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为促进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博士后招聘和培养质量,鼓励博士后为学校事业发展多做贡献,根据国家人事部及湖南省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学校结合实际,对《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湘农大[1996]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ΟΟ八年二月十八日主题词:博士后管理规定通知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2008年2月18日校对:吴立彬湖南农业大学文件湘农大〔2008〕14号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校博士后事业的发展,促进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博士后招聘和培养质量,鼓励博士后为学校事业发展多做贡献,根据国家人事部《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及湖南省人事厅下发的《湖南省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湖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规定》(湘农大[1996]64号)进行修订,并出台本规定。第二条我校博士后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申报、评估,博士后进站、在站和出站管理,与设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聘和培养博士后。第三条博士后按招聘主体分为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和企业工作站博士后两类,前者由我校独立招聘,后者由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与我校联合招聘;博士后按经费渠道又分为国家资助、省资助、学校资助、项目自筹经费与企业联合培养等五类。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校职能部门、各学院、博士后合作指导教师和博士后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博士后工作。第五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和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专家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对博士后在站研究工作的指导。协调委员会下设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下称博管办),博管办设在人事处,专人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1.制定我校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博士后工作建章立制,并负责组织实施。2.负责对博士后进站、出站的校内审批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博士后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参与博士后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评议。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等的组织申报工作等。4.参与组织在站博士后人员的考核及博士后流动站的评估。第六条流动站按一级学科挂靠相应学院。学院由一名院领导牵头,明确专人负责本学院的博士后工作。学院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挂靠本学院流动站的建设和管理,受理国内外博士人员的进站申请。2.组织博士后面试考查、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和出站学术评议工作,负责博士后日常考勤和年度考核。3.协助博士后合作指导教师,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博士后合作指导教师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4.负责博士后研究经费的审批管理。第三章博士后招聘、进站管理第七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根据上级政府资助指标和学校计划指标,确定我校当年的博士后招聘计划。为鼓励竞争,激发各学院和各流动站积极、主动开展博士后工作,同时为确保学校招聘计划的落实和完成,博士后招聘指标由博管办统一调配使用。国家博管办和湖南省资助招聘的博士后为计划内指标。第八条为积极吸纳和利用国内外人才资源,根据承担国内外重大(要)科研任务的需要,鼓励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究机构和课题组自筹经费招聘博士后(项目自筹经费博士后);为扩大我校的社会影响,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与相关企业联合招聘企业工作站博士后。招聘留学回国博士后、项目自筹经费博士后和企业工作站博士后不受学校招聘计划指标的限制。第九条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校内合作导师应是具有较高水平的在岗博士生导师。第十条博士后申请条件:1.在国内外获得或即将(已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2.委托代培、定向培养的博士和在职人员、现役军人,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须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原则上必须脱岗从事博士后研究。3.本校培养的博士不得申请在校内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一条博士后进站申请、审批程序:1.个人申请。具备博士后申请条件的人员填写《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申请表》,并将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博士后指导教师所在的博士后流动站。2.申请受理。各博士后流动站常年受理国内外博士人员要求进行博士后研究的申请。3.集中考查和面试考核。为提高招聘人员质量,采取按季度相对集中的方式审查申请材料和对申请者进行面试考查。对同一个批次的申请者,各学院成立统一的专家组进行面试考查,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采取无记名、定量打分的方式投票表决。4.学校博管办按季度定期汇总各学院呈报的材料,并根据学校当年博士后招聘计划,按照急需、择优和平衡发展的原则,确定拟招聘名单并报学校审批。5.经学校审批拟招聘的博士后人员,向学校博管办提交下列材料,经校博管办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湖南省人事厅审批。博士后进出站审批工作须通过中国博士后网站上的全国博士后交互式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网址:。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进站手续时应提供的材料有:博士后申请表、本学科领域两位专家出具的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如已婚应提交结婚证明和是否生育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以下人员还另需提供如下材料:①进入流动站的申请人须提供《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进入工作站的申请人须提供《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②留学回国博士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均应对何时何校获博士学位有明确的说明);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在国外获长期居留证的博士,需提交该证件的复印件。③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须提供第一站出站时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④辞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人事部门同意辞职的证明,或原单位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的辞职证明书。