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责任书本责任书适用于所有已通过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推荐,并且将参加南大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赴海外进行长短期学习的南大全日制学生。第一条参加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学生(以下称为项目成员)按交流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类。“长期国际交流学生”也称交换生,指有资格赴国外与南京大学签订了校际学生交流协议的高等院校或其他学术机构,进行一学期或一学年交流学习的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短期国际交流学生”指有资格赴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学术机构进行不超过三个月交流学习的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上述两种类型的学生,都不具有在国外接收院校或机构取得任何文凭和学位的资格。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包括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部门。第二条在项目成员通过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期间,南京大学为其保留学籍。项目成员于国外接收学校取得的学分,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规定进行认定和转换。项目成员应按规定向南京大学正常缴纳学费及住宿费。第三条项目成员出国交流学习期间应努力完成学业,如未按期完成学习目标,南京大学有权要求其重修相应课程,补足学分。若因此造成项目成员延迟毕业,由项目成员自行承担责任。项目成员在国外接收学校就读期间应努力完成接收学校设定的学习内容,按规定通过各项考试,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修满南京大学研究生院或教务处规定交流学习所应取得的相应学分。第四条项目成员在国外期间不得从事有损我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应注意维护我国荣誉,遵守就读所在国、所在地的法律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应具有代表南京大学的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南大学生形象,尊重当地民俗习惯、宗教信仰;如因违反校纪和法律造成意外及其它需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以及涉及项目成员家庭相应责任的,由项目成员自行承担。第五条按照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要求,项目成员若以交换生身份出国学习,须向南京大学缴纳国际交流基金每学期人民币伍千元;若同时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外国大学及其他机构提供的奖学金资助,则向南京大学缴纳国际交流基金的标准另行设定,视学校具体通知确定。参加全自费项目的交换生和短期国际交流学生,需自行承担国外接收学校2及机构的学费等所有费用,原则上不再要求其向南京大学缴纳交流基金。第六条项目成员在南京大学就读期间,不得重复申请长期(三个月以上)国际交流项目。在获得南京大学推荐或国外大学及机构录取资格后,项目成员未经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许可,不得擅自退出项目,否则将取消项目成员在南京大学学习期间参加一切国际交流项目的资格。第七条项目成员必须按就读大学对国际交流学生的要求购买相关海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不购买相应保险的项目成员,如在国外交流学习期间遇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所有费用。第八条项目成员在国外期间应服从我国驻当地机构以及就读大学对交流学生的统一管理,并与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保持及时沟通。第九条项目成员保证在结束交流学习后按期及时回国,未经南京大学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出国身份和学习内容。项目成员无论因何种理由中止、延长在外学习期限或变更学习内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南京大学提出书面申请,由南京大学与国外接收学校沟通并征得双方学校职能部门同意后方可延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若项目成员在海外交流学习期间向南京大学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延长学习期限且获得批准,则本责任书所有条款和要求自动适用。第十条项目成员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及时办理南大返校手续,并继续在南大完成学业。南京大学将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成员在就读大学所取得的学分进行学分转换,转换后不足的学分应补修。第十一条交流学习期满返校后,项目成员除办理相应的学分转换外,须向南京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一份《交流学习总结》,字数在1500字以上,回顾其交换生活,详细描述交换学校的课程、教师、学生、管理和校园等等情况,体裁不限,附有交流学习生活的图片资料。第十二条项目成员的家长应一同签署本责任书。本责任书解释权归南京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本人声明已经仔细阅读、理解本责任书各项条款,同意严格遵守南京大学校际学生国际交流项目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一切责任自行承担。(请将上述这段话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工整的抄写在下面。)交流院校:交流起止时间:学生签字:学生学号:家长签字:(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签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