】本导则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有关特种设备调查处理的规定,结合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并且特别提出了事故调查的简易程序,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的定义,提出了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术语解释,从而规范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有利于提高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简介【特种设备事故特征】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本体或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发生爆炸、爆燃、泄漏、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严重故障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行为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简介【事故原因类别】事故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多重因素、若干事件和情况的集合。直接原因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不安全环境直接引起设备失控或者失效的因素。间接原因形成事故直接原因的基础因素。形成事故直接原因也有一个或者多个不安全行为或者不安全条件,这种不安全行为或者不安全条件构成事故原因的第二个层次,即事故的间接原因,主要指社会环境、管理以及个人因素等。主要原因对事故后果起主要作用的事件或者使事故不可逆转地发生的事件为事故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除事故的主要原因外,对事故后果起次要作用的其他影响事件为次要原因。一般事故的次要原因可能有若干个,按照其对事故后果作用的大小进行排序。常见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发生设备损坏,迫使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事故较多,但常见的有爆炸事故、泄漏事故、鼓包变形事故、过量充装事故等。实践证明:压力容器一旦发生事故,轻则影响生产,重则造成爆炸,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是,只要我们掌握压力容器的运行规律,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事故是可以预防的。常见压力容器事故原因是指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压力试验时,受压部件发生破坏,设备中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爆炸事故是指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介质泄漏,导致压力容器被迫停车进行维修或由于容器泄漏而引起的火灾、人员中毒、设备损坏事故泄漏事故压力容器范围内的承压管道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破裂导致压力容器被迫停运维修事故,称爆管事故。这种事故在压力容器运行中是一种常见的事故。爆管事故盛装液化气体介质的压力容器,其单位体积内实际充装的介质重量超过了容器单位体积允许充装的介质重量而造成设备损坏的事故,称为过量充装事故。过量充装事故常见压力容器事故原因爆炸事故爆炸:是指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者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现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元器件损坏造成易燃、易爆介质发生爆燃的现象。——TSGZ0006-20091、压力容器爆炸的分类(1)物理性爆炸物理性爆炸系指压力容器因物理原因引起容器内压力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