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地证,汇票的论述【摘要】原产地证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证明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证种类繁多,填制要求五花八门,出口企业产地证中报关员素质参差不齐,错误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一切影响了出口企业顺利享受关税优惠。本文就以上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和探讨,并就如何准确填制原产地证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原产地证:填写申请填制证书提交单据原产地证明书是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机构、商会或出口商及制造商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国藉与护照,是进口国对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率待遇,进行贸易统计,实行数量限制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依据。由于原产地规则的不同,原产地证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证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优惠原产地证主要用于享受关税减免待遇,非优惠原产地证主要用于征收关税、贸易统计、保障措施、歧视性数量限制、反倾销和反补贴、政府采购等方面。根据原产地证不同的用途又可分为普通优惠制原产地证、一般原产地证、区域性经济集团互惠原产地证和专业原产地证四类。在本文中我们主要介绍一下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依据给惠国要求而出具的能证明出口货物原产自受惠国的证明文件,并能使出口货物在给惠国享受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一般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最惠国)待遇的证明文件。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简称C/O)是证明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一、原产地证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会根据自己的对外贸易政策对进口货物普遍实行贸易管制,并由海关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进口国要求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惯例,因此原产地证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一)享受关税优惠、确定税率待遇的依据在国际贸易中,很多国家对于不同国家进口的货物采取不同的关税税率,而对于这种关税的差别待遇就是根据货物的原产地决定的,而原产地证明就成了各国海关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的重要凭证。如果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定有最惠国条款或相关的关税协定的时候,只有通过原产地证明书来证明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为缔约国以便获得相应的税率待遇。(二)进行贸易统计的依据对进口货物进行统计的机构为各国海关,而原产地证明书则是海关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现今,国际贸易中关税弊端凸显,数量控制、反倾销等贸易摩擦加剧,各种贸易壁垒频繁出现,加强原产地证签发和管理工作,对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起着重要的作用。(三)作为结汇的依据、证明出口商品的品质、减轻退税率的调整的压力在购机贸易中,产地证还是贸易双方结汇的必备单据。买方通常在开立信用证时要求卖方提供一般原产地证书以确保其自身利益,产地证也常被银行作为信用证是否解付的重要凭证。此外,原产地证还能证明商品品质、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如在国际市场上同样书陶瓷,持有中国原产地证的比持有其他国家产地证的陶瓷明显具有竞争优势。2007年,国家先后两次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低,这对出口企业的震动非常大,在出口退税率降低或取消的情况下,各外贸出口企业还可利用优惠产地证政策,将其作为降低出口成本的方法之一,优惠原产地证,在国际贸易中被称为“有价证券”。它是由出口受惠国官方根据相关国家的优惠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能使受惠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的最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关税的官方凭证,有了优惠产地证这把“金钥匙”,出口企业可以要求对方以提高出口价格的方式将其进口是得到的关税减免返利给出口商,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无疑降低了出口成本,最大的程度上减轻了国家退税调整所带来的压力。二、原产地证的基本操作要求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商品,可以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1)出口到正式通知对我国实行普惠制待遇的给惠国家。(2)该商品是给惠国给惠方案中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商品。(3)该商品是“完全原产产品”或虽含有进口成分,但符合原产地规则中的“加工标准”或“百分比标准”等有关规定。(4)申请单位必须预先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程序及所需材料(1)出口企业根据合同或信用证填写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ROMA)及其申请书。(2)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运(报关)前5天持下述资料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签发手续。●填制正确、清楚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ROMA)》一套(一正二副)。●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含有进口成分的商品,必须提交《含进口成分受惠商品成本明细单》。●复出口去日本的来料加工产品及其进养出得商品,还应提交缮制清楚的,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并加盖公章的“从日本进口原料的证书”一式两份及来料(或进料)发票副本。●必要时,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信用证、合同、提单及报关单等。(3)对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将派员到生产现场作例行调查。对非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对申请内容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克派员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4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企业所提交的签证资料进行审核,如无误,即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第十一栏签字盖章,将其退给出口企业。