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可再生能源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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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积极推行农业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农计发[2005]41号颁布日期:20050628实施日期:20050628颁布单位:农业部工程项目专业化管理是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化发展,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的有效途径。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建设部有关要求,我部积极倡导在农业建设项目中实施专业化管理,鼓励农业系统的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将建设项目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管理。为了积极有效推行农业行业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随着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日益重视,农业投资和建设项目的数量不断增加,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投资建设领域政策法规多、程序严格,规划建设手续复杂、环节多,对于工程建设管理人员的专业性、政策性要求很高。另一方面,农业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专业人员少,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满足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这些客观因素导致部分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不高,办理规划建设手续耗费时间长,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制度执行的不够规范,项目实施进度慢,投资和质量控制不到位等问题。要解决当前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项目管理水平不高等方面的问题,必须积极推行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将项目建设环节转交给专业化的管理队伍,以专业化管理代替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才能不断提高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实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为贯彻落实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加快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方式改革,建设部于2004年11月16日颁发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明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并对工程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管理机构、服务收费、执业原则、禁止行为、监督管理、行业指导等做出了相应规定。工程项目管理和“代建制”,实质都是推行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三、我部积极倡导在农业建设项目中实施专业化管理。对于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比较复杂,同时建设单位缺乏专业管理人员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积极引入专业化管理方式。农业行业的专业化管理工作目前阶段主要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为主,即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分阶段的管理和服务。建设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主体地位不变,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可协助建设单位完成以下工作:(一)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2招标;(五)协助建设单位与工程项目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建设单位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有条件的项目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代建制”的试点和探索,但要注意操作过程中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衔接。建设单位与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要签订合同,明确项目专业化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四、为促进农业行业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我部拟在直属单位先行开展工程项目专业化管理试点。在直属单位试点的基础上,将逐步在全行业范围内推行建设项目的专业化管理。根据部分直属单位的要求,在评估比选的基础上,我部推荐4家实力较强、信誉较好、资质合格、熟悉农业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单位,作为承担我部直属单位重点项目工程建设专业化管理的推荐单位(见附件)。今后,我部还将按照有关标准陆续推荐其他单位承担农业建设项目的专业化管理工作。各直属单位可以在竞争的前提下,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结合实际,从以上4家单位中选择承担项目管理工作的单位。各地农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先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在农业行业推行专业化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需要加强领导、转变观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行。在实践过程中,各单位还要不断地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完善政策。要通过推行农业行业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为提高农业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打好基础。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农业部直属单位工程项目专业化管理推荐单位名单1.农业部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北京方正联工程咨询公司)2.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中宇瑞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北京大洋碧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中国农业大学建筑设计院(北京东方畅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颁布日期:20041116实施日期:20041116颁布单位:建设部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第五条[服务范围]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第六条[服务内容]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第七条[委托方式]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4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第八条[联合投标]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第九条[合作管理]项目管理企业经业主方同意,可以与其他项目管理企业合作,并与合作方签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作各方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管理机构]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服务收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受委托工程项目规模、范围、内容、深度和复杂程度等,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在工程概算中列支。第十二条[执业原则]在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时,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平、科学、诚信地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奖励]业主方应当对项目管理企业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按照相应节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第十四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四)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第十五条[禁止行为]项目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第十七条[行业指导]各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培养工程项目管理专业人才,制定工程项目管理标准、行为规则,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健康发展。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5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通知GB/T50326-2001颁布日期:20020110实施日期:20020501颁布单位:建设部1总则1.0.1为提高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施工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本规范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行为、明确企业各层次与人员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关系、考核评价项目经理和项目经理部的基本依据。1.0.3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应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1.0.4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施工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企业自工程施工投标开始到保修期满为止的全过程中完成的项目。2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