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裁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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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释义(第2版)》第一百五十四条释义:本条是关于裁定适用范围,可否上诉以及形式和内容要求的规定。(一)裁定的适用范围,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程序问题较多,根据本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例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2.对管辖权有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为不能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认为审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3.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案件,原告又不愿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通知原告撤诉,原告不撤诉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保全和先予执行时,应用裁定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对于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该裁定的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原告起诉后,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的障碍消除,可以恢复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恢复诉讼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判决书中的笔误,是指错写、误算了个别的字、词和数字等情况。进行补正时,应当用裁定方式。补正笔误的裁定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上诉的必要,也没有复议的意义。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情况,应当作出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执行的情况消除后,依法具有恢复执行的条件时,应当作出恢复执行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制度。例如,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认为仲裁裁决有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因此,本条第一款第(九)项新增了关于裁定适用于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作了衔接,完善了关于裁定的适用范围的规定。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法院认定确有错误,不予执行的,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对于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除上述十种情形外,为解决某些程序问题,对于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人民法院也应当作出裁定。例如,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人民法院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裁定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人民法院还可以依法裁定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等。对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对第(四)项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在上诉期间原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在作出新的裁定之前,原裁定不停止执行。(二)裁定的形式、内容,裁定按其形式,可分为口头裁定和书面裁定。口头裁定指审判人员不制作裁定书,而是将裁定的内容口头向当事人宣布。口头裁定一般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程序问题,如准予撤诉、延期审理等,口头裁定的内容以及宣布的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书面裁定是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法律文书,适用于关系到当事人权利比较重大的程序问题,如允许上诉的裁定以及终结诉讼、终结执行、不予执行等裁定,都应当采用书面裁定形式。书面裁定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当事人。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与判决书相似,裁定书也影响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可能导致仲裁裁决确定的当事人权利的丧失。本条原来没有规定裁定书制作方面的内容,为了进一步规范裁定书制作,提高法院裁定书的质量,强化裁定书的公开性和说理性,维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本条新增规定,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既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也应当写明事实和法律依据以及理由等内容,让当事人明白作出该裁定的来龙去脉,从而更容易接受该裁定书的内容。这样可以避免在诉讼过程中节外生枝,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讲,裁定书应主要写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诉讼代理人、案由;(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等作出裁定的理由;(3)裁定的结果;(4)允许上诉的裁定,注明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允许复议的,注明复议的权利和复议的法院;(5)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注明日期。我对两者区别认识(个人意见):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5、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准许当事人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其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判决允许上诉的范围比较广泛,凡是适用两审终审的民事案件,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在判决送达后15日内准许上诉,当然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一审法院所作无效婚姻的判决就是一个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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