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經濟部能源局台鑒:台北市(02)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本表依據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辦理。申請人發文日期、字號日期年月日文號()字第號申請人名稱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千元)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總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單位總公司地址負責人連絡人:□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北市國稅局□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市國稅局電話:設備安裝地址工廠登記證編號--項次設備或技術中英文名稱型號或規格用途設備或技術來源訂購日期交貨日期安裝完成或預定安裝完成日期數量單價(註明幣別)總價(註明幣別)抵減率(%)備註國內國外廠商名稱契約I/L總計金額或小計金額國產設備(新台幣)國外設備(向國外購置者請註明幣別)技術(向國外購置者請註明幣別)請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填表須知1.本文應填送一份四份,請在適用之打及在第一聯左下角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2.「設備或技術來源」:國產設備或技術請在「國內」欄內打,國外設備或技術請在「國外」欄內註明國家名稱;向貿易商、經銷商或代理商購置者,請另於備註欄內註明貿易商、經銷商或代理商之名稱。3.「訂購日期」:國產設備或技術應填寫買賣契約簽訂日期(買賣契約應加蓋公司及負責人章);國外設備,自行進口者,應填寫輸入許可證(I/L)申請日期,經由貿易商、經銷商或代理商購買者應填寫契約簽訂日期。4.「交貨日期」:國內購置者(含向國內貿易商或代理商購買進口機器設備者)應填寫該設備運抵公司營業處所之交貨簽收單所載日期;直接向國外購置外,應填寫該設備抵我國輸入口岸之進口日期;購置技術者,應填寫權利金或技術金交付日期。5.「抵減率」:(1)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潔淨能源設備:11%;(2)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技術:10%。6.本表右上角申請人發文日期務請填寫;第四聯申請人地址複寫清楚,以免郵遞失誤。7.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請參考本辦法之申請須知第二項。申請人保證所附資料文件均屬正確,否則願負一切責任。經濟部能源局收發文字號發文日期收文日期核註:本案係補件案件,該公司已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在案。字號字號第一聯(能源局存查)第頁/總計頁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能源局能源技術組台鑒:本表依據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辦理。申請人發文日期、字號日期年月日文號()字第號申請人名稱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千元)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總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單位總公司地址負責人連絡人:□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北市國稅局□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市國稅局電話:設備安裝地址工廠登記證編號--項次設備或技術中英文名稱型號或規格用途設備或技術來源訂購日期交貨日期安裝完成或預定安裝完成日期數量單價(註明幣別)總價(註明幣別)抵減率(%)備註國內國外廠商名稱契約I/L總計金額或小計金額國產設備(新台幣)國外設備(向國外購置者請註明幣別)技術(向國外購置者請註明幣別)核註1.本證明書所載事項,本局只做書面審核,是否准予抵減稅捐,以稅捐機關查明或實地勘查之結果為準。2.本證明書所列單價、總價、總計金額及抵減率由業者自行申報,並由稅捐機關依憑證查明或實地勘查結果核定之。3.本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動,應於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前向設備安裝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變更。4.本證明書副本已逕送稅捐機關,稅捐機關將於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主動查明或派員實地勘查,貴公司無需另案向稅捐機關申請查核。5.本證明在申請人取得工廠登記證後生效,本證明生效後申請人始得向稅捐單位申請抵減所得稅,且租稅抵減須在本案所購置機器設備交貨年度起五個年度內抵減完畢,逾期不得抵減。6.本案件係補件案件,該公司前已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在案。本案業經本局依有關規定審核准予證明。經濟部能源局經濟部能源局收發文字號發文日期收文日期字號字號第頁/總計頁第二聯(能源局承辦單位存查)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市國稅局區國稅局台鑒:本表依據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辦理。申請人發文日期、字號日期年月日文號()字第號申請人名稱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千元)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總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單位總公司地址負責人連絡人:□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北市國稅局□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市國稅局電話:設備安裝地址工廠登記證編號--項次設備或技術中英文名稱型號或規格用途設備或技術來源訂購日期交貨日期安裝完成或預定安裝完成日期數量單價(註明幣別)總價(註明幣別)抵減率(%)備註國內國外廠商名稱契約I/L總計金額或小計金額國產設備(新台幣)國外設備(向國外購置者請註明幣別)技術(向國外購置者請註明幣別)核註1.本證明書所載事項,本局只做書面審核,是否准予抵減稅捐,以稅捐機關查明或實地勘查之結果為準。2.本證明書所列單價、總價、總計金額及抵減率由業者自行申報,並由稅捐機關依憑證查明或實地勘查結果核定之。3.本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動,應於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前向設備安裝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變更。4.本證明書副本已逕送稅捐機關,稅捐機關將於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主動派員查明或實地勘查,貴公司無需另案向稅捐機關申請查核。5.本證明在申請人取得工廠登記證後生效,本證明生效後申請人始得向稅捐單位申請抵減所得稅,且租稅抵減須在本案所購置機器設備交貨年度起五個年度內抵減完畢,逾期不得抵減。6.本案件係補件案件,該公司前已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在案。本案業經本局依有關規定審核准予證明。經濟部能源局經濟部能源局收發文字號發文日期收文日期字號字號第頁/總計頁第三聯(寄送稅捐稽徵單位)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設備或技術投資抵減證明申請書股份有限公司台鑒:本表依據公司購置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能源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辦理。申請人發文日期、字號日期年月日文號()字第號申請人名稱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千元)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總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單位總公司地址負責人連絡人:□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台北市國稅局□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市國稅局電話:設備安裝地址工廠登記證編號--項次設備或技術中英文名稱型號或規格用途設備或技術來源訂購日期交貨日期安裝完成或預定安裝完成日期數量單價(註明幣別)總價(註明幣別)抵減率(%)備註國內國外廠商名稱契約I/L總計金額或小計金額國產設備(新台幣)國外設備(向國外購置者請註明幣別)技術(向國外購置者請註明幣別)核註1.本證明書所載事項,本局只做書面審核,是否准予抵減稅捐,以稅捐機關查明或實地勘查之結果為準。2.本證明書所列單價、總價、總計金額及抵減率由業者自行申報,並由稅捐機關依憑證查明或實地勘查結果核定之。3.本證明書所載事項如有變動,應於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前向設備安裝所在地稅捐機關申請變更。4.本證明書副本已逕送稅捐機關,稅捐機關將於預定安裝完成日期後主動派員查明或實地勘查,貴公司無需另案向稅捐機關申請查核。5.本證明在申請人取得工廠登記證後生效,本證明生效後申請人始得向稅捐單位申請抵減所得稅,且租稅抵減須在本案所購置機器設備交貨年度起五個年度內抵減完畢,逾期不得抵減。6.本案件係補件案件,該公司前已在規定期限內向本局提出申請在案。本案業經本局依有關規定審核准予證明。經濟部能源局經濟部能源局收發文字號發文日期收文日期字號字號第頁/總計頁第四聯(寄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