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价值的否定和肯定李冬会本文首先陈述了有关观点和几个重要的概念,然后依次讨论劳动力和资本家的劳动,最后讨论所谓剩余价值的存在条件。对政治经济学比较了解的读者可以跳过第一部分,直接从第二部分读起。一,观点与概念在马克思看来,1,剩余价值来源于雇佣劳动者生产的商品价值与其劳动力价值的差额(我们在此不必考虑工资这种劳动力价格的表象),商品价值是由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2,资本家在社会生产中的活动不是创造使资本增殖的剩余价值的劳动,而是占有这种剩余价值的劳动。换句话说,资本家的有关行为与剩余价值的生产无关,而只与剩余价值的分配有关。基于上述两点,我们首先厘清三个有关概念:劳动、价值和劳动力价值。劳动马克思认为:劳动是人们使用劳动资料,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内涵极为宽泛,从而刻意强调略显多余。因此,我把这一概念简化为:劳动是人类从事的满足自己需要的有目的的活动。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因为目的的不同,在特定情况下,“自己”这一概念不一定要包含所有人,也可能是仅仅包含极少部分人。二,劳动在此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因此从道德视角或政治法律视角来审视这一概念,就我们讨论的目的来说无意义。比如妓女的职业行为和制毒贩毒行为,基于上述概念,同样属于劳动。如果一定要把这一概念赋予道德的和政治法律的意义,就需要在这一概念的适当位置加上必要的定语。三,目的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无论这种目的是所有人的,还是极少部分人的。目的的主观性是尤为重要的一点,我们后面将会看到,劳动这一概念本身,便蕴含着对马克思价值观点的否定。即使我们把这一概念赋予了道德的和政治法律的意义,它依旧是基于我们的主观意志。价值马克思认为: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这种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怎样一种劳动呢?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这种劳动是一种社会必要劳动,其时间的持续,即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注意,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后面我们将要提到的马克思的“个别价值”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皆与商品流通或者说与市场无关,而仅与生产者的生产条件有关。马克思说:“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那么,就此意义上说,至少在我们单纯地说到某种商品的价值时,我们可以用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表述。比如,如果说生产一克金子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一小时,那么我们也就可以说,一克金子的价值量是一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请读者注意,到此为止,我们这里绝不是在说交换价值,而仅仅是在说价值!而当我们以金子做为交换媒介,来说明其他商品的价值时,则实际上是在说交换价值!当然,如果我们知道了一克金子的价值量以及其他商品的交换价值量,同时也就知道了这种商品的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表示的价值量。但就逻辑顺序来说,我们必须首先确定各种商品的价值量,才能够确定它们之间的交换比例从而交换价值量。由此引出的问题是:不同商品的生产条件、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并不一定相同。换句话说,不同的商品生产的劳动复杂程度不一定相同,从而同样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包含的劳动量也不一定相相同。我们将如何把这里存在的不同换算成相同呢?马克思这样告诉我们:“各种劳动化为当作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化简的麻烦。”马克思还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我们实际上也是从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关系出发,才探索到隐藏在其中的商品价值。”(对象性——客观实在性)显而易见,这里的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或“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场!理论上,我们可以把任何一种商品作为其它商品交换价值的参照物,因此,尽管马克思认为某种商品的价值是由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或者说商品中的必要劳动量,却是在市场中确定的。换句话说,离开了市场,我们根本就无从知道生产不同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价值,从而不知道不同商品的交换比例或交换价值。由于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是相互联系从而相互影响的,因而商品价值的确定绝不仅仅局限于直接交换的商品之间,而是确定于一个社会的全部交换关系当中。劳动力价值马克思认为:劳动力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也即这些生活资料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而资本家要想占有剩余价值,劳动力必须成为商品。确定了上述三个概念,我们下面开始对有关观点进行深入的剖析。二,劳动力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1,劳动力究竟能否成为商品?2,资本家是否按劳动力的价值支付工资?商品有一个最基本的经济特征,即某种物若成为商品,其所有权必须可以实现转移。确切地说,因为商品交换使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商品形态归消费者——即新的所有者——支配,所以这种使用价值所发挥的技术性能不应因其原所有者的意志而有所改变,即这种使用价值必须具有完整的可转移性。这一点是某种使用价值能够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马克思曾说:“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在此,所谓劳动力是指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即人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无法与劳动者的肉体进而意志相分离,所以作为一种使用价值的这种劳动能力究竟能够在劳动中支出多少,并不决定于资本家的意志,而是决定于劳动者自身的意志。资本家既无从直接考察劳动者支出了多少体力和脑力,也无从确定一定的生活资料耗费会使得一个劳动者具有怎样的劳动能力。资本家所能够考察或确定的,只能是劳动者完成的工作绩效或工作量。换句话说,那些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是死的要素,但劳动者却是活的或能动的要素。