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风校训学以致用2江苏省大学生文明公约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树立远大理想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弘扬中华美德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倡导社会新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生态环境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养成良好习惯强健身心,陶冶情操,坚持全面发展明确使命,勇于实践,增强竞争能力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做文明先锋3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4目录1、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3、南京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4、南京工程学院考场规定5、南京工程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6、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7、南京工程学院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及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8、南京工程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9、南京工程学院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先进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评定办法10、南京工程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管理规定11、南京工程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12、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13、南京工程学院图书馆规章制度14、南京工程学院校园治安安全管理规定15、南京工程学院学生请销假规定16、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17、关于做好学费收缴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18、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19、南京工程学院毕业生就业有关规定20、南京工程学院学生校园办事指南5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第三条学校以“学以致用”为校训,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实行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按相关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时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八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各级学生组织、校长信箱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的行为,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第十二条学生可以按照《南京工程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第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会、学生社团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第十四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采取措施给予经济困难学生必要的帮助,受助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南京工程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制止。第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南京工程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暂行规定》,维护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一节奖励第十八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学生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7学校对表现突出的优异学生,按照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国家或江苏省有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处分第二十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二十四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五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六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不服从管理,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破坏公共设施,损害学校或他人财产,违章用水、用电、用火及使用其他危险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损坏或挪用消防设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8(五)酗酒滋事,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六)传播、复制、出版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七)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八)擅自在学校公寓里留宿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第二十七条应当在校居住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夜不归宿或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外租房居住,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他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八条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九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诈骗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偷窃、诈骗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屡次偷窃、诈骗或偷窃、诈骗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条抢夺、敲诈勒索,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三十一条对违反学校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故意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在网络上撰写或传播具有歪曲事实或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淫秽、暴力等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三十二条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需的营养费等费用)责任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打架、斗殴的策划者、肇事者,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二)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记过处分;(四)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当事人违反此条款加重处理。第三十三条一学期累计旷课不满30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旷课达30学时及以上尚不满60学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旷课达到60学时及以上或未请假离9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南京工程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在各种考试(含考查)中违反《南京工程学院考场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