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一、总则1.1为贯彻国家关于桥梁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邯郸市区外跨渠桥梁工程(简称“南水北调跨渠桥梁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1.2本办法适用于南水北调跨渠桥梁工程建设,是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从事本工程建设的各参建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为:合格率100%,优良率90%,项目验收综合评分90分以上,杜绝质量、安全事故。质量管理的目标为桥梁和路面工程外观优良,基本消除不均匀沉降、车辙、桥头跳车等质量通病,1.3本办法所指的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对工程的安全、经济、使用、美观与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1.4本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同时对设计单位、承包人、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与合同相应的职责实行法人责任制。1.5本项目采用计算机工程管理软件,计量支付、变更管理、合同管理等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1.6本办法与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发生抵触时,以国家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为准。1.7本办法由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管理处、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地方道路管理处(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机构”)负责解释。1.8本项目的工程管理实行项目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执行机构指派的项目工程师作为项目执行机构代表,负责本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2-2二、工程计划和统计管理2.1工程计划的制定承包人在开工14天前完成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含年度进度计划、月度进度计划、总体资金使用计划、人员设备进场计划等)的报批工作。承包人在每个月的22日前将本月进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和下月调整计划(月计划起止时间为本月25日起至下月24日止)报送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批,总监办在24日完成审批并报送项目工程师核备。2.2工程统计本工程进度实行周报、月报制度。承包人周报(上周五至本周四)应在每周的周三下午报至驻地办审查、经总监办审核后,总监办当日将周报上报项目执行机构,便于项目执行机构及时了解工程进展,进行进度控制。承包人月报应在每月的24日将本月(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的工程进度完成情况上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核,总监办应在25日完成审核并上报项目执行机构。-3-3三、工程质量管理3.1质量目标及质量标准3.1.1质量目标为:合格率100%,优良率90%以上,项目验收综合评分90分以上,外观优良,基本消除不均匀沉降、车辙、桥头跳车等质量通病。3.1.2质量保证措施为:大力加强细节管理措施,牢固细节决定素质,素质决定成败的思想意识。规范化项目管理,以规范化保质量,以规范化促进度。采取模块化施工,按工作面配备模块化施工力量。3.1.3质量评定标准为:《南水北调跨渠桥梁工程招标文件第Ⅱ卷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3.1.4本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冀交基[2009]19号《河北省交通厅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3.2质量管理措施3.2.1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本项目建设中要重视细节管理和规范化管理。在施工组织设计及试验段后形成的指导书中要明确细节要求,使之形成标准、规范,承包人及监理单位要负责对各专业工程师进行宣传、贯彻,确保在工程施工中的落实。承包人在选择劳务队伍时,必须选择有施工经验的队伍,同时,需经监理、项目执行机构考核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通过细节、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保证工程的内在质量、外观质量。各施工合同对于场地建设、安全设施设置、实验室建设、上墙图表、工程用表统一标准及样式,采取标准化建设。3.2.2模块化管理。本项目建设中采用模块化施工,要求每个工作面配备标准化施工力量,禁止超能力施工。3.2.3首件工程认可制。较重要的分项工程开工时,均要进行首件实验。首件工程实行严格的开工审批制度,开工审批前必须具备各项开工条件,确保首件工程的安全和质量。首件工程完工后,及时由施工单位写出总结报告,报驻地办审查、总监办审核,总监办核实批准后,按照批准的总结报告的组织、工艺进行施工。-4-43.2.4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各施工、监理合同段的主要人员及施工队伍现场负责人员上岗实行准入制度。项目执行机构将采取现场考核的形式对施工、监理人员进行考核,必要时采用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并在现场进行个人身份信息的采集。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在本项目任相应职务。3.2.5责任心缺失零容忍制。本项目应大力加强质保体系建设,确保各单位质保体系运转正常,发挥作用。严格执行责任心缺失零容忍制,针对明显质量缺陷却视而不见或处理不力的,则认定为责任心缺失,特别是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负责人及质检人员的责任,对于直接责任人予以清除出场,并对施工单位处以50000--100000元,监理单位处以30000--60000元的经济处罚。3.2.6质量责任问责制。对于本工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进行分析,划分类别,排除偶然因素,查找其中的必然因素,并追溯到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上,查找问题,追究责任。3.2.7本项目的主管部门为项目执行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负责人,分别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的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3.2.8各单位要按基本职责要求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认真做好各阶段的施工记录,把质量责任制贯穿于施工过程始终。3.2.9项目中的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的施工,除按规范要求检测外,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还应分别用数码相机或录相机将施工过程记录下来,作为声像资料,汇同检测资料存档。3.3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3.3.1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作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随时解决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3.3.2施工期间出现的变更设计,必须有设计单位的签署意见。承包人-5-5对审查意见或变更设计如有疑问,应及时提出。按审查意见或变更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设计质量责任仍由设计单位负责。3.3.3工程完工后,对本项目的设计工作进行总结,并提供一套完整的设计文件交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归档。