他所创造的价值既可能大于、也可能等于或小于生产和再生产其自身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尽管马克思假定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是正常发挥的,但恰恰是这种假定,进一步说明马克思忽视了劳动者的现实能动性,而把劳动者当成了一种死的要素。同时,即使是耗费同样的价值,对于不同的劳动者来说,其所能够形成的劳动能力也未必是相同的。劳动从而一定劳动时间的消耗,仅仅决定了某物的生产;但这该物有什么样的使用价值(这里是指马克思的对消费者的使用价值或有用性)从而有什么样的价值,是要在社会过程中确定的(后面我们会详细讨论这个问题)。资本家真正想要的,是劳动者生产的劳动产品,而不是这种劳动力本身。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的交换贯穿于整个劳动过程,而不是马克思所认为的劳动力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达成的,不过只是双方的交换意向。这种劳动过程规定了二者交换的社会过程,并最终以一定的能够与雇佣劳动者相分离的劳动产品的产出宣告这种交换的阶段性结束。因此,劳动力这种使用价值对于资本家而言,既是不可转移的,也是不确定的。即使是奴隶买卖,也不过只是买卖奴隶的人身,而不奴隶的劳动能力。但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这种奴隶的买卖公平与否,与奴隶自身无关,因为奴隶不是自身的所有者。前面我们提到,马克思认为“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从而再生产这种特殊物品所必需的劳动时间决定的。”他还说:“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它的价值在进入流通以前就已经确定,因为在劳动力生产上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这种说法显然与马克思的交换价值从而价值决定于社会过程的观点相矛盾,也与其“要为别人生产使用价值”这一观点相矛盾。并且如果劳动力的价值基于已经耗费了一定量的社会劳动就可以在进入流通之前确定的话,那么现实中对于劳动者的雇佣从而工资的确定,只须根据决定劳动力价值的那些条件就可以了,雇佣者既无需对其面试,也无需试用期,当然也无需考察工作业绩。既然我们认为劳动力必须在真正发挥出来的时候,才能说明资本家能够得到多少使用价值。那么剩余价值论的坚持者可能会提出这样一种看法:既然这样,那么资本家支付的工资依旧是劳动力价值,而不是劳动成果的价值。只不过这个价值不是劳动者发挥劳动力之前确定的,而是之后通过考察其劳动成果确定的。提出上述看法的坚持者显然必须首先承认劳动力的价值是通过劳动效果来考察的。然而这意味着,雇佣双方都知道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力的那一部分价值,也知道属于劳动者的劳动力创造出来但归资本家所有的那一部分价值。交换双方总要对自己所交换的使用价值有一个了解,并对这种使用价值的价值有一个预估,才能在交换过程中或者说市场中进行讨价还价并最终完成交换。马克思承认,这些交换是平等的交换,是用等价物交换等价值物。于是我们要问:工人为什么能够同意自己创造的另外一部分价值“无偿”地归资本家所有呢?既然这里是一种平等的或等价交换,那么,雇佣劳动者必定是从资本家那里得到了某种使用价值,并且这种使用价值的价值与归资本家所有的另外一部分价值相当。显而易见,这种使用价值依附于资本家所提供的生产资料之上。没有这些生产资料,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不能发挥作用,从而不能生产价值,更不能收回所谓劳动力的价值。马克思说:“剩余价值的形成,从而货币转化为资本,既不能用卖者高于商品价值出卖商品来说明,也不能用买者低于商品价值购买商品来说明。”因此,如果说资本家是在消费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力的话,那么雇佣劳动者同时也在消费资本家的生产资料,双方都为各自的消费付出价值,并且是一种等价交换。对于雇佣劳动者而言,他拿到工资之后,他之前付出的劳动力的价值就已经实现——确切地说是他创造的全部使用价值的价值已经实现。但对于资本家来说,他拿到相当于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和相当于雇佣劳动者使用他所提供的生产资料的使用价值的这两部分价值并没有实现。这两部分使用价值之所以表现为价值,仅仅是因为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之间完成了一次交换——资本家用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价值和相当于生产资料租金或使用费的价值购买雇佣劳动者生产的全部使用价值。这些使用价值的价值仅仅获得了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的认可,但却没有受到这些使用价值将要面对的另外市场的认可——资本家将以这些使用价值的所有者身份来面对他的消费者。资本家的亏损或盈利,将完全取决于他所执行的社会职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而与他的雇佣劳动者无关。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1,劳动力并不具有商品的最基本特征。劳动者和其劳动能力是不可分离的,可分离的,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成果。有什么样的劳动能力是一回事,劳动者愿意付出什么样的劳动能力是另一回事;有什么样的生活资料耗费是一回事,劳动者能够取得什么样的劳动能力也是另一回事。2,对于资本家而言,他所能获得的只是可以与劳动者相分离的劳动成果,而不是能够生产这种劳动成果的劳动能力。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购买者只会对他所能够获得的东西进行支付,而不会对他不能获得的东西进行支付。因此,资本家支付的不过只是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劳动成果的价值,而不是用来创造这种劳动成果的劳动能力的价值。资本家获得的劳动成果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相当于雇佣劳动者使用资本家提供的生产资料的租金或使用费;至于另外一部分,你愿意把它们称为劳动力的价值也好,还是称为一定劳动成果的价值也好,都不能改变资本家有偿获得这些价值的事实。资本家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的考察,充其量是对其将来可能获得的劳动成果所进行的一种预期。所谓劳动力的价值只是表明生产劳动力所支付的过去劳动的成本,但这种成本并不必然等于劳动力这种商品的价值——如果它能够成为商品的话。也许有人会指出:按照这样的逻辑,那么资本家购买机器,难道不也是为了机器所能生产出来的产品,而不是机器本身吗?这是否也意味着,机器本身不是商品,而是机器生产出来的产品呢?我的回答是:某种使用价值能否成为商品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基于购买者的目的,而是基于这种使用价值能否与原所有者相分离而实现它的转移。不能转移,何谈交换?不能交换,何谈商品?三,资本家的劳动既然我们的上述分析否定了劳动力商品和资本家按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的这种论断,那么所谓剩余价值显然不是来源于工人生产的商品价值与劳动力价值的差额。在此,这种差额与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