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资料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保证财务资料和财务信息报送的及时性、有效性,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及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财务资料包括各类财务报表、财务表格及文字资料。第二章财务资料报送的管理第四条财务资料报送的时间管理:1、财务决算报表:每个季度结束后次月的10日前报送;2、收入报表:每月结束后次月3日前报送;3、支出报表:每季结束后次月10日前报送;4、债权债务表:每月结束后次月5日前报送;5、实收工程款统计表:每月结束后次月3日前报送;6、项目一体化资料:每月25日之前必须全部更新并报送;7、其他各类财务表格:必须在财务资产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第五条财务资料必须严格按照集团总公司和公司的相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编制,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并在相关资料上签署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编制人的签名和盖章。第三章财务资料报送的考核第六条对财务资料报送及时性的考核,具体内容如下:1、延迟一天报送资料的单位,对该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催促并口头警告;2、延迟两天报送财务资料的单位,通知该单位负责人勒令整改;3、延迟三天及三天以上报送财务资料的单位,财务资产部对该单位财务负责人的绩效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第七条财务资料有效性的考核,对于不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编制财务资料的单位,财务资产部将勒令该单位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对于多次不及时整改或拒绝整改的单位,将对该单位财务负责人进行处分。第八条财务资产部于每年度终结后,对各单位财务资料的报送情况进行整体考评,对于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实施奖励;对于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将撤换该单位财务负责人。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板斧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