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楼重建后的涉税事项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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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重建后的涉税事项如何处理?办公楼重建后的涉税事项如何处理?作者:李明泰案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改善办公条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12年2月10日开始,将原四层的办公楼推倒重建。新办公楼于2012年10月18日建成并投入使用,楼内配有中央空调和电梯。经审核企业账面记录,原办公楼的账面原值为500万元,已计提折旧16年,累计折旧为400万元。新建办公楼及附属设施的购建成本为5000万元,办公楼装修费用为1000万元,中央空调购置成本为200万元,电梯购置成本为300万元,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该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中央空调和电梯单独作固定资产核算。假定该公司所在地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余值是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该公司已在房产推倒重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资料。(计算房产原值时不考虑土地价格)问:1.如何确定该办公楼2012年度房产税应税和免税的起止时间?2.如何明确办公楼重建前后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并计算该办公楼2012年度应纳房产税。3.办公楼重建后企业所得税的最低折旧年限是多少?4.该公司购入的中央空调和电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案例解析:1.2012年1月至2月房产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应当征收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新办公楼于2012年10月18日建成并投入使用,所以自建成之日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即从2012年11月至12月计征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该公司从2012年2月10日开始大修,于2012年10月18日建成,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大修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该办公楼2012年度房产税免税时间为:3月到10月。2.原办公楼的账面原值为500万元,办公楼重建前房产税计税依据为400万元〔500×(1-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6600万元(500-400+5000+1000+200+300),办公楼重建后房产税计税依据为5280万元[(500-400+5000+1000+200+300)×(1-20%)]。该办公楼2012年度应纳房产税为11.36万元(400×1.2%×2/12+5280×1.2%×2/1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建筑物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为20年。另外,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6月9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提取折旧的政策进行了规定。该公告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20年,一并计提折旧,这一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是一致的,都是按照20年计提折旧。办公楼属于房屋、建筑物,所以办公楼重建后企业所得税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4.该公司购入的中央空调和电梯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购入的中央空调和电梯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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