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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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时间:2011-08-1723:52来源:作者:郑州律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甬鄞知初字第9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岳洲。委托代理人:钟磊。委托代理人:刘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欣。委托代理人:蒋凯。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理。委托代理人:陈小芬。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是电视剧《我叫金三顺》的著作权人。2007年6月,原告发现网站so.pplive.com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视剧《我叫金三顺》的在线播放。经审查,该网站在工业和信息化部IPC备案单位是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涉案影片播放时显示内容提供为中录宽屏,中录宽屏系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电视剧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两被告:一、立即停止对电视剧《我叫金三顺》的侵权行为;二、在其网站首页和《中国电视报》上做出道歉公告;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提交的著作权授权书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故原告不享有电视剧《我叫金三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原告享有该权利,因该电视剧系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给其公司,故侵权责任由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请求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公司不是网站so.pplive.com的所有人,故其公司与本案无关;原告不享有涉案电视剧《我叫金三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确定在网站上删除了涉案侵权电视剧《我叫金三顺》;二、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1500元,此款在2010年2月底支付7500元,在2010年3月底、4月底各支付12000元。如两被告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则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两被告还应另行支付违约金25000元;三、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确定上述款项由被告宁波市嘉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俞江华审判员何彬彬代理审判员陈雷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俞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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