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认定工作,根据《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指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和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第三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实行评议评分制。第四条按照优胜劣汰竞争准则,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第五条凡申报企业和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申报第六条凡符合《试行办法》认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第七条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第八条申报市农业龙头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1、申报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请示;2、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3、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文件;4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即可);5、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总结和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6、企业上一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盈亏等情况);7、企业贷款额最大的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状况证明;8、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地承包、租赁合同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9、企业与农户签订合同、订单、协议等契约的复印件(提供契约的数量要占企业与农户所签订契约总和的10%以上,并附上签约农户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10、区农业局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和农户增收情况,以及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情况证明;11、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证明;12、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带动农户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代表企业面貌、档次(厂容、厂貌、生产线、产品等均可)的多媒体光盘。第九条申报程序:5(一)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2、4、5、6、7、8、9、10、11、12项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二)区农业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三)由区农业局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申报,并附上区财政局出具的区级配套奖励资金承诺函。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0月底前由区农业局将申报材料(一式八份,用A4纸打印装订)统一报市农业局。第三章考核和监测第十条考核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市农业龙头企业考核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一条考核实行100分制,具体计分标准为:(一)农产品生产企业有2000亩以上固定的生产基地,或年自繁自育出栏肉猪2万头以上,或出栏禽苗2000万只以上,或自养出栏肉禽100万只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主要加工原材料产自本市,且年加工销售额1亿元以上或年出口创汇额500万美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年农产品交易额5亿元以上,符合以上其中一项标准的计40分,低于标准的计0分。(二)企业带动本市农户500户的计12分,每增加50户,6加计1分,最高18分;低于500户的计0分。(三)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增加纯收入800元的计8分,每增加100元,加计1分,最高12;低于800元的计0分。(四)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5%以上的计5分,低于95%的计0分。(五)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计5分,高于60%的计0分。(六)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特殊情况除外),银行信用较好的计20分,以上其中一项不符合的计0分。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第十二条区农业局是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具体管理单位,负责对本辖区内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跟踪监测和管理工作,每年1月底前须向市农业局报送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报告。第十三条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须接受区农业部门的跟踪监测和管理,每年年底按规定要求向所在区农业局报送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统计报表和总结材料。第四章认定第十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农业局负责,报7市政府批准。第十五条申报企业经考核,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的,根据市政府当年安排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资金额度,由高至低择优认定为市农业龙头企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并颁发牌匾;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经考核综合分在80分以下的,取消其“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收回牌匾,不再享受奖励政策和其它优惠政策(如是省级或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取消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第十六条企业被认定为“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才有资格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第十七条已经获得省和国家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自然享受佛山市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政策。第五章奖励第十八条被认定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将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实行奖励。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除特别注明的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条申报企业及已被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正在考核、评审和认定的,终止考核、评审和认定;已被认8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取消市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凡舞弊的企业,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第二十一条市农业龙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的变更,要在变更登记后1个月内报市、区农业局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