正常情况下,申请单位必须在货物出运前5天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请签证,因故未能及时申请的,可签发“后发证书”(签往日本的除外)。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单据:●解释迟交申请原因的函件。●正常签证所需要提供的资料。●提单或运单,以证明货物确已出运。3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程序及所需材料(1)出口企业根据合同或信用证填写一般原产地证及其申请书。(2)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运(报关)前3天持填好的下述资料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签发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加工装配证明书申请书》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一式四份(一正三副)。●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注:签证机构通常不接受货物出运后才递交的原产地证申请。但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并非申请单位过失),签证机构可接受迟交的申请书,并酌情办理补正。在此情况下,申请单位递交原产地证和申请书时,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解释迟交申请书原因的函件;●善业发票及提单/报关单。货物出运后申请产地证,证书第十一栏和第十二栏应为实际申请日期和签发日期。签证机构并在证书第五栏加注英文“ISSUERETROSP-ECTIVELY”印章。(3)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按出口企业的申请,对其提交的一般原产地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如无误,在一般原产地证书上第十二栏签字盖章。签证机构只签发原产地证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其中一正二副交申请企业。另一副本、申请书、商业发票等有关文件,由签证机构存档。三原产地证容易出现的问题:1.产地证上的金额容易写错。2.没有如实填写标记及号码。3.在出口方声明中Declarationbytheexporter应填写申领地点和日期,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4.在签证机构证明Certification中由签证机构签字盖章,并填写签证日期、地点,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和申请日期。5.指货物最终运抵港,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目的港的国别一致,不能填写中间商国家名称。6.要求填写的四位数H.S.编码要与报关单一致。四原产地证案例分析案例一、发票与原产地证内容不一致致损案我国某橡胶出口企业A与泰国某进口贸易有限公司B达成了一笔L/C交易,证中有关单据的条款规定:”正本提单一份,商业发票一式三份,以及由商检局出具的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romA,所有单据除发票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A公司按L/C要求进行装运后,便向当地商检机构申请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romA,但商检机构却要求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romA上发货人地址栏不得留空。这样,A感受不得不电告B公司:“由于我过商检机构强制规定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的发货人栏必须表明发货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请立即将原L/C中的条款改为:“所有单据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以外,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不久,B公司即回电称:“该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系我方提供给另外的客户,并非我方所需要,所以难以改正。如果你方不在洋产地证书中表示你方的真实详细地址,而是虚构一个地址,则我方可考虑修改L/C。”接电后,A公司考虑到货物已发运,如果拒绝接受B方的要求和建议,将会承担运费的损失。另外也以为虚构原产地证书中的发货人的地址,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汇。于是,A公司遍接受了B公司的要求,同时,B公司也如约将原L/C中的单据条款改为:“除发票、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外,所有单据不得表示发货人或受益人的地址。”一切似乎进展顺利,A公司将制好的全套单据交议付行又寄至开证行。但开证行当即提出了单据中的不符点:“你第×××号L/C项下的单据经审核发现发票上受益人的地址与原产地证书中发货人的地址不符,故而构成单单不符,我行无法付款,请速告单据处理意见。”A公司得到消息后,才意识到原来公司里的单证员习惯了按固定的发票格式制单,忽略了将发票发货人真实详细的地址改为虚构的地址,而此时想再置换发票已为时过晚。最终,A公司不得不与B公司商议降价处理此笔货物,才了结了此案。案情分析本案的外贸单证员犯了一个十分幼稚的错误。单单一致是L/C业务的基本要求,制单时一定要十分细致地处理。本案给我们提供的教训是:在不熟悉法规和规定的情况下不能贸然操作案例中的A公司审证时,未对L/C中规定的:“原产地证书不能标明发货人或受益人地址”条款给予足够的注意和重视。在此情况下,如果对我国商检机构出证的规定不熟,单证人员应事先就此问题向我国的商检机构详细询问和调查,以确保出口单证能够满足B公司L/C的要求。2.修改出口单证的时不能顾此失彼本案中B感受要求A方不在除发票以外的单据中表示受益人地址,是因为除发票以外的所有单据必须由B公司交给其另外的客户,而发票则可以由B公司自留。相对而言,发票对B公司来说是次要的,但当L/C修改后增加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并虚构发货人地址后,A公司单证员却忽略了发票与原产地证书发货人地址的一致,忘记将发票中的真实地址修改为虚构地址,这就为以后的单证不符埋下了隐患,为B公司胁迫A公司降价处理货物留下了口实。3.慎重对待进口商虚构地址的要求制单工作是维护贸易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环节,不仅要符合国际商业惯例,也要符合国际贸易中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因此,单证工作必须做到:正确、完整、及时、整洁。而不应当接受任何一方违背事实、弄虚作假的要求。如果途中作假,将极易造成单证不符,给出口合同的履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引起意想不到的重大损失。商业发票是货物单据中的核心单据,其他单据是以其为中心填制的。如果产地证中有关发货人地址与商业发票中的同一栏地址不一样,肯定属于单单不符,在L/C条件下,是很难保证正常结汇的。案中A公司虽然使其单据虚构发货人的地址符合L/C的要求,但却不可能与实际情况及其买卖合同的内容相符,最终存在着不良隐患。随着电子计算机在外贸业务中的广泛应用,外贸企业运用外贸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已极为普遍。其中出口合同及单证的计算机管理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要避免上述单单不一致的现象发生,只要在该系统中运用单证制作模块就行了。该模块可以根据外销合同、L/C、产品情况等信息输入基础数据,加入相应的单证条款就可直接生成所有的单据。由于使用该模块生成的单证具有可编辑性,用户可以直接在生成的单证上进行编辑,所以要避免出现上述失误并不困难,关键是要以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对待制单工作。总结:原产地证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