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契约理论与政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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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契约理论与政策一、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类型二、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契约的不完全性三、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不完全契约的稳定性四、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商品契约治理机制一、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类型(一)契约与农业契约契约则是连接各种交易的媒介,契约安排可以是口头的或文字的,明示的或默许的,复杂的或简单的,自愿的或强制的。现代经济学所说的契约比法律中的契约概念意义更为广泛,不仅指法律上可执行的契约,也包括一些隐性契约和自我履行契约。契约代表了交易活动各方之间的关系、交易的性质和内容。从理论角度说,契约是财产权利和责任的确定和延伸,关系到所有权及其转移的保障和规则,关系到维护自愿合作和自由竞争的制度基础。农业契约,是指农户与农产品加工、运销、为农户提供服务和农用生产资料等企业所达成的一致承诺。(二)农业契约关系类型1.契约关系类型(1)古典契约关系:这是一种理想化的契约关系,他意味着契约条件在缔约时就得到明确详细的界定,并且界定的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和义务都能得到准确的度量;契约各方不关心契约关系的长期维持,只关心违约的惩罚和索赔;当事人的人格化身份特征并不重要,因为交易是一次性的,交易完成后各方“形同路人”。在古典契约条件下,契约各方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协调。(2)新古典契约关系:这是一种长期契约关系,他意味着当事人关心契约关系的持续,并且认识到契约的不完全和日后调整的必要;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谋求内部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再诉诸法律;所以他强调建立一种包括第三方裁决在内的规制结构。在新古典契约条件下,契约各方通过协商和独立的第三方实现协调。(3)关系型契约关系:他强调专业化合作及其长期关系的维持,因此契约当事人都愿意建立一种规制结构来对契约关系进行适应性调整。在关系型契约条件下,各方通过契约及背后的权威规定各自的行为规范,实现一定的利益规制和行为协调。纯粹市场古典契约公共市场新古典契约上层组织关系契约完全一体化契约关系类型图示2.农业契约关系类型与特征(1)公共市场与古典契约关系农业古典契约交易的发展突出地表现在集市贸易与专业批发市场的发展上。古典契约交易的优点在于他的开放性,农户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进入或退出,市场交易不要求他们具有太多的专业知识。在公共市场上汇集了大量的需求和供给方面的信息,大大节约了供求双方的搜寻成本。古典契约交易的弊端:首先,公共市场上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影响了农户收入的稳定。其次,在公共市场上,分散生产的农户对农产品的分类极其粗糙,产后处理和加工程度较低,农产品难以实现价值增值。最后,公共市场的交易半径受到限制。(2)上层组织与新古典契约关系公司和农户之间的契约是新古典式契约契约为未来的不确定性留下了一定的余地双方根据未来经济生活中发生的新情况相互调整,以维持既有的合作。在协调困难时,不排除引进第三方进行调解。契约各方的合作比较长久。新古典契约及市场上层组织的发展,有效地降低了市场价格波动,既稳定了农户收入,又确保了公司的原料来源。新古典契约使得农户可以按照公司要求生产优质、专用农产品,实现农产品价值增值。新古典契约大大拓展了交易半径,突破了地域限制。(3)关系型契约关系与完全一体化从契约的本质来看,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关系型契约把分散的农户家庭连接成一个组织。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契约是连续的。在契约背后隐藏着的权威时刻根据最新的情况对各方的行为进行调整,从而避免了市场上的不断谈判和谈判过程中的费用。在股份制企业中,农户参股,不但得到生产者的利益,还以股东的身份获得部分利润。这种以资产为纽带,将农户与合作制、股份制企业紧密联结在一起的组织形式,农户与企业之间不仅仅存在交易契约关系,而且存在更为复杂的产权契约。性质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关系型契约组织形式市场+农户公司+农户合作制+农户股份制+农户股东交易方式买卖交易交易对象随机买卖交易交易对象相对固定管理交易交易对象固定契约类型短期通用性商品契约长期专用性商品契约长期专用性契约人力资本非人力资本契约博弈次数一次性博弈重复博弈长期重复博弈定价方式直接定价直接定价和间接定价结合间接定价配置方式价格机制价格机制权威机制市场形态外部、商品与公共市场外部、商品和私人市场内部市场要素市场三种类型农业契约的特征(三)农户与涉农企业的契约关系1.古典和新古典契约中农户与涉农企业的关系古典契约和新古典契约都属于商品契约,农户与涉农企业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是买卖关系。2.关系型契约中农户与涉农企业的关系在关系型契约中,农户与涉农企业的关系已由产品契约变为要素契约的关系,农户已将某些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或某些生产环节交给了涉农企业,农户丧失了某些生产经营自主权,企业经营管理者根据需要配置生产要素、组织生产和销售,节约了市场交易费用,有利于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二、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契约的不完全性(一)契约的不完全性第一,有限理性的约束第二,信息不对称的约束第三,语言的约束第四,合作的偏好(二)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商品契约的不完全性1.缔约环境(1)风险与交易成本(2)缔约各方2.履约障碍(1)交易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2)交易本身的资产专用性及相应的敲竹杠(3)规范合约条款的成本(4)法庭执行的困难三、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不完全契约的稳定性(一)契约与龙头企业的运营根据契约对象和性质的不同,龙头企业有两种契约形式可供选择:一是要素契约,二是商品契约。与商品契约相比,要素契约具有直接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二)商品契约的稳定性分析通过专用性投资和市场在确保契约履行过程中的作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商品契约可以是相当稳定的。四、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商品契约治理机制(一)资产专用性与治理机制的理论分析资产专用性分为6种独特类型:(1)场地专用性(2)物质资产专用性(3)边干边学过程中出现的人力资产专用性(4)专项资产(5)品牌资本(6)暂时专用性资产交易的关键维度(1)资产专用性(2)不确定性(3)频率三个维度中,资产专用性是最重要、最独特的。1.从农户的角度看首先是时间的专用性其次是产品的专用性再次是工具的专用性2.从公司的角度看一方面,农产品一般都不耐储藏,远距离的运输费用高,因而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都设在远离城市的农产品生产区,从而使厂房和设备搬迁成本高,专用性强。另一方面,农产品生产的季节性与加工需求的长年性的矛盾使得涉农企业的仓储投资相对较大,往往是一个季节甚至一个月的储备来供应全年的生产加工需要。3.公司与农户信用关系的治理机制根据不同的资产专用性选择不同的治理机制第一,对于专用性程度小的农产品交易,应由市场治理;第二,对于具有较高资产专用性的农产品交易,需要混合治理模式;第三,对于资产专用性程度特别高的农产品交易,等级治理(纵向一体化)将是最优选择。(二)资产专用性与治理机制的实证分析1.案例案例1:湘米遭遇订单困局案例2:西兰花砸了“订单农业”的牌子案例3:两类农户,两种结局案例4:模式创新确保契约稳定案例5:科迪集团“承租返包”获得成功2.案例分析(1)资产专用性程度低的农产品交易(2)资产专用性程度高的农产品交易(3)资产专用性程度中等的农产品交易对于专用性程度小的农产品交易,应由市场治理;对于具有较高资产专用性的农产品交易,需要混合治理模式;对于资产专用性程度特别高的农产品交易,等级治理(纵向一体化)将是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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