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位癌是指癌变仅见于粘膜的上皮层内或皮肤的皮表层内,常波及上皮的全层,尚未浸润到粘膜下层或真皮层。还有乳腺小叶内癌、没有浸润到小叶外,亦叫做小叶内原位癌。如果癌组织继发发展可能演变成为浸润癌。一般认为如果能够对原位癌给予积极治疗,是有可能治愈的。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均将癌症(恶性肿瘤)列为保险责任范畴,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又将其中的原位癌列为除外责任。由于原位癌的定义过于专业,导致大多数保户甚至保险从业人员对原位癌产生以下二种误解,一是将原位癌理解为尚没有发生转移的癌,癌症只有发生远处转移才符合赔付条件,认为保险公司赔付条件苛刻,据此将重大疾病保险称之为死亡保险,二是将原发癌等同于原位癌,甚至发生过因理赔人员业务知识欠缺,将部分尚未发生转移的浸润癌、原发癌当成原位癌而拒赔的事件。原位癌的概念原位癌是指癌细胞仍局限于上皮层内,还未通过皮肤或粘膜下面的基底膜侵犯到周围组织。原位癌是癌的最早期,故又称为0期癌,偶尔可自行消退,通常不会危及生命,甚至没有任何不适症状,由于该阶段的癌细胞没有发生转移,此时如手术切除即可完全治愈,治愈后对身体不会造成重大损害,对生活质量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基于上述原因,国内外绝大多数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均把原位癌排除在保险责任之外。要正确认识原位癌,须与原发癌、浸润癌相区别。原发癌原发癌是原来正常组织和器官的正常细胞,在各种内外致癌因素作用下而发生的癌变。通俗的讲,原发是指癌症的原发地,人体除指(趾)甲和毛发外,所有器官和组织都可以发生原发癌,如果癌细胞从原发部位通过血液、淋巴管等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则称转移癌。例如,肝癌发生肺部转移,医学上则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转移性肺癌。应该说,原发癌包含了癌症发展的各个阶段,即:原位癌→浸润癌→向全身扩散和转移。原发癌只有在原位癌阶段不符合赔付条件。浸润癌癌细胞突破基底膜后则发展成浸润癌,浸润癌无论是否发生癌细胞转移均符合重大疾病保险赔付条件。癌症的发生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由于原位癌只有少量细胞局限性癌变,难以被常规检查手段所发现,因此,目前临床上发现的癌症绝大多数属于浸润癌,原位癌的病理报告罕见。诚信是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做大做强保险业必须首先树立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目前保险主体除规范经营外,以下二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积极实行保险条款的简明化、通俗化,让客户读得懂条款,避免歧义,减少纠纷。建议将原位癌列为选择条款,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将原位癌作为保险责任,但如果选择了将它作为保险责任,就必须再交纳一笔附加保费。二是要努力提高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正确解释条款,防止误导、诱导客户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