3.4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3.4.1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监理任务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各级监理人员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要做到“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同时必须接受质监机构对监理资格、监理质量控制体系及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3.4.2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承包人自检体系、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费用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对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及时进行查处。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与控制,要严把“开工审批关”、“施工过程检查旁站关”和“转序签字计量支付关”。3.4.3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试验工程施工工艺,批准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参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3.4.4监理必须具备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和中心试验室,并通过质量监督部门的资质认证。在施工过程中,监理的抽检频率不少于30%,坚持平行试验;关键项目抽检频率不少于50%。监理人员要作好工作日志,做到文字为凭、数据说话、检测定性。要加强监理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和对承包人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工程施工档案整理的审核。工程完工后,提交监理工作报告,交邯郸市交通局公路项目办公室归档。3.4.5监理工程师应加强进度与质量关系的协调力度。监理工程师不得-6-6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项目执行机构书面批准;专业监理工程师如需离岗必须经项目工程师书面批准。3.4.6建立监理工作考核奖罚制度,与所监理的工程质量情况挂钩,对监理工作质量进行奖罚。3.5承包人质量管理3.5.1承包人必须依据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认真落实项目执行机构的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负责。3.5.2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责任制。建立工地试验室,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工作。承包人工程自检体系应对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质量控制。各分项工程(工序)开工前必须提交规范的开工报告,完工后,自检人员应按合同规定的规范、质量评定标准进行全面的自检评定。开工和转序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3.5.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按规定迅速向监理单位、项目执行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认真进行事故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3.5.4对关键工程、关键部位及梁、柱外观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严格论证,确保万无一失。3.5.5加强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对原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检测,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3.5.6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对高风险工程进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审查,确保万无一失,杜绝安全事故发生。3.5.7加强施工过程中原始资料的整理工作,工程资料必须满足发包人及规范的要求。3.5.8每月提交一份“工作总结”,总结任务完成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分析症结所在,拿出改进建议。-7-73.5.9项目经理、总工程师和主要部门负责人不得擅离职守,如需离岗,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执行机构的书面批准。工程现场必须有工长现场负责。3.6项目工程师巡检在施工全过程中项目执行机构将派出项目工程师进行巡检,代表项目执行机构与承包人、驻地办和总监办商讨处理有关工程事宜,协调有关工作关系,负责监控的工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3.6.1随时掌握所辖合同段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展情况,解决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对关键性的重大事项(如质量事故和质量隐患、工程进展严重滞后短期内难有改观、地方事宜严重影响施工、存在不安全因素或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处理。3.6.2对现场违反操作规程,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潜在的不安全隐患,以及其它违反合同行为,代表发包人依合同做出处理决定。3.6.3检查监理人员的工作情况,根据监理服务合同,核实监理在岗人员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写出对所辖合同段监理工作的评价。3.6.4对合同段内的工程变更进行详细调查研究,分析、比较工程造价和变更的合理性,并签署意见。3.6.5参与合同段的计量支付工作。3.6.6协调项目执行机构、设计、施工、监理及沿线地方政府各方的关系。3.7项目工程师备忘录制度对施工现场违反操作规程,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潜在的不安全隐患,以及其它违反合同行为,项目工程师签发“项目工程师备忘录”。3.7.1项目工程师备忘录等级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项目工程师备忘录分为三个等级:书面指出、警告并罚款、停工检查。3.7.2处罚标准:-8-81、书面指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不符合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合同要求,对质量、进度、费用、安全有不良影响因素进行的书面指出。所涉及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拿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在一周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项目工程师。否则自动上升至第二等级。2、警告并罚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重复出现的问题,则视为质保体系运转不利,对所涉及承包人处以3000—5000元,监理单位500—2000元罚款。所涉及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拿出书面整改措施并在一周内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执行机构。3、停工检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书面指出、警告并罚款处罚后仍出现的问题;将会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出现质量事故;野蛮施工、拒不服从项目执行机构和监理指令或不具备施工条件,不听劝阻、强行施工时执行。通知所涉及单位的法人代表进驻现场限期处理,更换直接责任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处以承包人1000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