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课程名称:当代世界热点分析任课教师:袁华题目:南极问题浅析学号:姓名:年级:专业:工提交日期:12年6月5日评语:成绩:评卷人:南极问题浅析[摘要]南极由于其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丰富的资源,自被发现以来始终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随着地球资源存储量的减少和发展中国家南极意识的觉醒,如今的南极领土争端不仅表现为几个大国提出领土主张,还体现为发展中国家的介入和挑战,没有法律依据的南极主权主张不仅难以取得别国的认可,更无法获得理论支持,在《南极条约》的“冻结”原则之下运用国际法原理研究南极主权问题,不仅有助于理解“冻结”原则产生的理论基础,也便于认识南极主权问题的发展趋势。[关键字]领土主权先占人类共同继承遗产扇形原则目录一、南极与南极争端.......................................4二、南极主权争端的动因和前提.............................6三、我国对南极资源活动的基本国策与对策...................9四、结语................................................11致谢语..................................................13一、南极与南极争端南极被称为第七大陆,是地球上最后一个被发现,迄今为止尚无固定居民的大陆。南极由围绕南极的大陆、陆缘冰和岛屿组成,地理学上与南极有关的称谓包括:南极点、南极大陆、南极洲和南极地区,范围依次扩大;而国际法意义上的南极是指南纬60°以南的地区。这片区域的国际法属性至今尚不明确,已有多国对之提出领土主权要求,不仅互相不予承认,也遭到其他未提出明确主权主张国家的反对。自南极被发现以来,南极主权问题便成为各国争论不休的命题。南极争端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直接的主权纠纷阶段(1908年—1959年)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掀起瓜分世界的狂潮,南极作为最后一块主权不明的大陆备受觊觎。1908年英国第一次根据“扇形法则”提出南极主权要求;及至1946年,新西兰、澳大利亚、法国、挪威、智利、阿根廷六国也先后宣告它们各自对南极洲的领土的主权范围。他们主张的范围存在重叠,尤其是英国、阿根廷、智利主张的领土大部分重叠,相互之间存有大量争执;美、苏两国未能及时提出领土要求,声明保留以后自己提出领土要求的权利;而这些主张同时也受到那些未对南极正式提出领土主张的国家的反对和批判。这一时期的南极主权争端表现为直接且混乱的领土要求,南极政治关系十分紧张,1952年,英国和阿根廷甚至在南极半岛的霍普湾发生冲突。(二)间接的资源争夺阶段(1959年—2007年)1959年,为了缓和矛盾,在美国的积极倡导下,12国签署《南极条约》,主张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各国转变思路,不再提出直接的主权要求,而是一方面通过在南极建立考察站继续占地;另一方面,加紧争夺南极资源。这在客观上促成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南极资源的国际条约诞生,这一时期的南极相对和平、稳定。(三)通过规避并利用国际条约的漏洞“合法”抢夺资源阶段(2007年至今)《南极条约》并不能真正解决南极问题,缔约国纷纷利用其漏洞,绕开条约义务继续主张在南极的各种权利。由于《南极条约》只主张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对附属于领土的诸如大陆架等方面的权利则没有界定,于是有多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CLCS)提出大陆架划界申请。截至2009年5月13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向CLCS提交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方案的截止期限),已有澳大利亚、英国、新西兰、阿根廷、挪威五国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南极外大陆架划界申请。在南极主权已被冻结的背景下,各国再次掀起一场“资源大战”。可见,南极领土主权问题始终围绕着南极自然资源控制权的争夺,且争夺方式已从最初直接的划界圈地转变为利用国际法律的漏洞争夺实际权利,不仅手段更为隐蔽和具有合法性外衣,对南极资源的争夺也更为直接。二、南极主权争端的动因和前提(一)动因——领土之于主权、主权之于领土国家建立在主权之上,主权在内表现为政府机构的至高权威,对外则表现为国家作为法律主体的至高权威;主权本身建立在领土之上,没有领土,单独的法律人格并不能构成国家。领土无疑是国家最基本的特征,也是国家最广为接受和理解的特征。主权是一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主权可以支配一定空间里的一切人和物;领土是属于国家的特定地理区域,在此范围内,该国家享有并可以实现主权。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在其领土内实现排他的国家功能的权利,是一个国家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奥本海国际法》中对领土主权的评价是:如果试图去厘清历史上战争和国际争端的原因,就得关注领土和附于领土之上的主权的根本性质,99%的争端最终都可归于领土争端。无休止的国际和国内争端都起因于这个或那个国家试图排他地控制这块或那块领土。许多国际法问题都与领土密不可分,其中包括对领土内自然资源的主权,这在南极尤为突出。南极生物资源、矿产和油气资源、淡水资源、微生物资源等各类资源丰富;蕴藏220余种矿物,煤、铁和石油储量世界第一,拥有地球30%左右的淡水资源。主权和领土天然具有密切联系,按照国际法原理,主权与领土的关系侧重于领土之于主权的意义,即领土是主权的基础;而纵观有关领土争端的国际实践,二者之间的关系却是逆向的,主权国家更关注主权之于领土的意义,一国通常基于控制某一区域的意图而主张其对该地的主权。即理论的逻辑顺序和实践的因果顺序相逆,尽管南极不适宜人类居住,各国基于资源的攫取目的却在南极“制造”常驻人口,使得科考站的关键指标之一即区分该考察站是否为“全年站”以及其可接纳越冬人口的数量。可以想见,随着全球资源危机的加剧,各国在南极的争夺只会持续升温,作为获取资源最彻底的途径,南极主权之争不可能结束,只会以更复杂和隐蔽的形式存在。(二)前提———南极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完善如果说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各国在南极扩张势力的驱动力,那么这片区域法律地位的模糊性则为这种扩张和争夺提供了可能和前提。目前,适用于南极地区的法律主要为南极条约体系。1959年12月1日,美国、苏联等12个国家在华盛顿召开的南极会议上签订了《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目前,《南极条约》共有48个缔约国,人口约占世界四分之三,经济总量约占世界经济的90%以上。条约就南极的和平利用、科学研究等事项作出了规定,作为南极法律制度的基石的第4条被认为冻结了对南极的领土主张.正如美国国会参议员格吕宁指出,该条款说明了它不意味着什么,但它却没有说明它意味着什么。条约并没有解决南极的领土主权问题,而是将其搁置一边,通过维持现状和冻结领土主权缓和矛盾,维持南极相对稳定的局面;同时,“搁置”南极领土主权的问题也正是条约成功签订的关键妥协。