⑤转业(复员)军人须提供军官转业证(复员证),或是原军队单位师以上干部部门出具的同意转业(复员)的证明,或是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门的转业(复员)批函。⑥外籍人员须提供经确认的博士学位证书中文译件和本人护照复印件。⑦在职人员、现役军人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证明。上述材料均须提供一式四份。6.校博管办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第十二条在接到省人事厅的批文后,校博管办即向申请者寄发《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进站通知书》,被招聘进站的博士后一般应在规定的日期前来校报到,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如有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申请延期进站。第四章在站管理第十三条博士后凭《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进站通知书》到人事处博管办报到,并到相关部门办理入校进站手续。第十四条学校按照目标管理与考勤考核管理相结合的模式对在站博士后进行管理。目标管理即博士后在站期间,应按照开题报告所提出的研究内容、实验方案、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考核目标等,开展和完成相关科研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考勤管理按《湖南农业大学职工出勤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管理包括年度考核、博士后中期考核和博士后出站学术评议。博士后应在所在学院参加学校对教职工组织进行的年度考核,相关材料存入博士后个人人事档案,是今后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之一。中期考核是对博士后研究课题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由所在学院组织5-7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在博士后进站工作期满一年后进行,填写的《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报送校博管办存档。出站考核是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两年博士后研究期间所做工作的综合考核评议,对其完成预定工作目标、论文发表情况以及在站期间所作的工作给予定性评价并确定是否可以按期出站。第十五条博士后应在合作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于进站后的一个月以内完成《湖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开题报告》的撰写和修改完善等工作,进站3个月以上未进行开题报告如非特殊原因视其为自动退站。博士后研究课题应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探索性。开题工作由所在学院组织,并在课题组范围内公开报告、经5-7名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审议。经博士后、合作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领导共同签字的《开题报告》报送校博管办,作为对博士后进行中期考核和出站学术评价的依据。第十六条博士后应积极主动申报和争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湖南省博士后专项资助等国内外渠道的项目资助,以提高其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博士后以湖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论文、获得科技成果奖励和其他荣誉等,按我校在岗教师执行相同的奖励政策;博士后获得项目资助到账的科技经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七条鼓励博士后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博士后被邀请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且有大会或分组口头报告者,出国(境)时间在20天以内的经审批可派出,但在境外的经费自筹。第十八条如果工作急需,在站博士后可承担适量教学任务,课时津贴的发放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第十九条博士后在博士后流动站期间应完成一定质量和数量的科研成果,即至少达到下列目标之一(第一完成人必须是博士后本人,第一完成人单位必须是湖南农业大学)。流动站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归属湖南农业大学。1.发表SCI收录论文1篇以上;或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本专业一级学报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2.育成新品种1个;或获得新产品证书1个;或研制的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或获得国家或国外发明专利1项以上(至少完成专利申请并获专利申请号);或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上述成果已经完成或相关机构出具正式证明后学校即向出站博士后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二十条津贴待遇。博士后属于占学校流动编制的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在站期间的工资、津贴等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本校职工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其原有工资、津贴、福利等发放渠道和标准不变,学校、所在学院根据博士后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其相应的待遇。在职脱岗博士后,其工资、津贴等按进站前原有形式不变(校外博士后人员可租住博士后公寓)。第二十一条学校为需要在校居住的流动站博士后提供公寓,公寓配备有必要的家具等生活设施,实行有偿租住。第二十二条属国家正式职工的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博士后流动(外籍博士后家属不受此限)。如果学校有适合的岗位,采用借调的方式安置博士后配偶,按其原工资标准由学校发放工资和津贴等;如果学校暂时不能安置,随迁配偶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费补助。随迁的博士后未成年子女,学校协助办理校内入学入托。第二十三条博士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给予其退站处理。对被退站的人员,学校不为其办理博士后证书,并从退站之日起停发工资和津贴、退出租住的博士后公寓,冻结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①考核不合格的;②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③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④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⑤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⑥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⑦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两年期满应按期出站。如果博士后提前完成了所规定的各项研究任务,并达到了出站要求,可申请提前出站,但提前的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如果确因研究工作需要,按期出站对科学研究工作不利,可于正常出站前3个月,由博士后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合作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经人事处博管办报上级博士后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期间博士后可继续租住博士后公寓,学校停发其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