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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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建设领域内合理开发、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部“十一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技术目录》《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26号令)、《南宁市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南宁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含浅层地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二)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保障建筑结构和产品使用安全,提高群众居住生活的舒适程度。(三)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要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达到规模化、一体化应用。第四条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2应用的监督管理、技术应用指导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实施等一系列相关工作。各县、城区、开发区建设局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应进行监督管理、推广实施等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第二章适合我市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及技术第五条根据《南宁市太阳能和浅层地能资源调查和利用评估报告》,适宜南宁市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太阳能和浅层地能,主要技术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电系统、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浅层地能建筑应用技术也称地源热泵系统技术。地源热泵系统是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地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水及冷热联供空调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一)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主要有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水平埋管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垂直埋管两种方式。水平埋管方式,一般埋深为1.5—3.0m,埋设方式主要包括水平U型换热管以及水平螺旋换热管。管沟长度取决于土壤状态和管沟内换热管的数量;对于垂直埋管方式,项目场地内第四系厚度不小于30米的地层,有足够的布孔面积,均具备可行性,垂直埋管深度150m以内。3根据《南宁市太阳能和浅层地能资源调查和利用评估报告》南宁市适合该技术的地层有:粘土、粉质粘土、粗砂、泥岩、泥质粉砂岩、粉土、粉砂岩、粉砂泥质岩、耕土,圆砾。。(二)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在靠近江河湖海或内陆湖及水库等大容量自然水体或人工蓄水池的地方可利用江水、湖泊、河流、污水等地表水作为热泵的低位热源。根据《南宁市太阳能和浅层地能资源调查和利用评估报告》南宁市可利用地表水的范围有:邕江、心圩江、可利江、相思湖、朝阳溪、八尺江、良凤江、板暮河、亭子冲、水塘将、凤凰河、马巢河、南湖、竹排冲、马恋河、那岳河;污水利用有:江南污水处理厂、琅东污水处理厂、七一总渠;今后可以结合南宁市”中国水城”规划利用的水域内河有:灵湖环、相思环、南湖环、凤凰湖环、五象环、江南环城水系、江北环城水系。其它水系应用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利用。(三)地下水源热泵系统:主要以地下水作为热泵机组的低位热源的热泵技术。一般情况下,我市圆砾层、沙质泥岩层含有较为丰富的水源,通过地下水抽水和回灌试验进行利用,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100%回灌到同一含水层。第六条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是将太阳能设施与建筑有机结合,将太阳能转为热能或电能进行利用。我市年太阳辐照总量为4190—5016MJ/(m2·a),太阳年日照数为1400~22004小时,属太阳能资源可利用地区。目前应用较成熟的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能光电系统。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应利用建筑规划特点、立面、屋面等位置,并根据工程所在地地理、气候、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和设备安装条件等进行太阳能应用系统选型和设计,满足规模化、一体化应用要求。第七条耦合技术:当单一的可再生能源不能满足规模化应用时,应优先考虑浅层地能+太阳能耦合系统或浅层地能+空气源热泵耦合系统、太阳能系统+空气源热泵耦合系统。第八条可再生能源技术适用范围能源技术类别适用范围浅层地能地表水源热泵系统1.需要热水及冷热空调系统的建筑,如酒店、宾馆、洗浴中心、美容中心、体育场馆、疗养院、病房楼等建筑应优先使用该技术。2.办公、学校等建筑。3.宿舍、住宅楼等。地下水源热泵系统1.需要热水及冷热空调系统的建筑,如酒店、宾馆、洗浴中心、美容中心、体育场馆、疗养院、病房楼等建筑应优先使用该技术。2.办公、学校、商店等建筑。3.宿舍、住宅楼等。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同时需要供热制冷,能达到冷热负荷平衡的的建筑。太阳能太阳能热水系统1.所有的居住建筑。2.所有需要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酒店、宾馆、洗浴中心、美容中心、体育场馆、疗养院、病房楼等。3.使用热水工业建筑。太阳能光电系统1.所有建筑。2.小区道路、广场、草坪等的照明。(独立的光电照明灯不作为建筑一体化应用)5第三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要求第九条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项目范围(一)属于《南宁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第13条规定的及属于《关于加强我区新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桂建科[2009]1号)规定以下民用建筑应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论证;经论证,符合条件必须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并应以优先选择节能量大的可再生能源空调、热水系统,其次选择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为原则。1、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2、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3、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十二层以下(包括十二层)的居住建筑;4、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使用中央空调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二)其他有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的建筑应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技术。第十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达到与单体工程一体化、规模化应用的要求。(一)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要求如下:1、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2、十三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应确保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的楼层不低于十二层。3、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应确保全6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二)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要求如下:1、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同时有集中空调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应优先考虑地源热泵空调-热水联供系统技术或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应确保其热水或空调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提供。2、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应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提供空调。(三)经论证不适宜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及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如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则设计功率不能低于50KWp,并优先使用在无自然采光的地下车库及公共交通空间。小区独立的太阳能照明灯不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技术。注:1、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时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尽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建筑的屋顶、立面和周围场地选择布置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2、单独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计算太阳能集热器面积时,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0.4。3、建筑热水用量计算应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要求,或估算住宅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热水用量确定如下:(全年平均每人每天热水用量50L的标准)(户数控制指标)7建筑户型设计用水人数热水用量一居室(一室一厅)2人/套100升两居室(两室两厅、两室一厅等)2.5人/套125升三居室(三室两厅、三室一厅等)3.5人/套175升四居室(四室两厅、四室一厅等)4人/套200升五居室(五室两厅、五室一厅等)及以上5人/套250升第四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第十一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一)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下列规范要求:1、《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B45/T395-2007)3、《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4、《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19141)(二)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设计、安装部位及方式应符合(南宁市相关建筑工程规划技术要求)。第十二条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一)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JG203-2010)相关要求:(二)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的建筑工程8应报南宁市供电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一)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JG50366-2005)及《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45/T586-2009)相关要求:(二)地表水换热系统设计前,应对地表水地热源热泵系统运行对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三)地表水取用必须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权限》(桂政办发2008第12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深度要求第十四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各阶段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方案阶段:设计文本:应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篇,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阐述,包括每个建筑单体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和主要设施布置方案。平面: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在平面中预留机房位置。采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平面中应表示水箱位置。效果图: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并在方案中表示出来,效果图应反映出集热器的安装位置与方式。(二)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论证报告:9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总平面图、建筑类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拟实施节能工程的面积等内容)2、项目所在地可再生能源供应条件及其相关气象资料3、节能工程的节能目标及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节能工程的技术方案(包括方案遴选,节能系统原理图和主要设备等)报告内容就项目是否适合或采用何种可再生能源,并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一体化的技术方案。4、节能工程的节能量测算5、附图要求:总平面图、建筑效果图。(三)施工图阶段1、工程概况:1)概述建设工程所在城市及其相关气象资料;2)建筑类别:居住建筑(户型)与公共建筑主要功能及指标(如病床数酒店床位数等);3)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单幢或群体)及建筑高度。4)节能专篇设计说明中应有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阐述,包含技术类别,应用面积,计算依据。2、根据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的类别,各专业应该按照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图。内容包括可再生能源系统图、计算书、设备表、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平面布置图、各组成构件的安装建筑、结构大样图,设备控制原理图等。10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应用审查第十五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审查(一)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二)太阳能集热板面积与供热水能力;(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应满足本规定第三章要求。第十六条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审查(一)地源热泵系统类型;(二)地热资源条件与地源热泵换热系统换热能力;(三)热泵机组额定容量;(四)其他冷热源设备容量;(五)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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