《南极条约》缔结之后领土主张被冻结,资源问题一时间成为南极政治问题的核心,继《南极条约》之后,作为南极事务的决策者——南极条约协商国还签署了《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1964年)、《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72年)和《保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会议最后文件》(1980年),以及1991年10月在马德里通过的《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结合《南极环境保护议定书》第7条和第25条规定,自议定书生效之日起,50年内禁止在南极进行矿物资源活动,最终禁止了于2048年之前对南极矿产资源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使得南极资源问题也暂告一段落。《南极条约》和上述公约以及历次协商国通过的140余项建议措施,被统称为南极条约体系,共同构成了有关南极问题的条约体系。这些公约和协定是有关南极法律地位和制度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主要渊源。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是《南极条约》设定的南极事务(除南极主权问题和资源问题之外,各国在南极从事科学、视察以及环境保护的“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的决策机制。《南极条约》虽然声明其开放性,欢迎其他国家加入,但并非所有加入《南极条约》的缔约国都能成为协商国。根据条约,12个原始缔约国自动成为协商国,而后来加入的国家必须具有科学站或派遣科学考察队的具体科学研究活动才可以成为协商国。非协商国在南极条约体系中影响力很小,充其量只具有观察功能。协商国目前已扩大到28个国家,但协商国的数量仍然十分有限,且由于其进入门槛过高而具有一种隐蔽的排外性,招致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严厉批评。三、我国对南极资源活动的基本国策与对策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资源消耗大国,又是一个人均资源量十分匮乏的国家,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使经济可持续发展,资源无疑是一个关键问题,从长远和战略来看,要解决我国资源短缺的问题,除了科学的探索和发展新的替代能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外,还应对海洋和极地资源的状况,尤其是它的开发与利用前景给予充分的重视和前瞻性的了解与考虑,以期未来从南极获得我们所需要的资源。因此我们应该着眼民族战略利益、坚持和平利用南极这一基本国策,来考虑我国对南极资源开发利用前景的基本问题。(一)加大对南极资源的科学考察活动以往我国开展的科学考察活动注重科学问题较多,比较忽略对南极资源的调查和开发利用的研究,根据目前国际形势和各国南极考察的新的动向,结合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制定我国的南极考察规划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南极资源的调查与研究,选择重点区域开展深度调查研究,为今后南极资源的开发利用积存资料、提升话语权、打好基础。(二)加强南极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高度重视对南极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研究,首先了解和研究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和资源纷争之间的法律关系、了解和研究主要南极考察国家对南极资源的政策和采取的措施。其次,根据我国未来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我国的南极政策,设立南极政策研究的专门机构,跟踪国际主要南极考察国家的发展动态,提出我国的相应对策,为国家决策部门提供依据和方向。(三)重视对南极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规划在政策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我国的南极资源开发利用战略规划:1、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资源的需求与南极资源调查中长期计划的制定2、南极资源和外星资源利用对比研究3、南极资源与可替代资源的研究4、南极资源开发利用前景、技术和方法研究5、南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研究(四)科学研究计划应与我国的国家战略目标相结合在制定我国的南极科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我们国家的南极利益和战略目标,使科学研究与国家权益有机地结合起来,真正做到科学研究为我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将遥远的南极与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全面复兴紧密联系,为人类和平利用南极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四、结语无论有关南极的具体划界方法设计得如何精妙绝伦,都无法弥补其法律依据的缺失。实际上,绕开了合法性的基础论证,至多可作为一种政治手段增加自身影响,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南极主权主张中,最具法律性的争议即是以“先占”为由的主权主张,而结合到南极实为一块“无人之地”和各国纷纷在此实施国家行为以“宣誓主权”的实际情况,对南极达到“有效控制”的国家已不在少数;目前真正决定南极归属的核心问题即为对南极自身性质的认定,即主权主张国“无主地”的主张与部分发展中国家“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主张之争。当前国际法理论和相关国际实践尚不能回答“人类共同继承遗产”这一概念本身的合法性和适用范畴争议,加之协商国的激烈反对,“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理论适用于南极的实际可能性很小。但该学说的确在客观上形成与“无主地”说相互牵制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南极主权“冻结”原则的理论基础,有利于“冻结”原则的持续化。这种趋势无疑为我国加紧南极科考等自然科学研究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同时,也为我国相关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和课题。人类在南极的活动前所未有的深入,这些活动所引发的南极事务管理权问题,成为南极主权冻结现状下更具现实意义和紧迫性的议题。在协商国集团依据《南极条约》行使南极事务管理权的同时,各相关国家事实上也规范和管理着自身在南极的活动,这两种“管理权”之间存在协调和衔接问题。另外,联合国作为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