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上网(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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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京市建邺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南本工作指南主要包括法律依据、工作流程、管理文书、服务指引一、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二、工作流程1、外部流程郭强.lnkY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属于审批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单位向有关部门申请。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人申请申请单位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及其他基本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的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由许可机关指派劳动关系专家(2名以上)至现场进行核查。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2、内部流程南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办理部门:南京建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87778211咨询电话:12333、87778211监督电话:87778205办理地点:(江东中路269号建邺区政府1406室)收费金额:不收费网上下载:《南京市劳务派遣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申请表格:申请材料:共7项必须具备的资质条件:共4项送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程序要求:1、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件,打印《不予受理快定书》;2、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打印《一次性补正告知书》。3、符合受理范围的,打印《受理决定书》和《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并在《劳务派遣审批表》相关栏目上签署受理意见,转入下一程序。自决定受理开始计时。办理岗位:建邺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网上公开:是实地核查:是是否可退回:是可否暂停:是工作职责:1.受理申请材料,检查材料的完整性;2、实地核查;3、提出初审意见.文书表格:1、《受理决定书》(样式)2、《不予受理决定书》(样式)3、《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5、《受理备案书》(样式)6、《不予受理备案书》(样式)7、《不予变更决定书》(样式)8、《不予延续决定书》(样式)②复核办理岗位: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负责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网上公开:是与申请人交互:否是否可退回:是工作职责:审查申请事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提出复核意见文书表格:《劳务派遣审批表》;程序要求:在《劳务派遣审批表》相关栏目上签署复核意见;③审定办理岗位:分管局长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网上公开:是与申请人交互:否是否可退回:是工作职责:审定复核意见,作出许可或不许可决定文书表格:《劳务派遣审批表》程序要求:在《劳务派遣审批表》相关栏目上签署审定意见。④结送果反达馈办理岗位: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网上公开:是与申请人交互:是是否可退回:是工作职责:1.制作书面决定和许可证;2.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3.办理结果告知,通知人申请人取件.文书表格: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程序要求:1、批准的,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批准的打印《不予批准行政许可决定书》;2、通知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①受理初审4三、管理文书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申请单位盖章许可事项()申请()延续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名称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注册资本营业期限邮政编码住所劳务派遣经营区域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传真电子邮箱申请许可事项备注填表人姓名联系方式5经营场所情况办公用房□自有□租用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设备、服务设施□电脑□办公桌(椅)□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文件柜及其它服务设备设施(可附纸填写)专职管理人员情况(可附纸填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历职业资格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提交材料情况□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及其购买的凭证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职工名册□★劳动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文本□★本单位三年以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说明□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或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注:标★为已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还应提交的材料。6四、服务指引受理机关:南京市建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部门: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科受理地点:南京市江东中路269号建邺区政府1406室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许可权限:(一)市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许可权限1、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2、跨社会保险统筹区在我市设立劳务派遣子公司的(跨社会保险统筹区在我市设立劳务派遣分公司备案);3、其他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许可的。(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许可权限负责在本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申报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报材料:(一)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7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4、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0平方米)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原件及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4名及以上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或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原件及复印件;7、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8、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9、劳动合同文本样本、集体合同文本样本;10、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名册;对《实施办法》施行前已经营劳务派遣的单位,还应提供劳动保障登记证,以及专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办理时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出具《受理决定书》。劳务派遣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材料不齐8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报材料的,应当受理。受理时间:以申请材料收到之日为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延续许可(一)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二)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3、专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及年度参加不少于10课时的行业业务培训记录;4、职工名册;95、本单位3年以来劳务派遣经营情况说明;(三)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劳务派遣单位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变更许可(一)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为变更手续,并换发《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二)劳务派遣单位变更行政许可应提供的基本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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