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的通知交通部办公厅文件发布文号:厅科教字[2006]4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交通行业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了加强交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规范交通标准化各参与方行为,明确交通标准化工作程序,现将《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部办公厅(章)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主题词:印发标准化工作规则通知抄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部内各司局。交通部办公厅2006年12月25日印发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规范交通标准化各参与方的行为,明确交通标准化工作程序,促进交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交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研究交通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技术,制定交通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交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三条交通标准化是交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标准是交通科技成果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科技成果可形成标准的应及时制定标准,标准制定应纳入标准化管理程序。第四条交通标准的制定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适用可行。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交通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制定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编制交通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交通国家标准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四)组织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负责交通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五)组织交通标准的复审工作;(六)会同部有关业务司局组织交通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七)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八)组织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工作;(九)交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第六条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设立交通标准审查组,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交通标准的形式审查;(二)负责交通标准的归档和备案;(三)协助组织交通标准的复审;(四)开展交通标准化培训和咨询;(五)负责交通标准信息查询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六)承办其他交通标准化工作。第七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归口管理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标准体系表;(二)组织提出交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项目建议,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三)组织相关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四)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专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五)负责开展相关交通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咨询;(六)负责编制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第三章标准化计划第八条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实行计划管理,采用常年受理制度。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一般应通过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直接向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第九条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计划项目后,下达交通标准化年度计划,并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1)。第十条标准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理由,经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调整。申请未获批准,应按原定计划执行。第十一条申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标准的制修订和审查第十二条标准的制修订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第十三条标准的制修订应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的作用。标准的起草单位应保障标准制修订所需的人员、设备及相关条件,对所制修订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负责。第十四条主持标准制修订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熟悉本专业技术发展动向,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解决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掌握标准编写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送相关的管理、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征求意见,也可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超过两个月。第十六条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第十七条标准起草单位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并据此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后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审查。第十八条标准的审查由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标准审查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应形成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第十九条标准起草单位应按审查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对标准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其他报批材料(见附件2)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第二十条修订标准、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经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快速程序。第五章标准的审批、发布、出版及复审第二十一条行业标准由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十二条国家标准由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第二十三条行业标准由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国家标准的出版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已发布的标准需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修改内容,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布“标准修改通知单”。第二十五条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见附件3),应统一进行归档。第二十六条标准实施后,应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并形成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确定修订的标准应列入年度标准化计划;确定废止的标准进行公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规则不适用于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的建设标准及船舶检验规范的标准化工作。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交通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计划编号:项目名称制定或修订完成年限被修订标准号主要起草单位是否采用快速程序起草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计划进度:负责起草单位意见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意见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意见负责人:单位:(盖章)年月日协议书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一式三份上报。附件2:标准报批材料清单计划项目编号计划项目名称报批标准名称报批材料报批份数行业标准国家标准(1)标准报批文11(2)标准报批稿(纸质文件和电子版)45(3)报批稿编制说明(纸质文件和电子版)34(4)送审稿及编制说明11(5)验证报告(如有验证时)11(6)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11(7)意见汇总处理表(纸质文件和电子版)13(8)审查会议纪要及会议代表名单(或函审报票单、函审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函审结论)13(9)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1各2(10)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各2各2(11)项目计划(复印件)1-附件3:标准存档材料清单计划项目编号计划项目名称报批标准名称报批材料报批份数行业标准国家标准(1)标准报批文11(2)标准报批稿21(3)报批稿编制说明22(4)送审稿及编制说明11(5)验证报告(如有验证时)11(6)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11(7)意见汇总处理表11(8)审查会议纪要及会议代表名单(或函审报票单、函审意见汇总处理表及函审结论)11(9)采用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1各1(10)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英文)各1各1(11)标准申报单11(12)项目计划(复印件)11(13)备案公告1-(14)标准发布公告(公文)11(15)标准正式出版物11(16)标准修改通知单及其附件11(17)标准宣贯材料11(18)标准作废通知单(公文)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