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尼福尼亚证据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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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尼福尼亚证据法典目录表证据法典第一编先决规定及解释第二编词语限定第三编一般规定(通则)第一章法典适用第二章法院及陪审团之范围第三章证明顺序第四章证据采纳排除第一条一般规定(通则)第二条证据采纳的初步裁定第四章证明力第四编司法认知第五编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推定及推论第一章证明责任第一条一般情形第二条特殊情形第二章举证责任第三章推定与推论第一条一般情形第二条决定性的推定(ConclusivePresumptions)第三条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第四条影响证明责任的推定第六编证人第一章证人资格(能力)第二章宣誓与对质第三章专家证人第一条专家证人之一般规定第二条法院任免专家证人之情形第四章解释者第五章询问的方法与范围第一条定义第二条对证人之询问第六章证人之可信性第一条可信度之一般规定第二条对可信度的质疑或支持第七章证人催眠(HYPNOSISOFWITNESSES)第七编意见证词与科学证据第一条专家意见与其他意见证言之一般规定第二条财产市场价值的证据第三条针对特定对象的意见证词第八编特权第一章定义第二章本编之适用第三章特权之一般规定(通则)第四章特权的具体规定第一条刑事被告人之特权第二条不得自证其罪的特权第三条律师-当事人的特权第四条配偶作证特权(作证不得不利于配偶)第五条夫妻交流保密的特权第六条医生-病人特权第七条心理医师-病人特权第八条牧师-告解者特权第八.五条性骚扰法律顾问-受害者特权第八.七条家庭暴力-受害者特权第八.八条HumanTraffickingCaseworker-VictimPrivilege第九条举报者官方信息及身份第十条政治上的选举权第十一条贸易秘密第五章新闻工作者引用蔑视豁免第九编受内部政策影响或排除的证据第一章性格、习惯、风俗证据第二章调解第三章其他受内部政策影响或排除的证据第十编传闻证据第一章一般规定(通则)第二章传闻证据规则之例外第一条自白和自认第二条不利证言(DeclarationsAgainstInterest)1第二.五条团伙犯罪的宣誓证言第三条证人的先前证言第四条关于精神或身体状况的证言第五条关于精神或身体状况的证言第六条遗嘱及不动产请求的证言第七条商业记录第八条官方记录及其它官方文书第九条先前的证言第十条判决(Judgments)第十一条家谱(家庭史)第十二条有关社会历史、财产利益、及性格的名声和言词第十三条已作处理的文件和以前的文书第十四条商事、科学、类似出版物第十五条主张者没有出庭作证第十六条在虐待和遗弃孩子案件里,不满12周岁的孩子所做的证言1第十七条身体虐待(PhysicalAbuse)第十一编书证第一章鉴定与文书证据第一条鉴定条件第二条鉴定和证明书证的方法第三条有关已得到承认的书证和官方书证的推定第二章二手(传闻)书证(SECONDARYEVIDENCEOFWRITINGS)第一条书证内容的证明第二条官方文书及记录第三条摄影、图片的复印件第四条商业记录的复印件(productionofbusinessrecords)第二章关于财产的官方文书证据法典1、本法典为证据法典2、普通法规则——因此受限制的制定法得严格解释——不适用本法典。在本法典所涉及的适用对象上,本法典即为本州的法律,且须得根据其适用目标和促进正义来解释其规定。3、如果本法典之任一规定、条款及其对任何人、情况的适用被宣告无效的话,该无效性不影响本法除无效规定或适用以外的其他生效的规定或其适用,据此,本法典之各规定可独立适用,各不影响(severable2)。4、除非另有规定,先决规定和解释规则应当规范着本法典之解释。5、编、章、条、节之标题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法典规定的范围、意思、目的。6、无论什么时候引用本法典或其他制定法之任何部分,该引用都得适用于所有以后对其的修正及补充。7、除非本法典另有明确规定,(a)“编(Division)”为本法典之一编。(b)“章(Chapter)”为该术语所在之编的一章。(c)“条(Article)”为该术语所在之章的一条。(d)“节(Section)”为本法典之一节。(e)“项(Subdivision)”为该术语所在之条的一项。(f)“段(Paragraph)”为该术语所在之项的一段。8、现在时态,包括过去时和将来时;将来时和现在时。9、男性性别,包括女性和中性。10、单数包括复数,复数也包括单数。11、“应当(Shall)”是强制性的(mandatory),“可以(may)”是任意性的或许可性的(permissive)。12、(a)本法典于1967年1月1日生效,对生效当天或日后的诉讼程序具有效力;且除(b)项规定的情形外,进一步的诉讼程序在生效日那天中止(pending)。(b)除(c)项规定外,本法典不适用与1967年1月1日之前已开始的审判。根据本项之规定:(1)第一个证人宣誓或第一份物证被采纳为证据时,审判程序即被启动;把这些被接收的证据所针对的问题(争端)提交给事实审判者时,审判程序终结。新的审判,或者不同的问题的单独审判程序,如果在1967年1月1日当天或以后启动,应当适用本法典。(2)如果因在1967年1月1日前的庭审中裁定而进行上诉的话,上诉法院应当适用庭2Severable为sever的形容词结构,实际上本意是说法典各规定之效力互不影响,各条效力之间的联系是截断的。审启动时所适用的法律。(c)第八编之特权规定应当适用任何在1966年12月31日后所作出的特权主张100、除非本法典另有要求,上述定义适用本法典的解释。105、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110、举证责任(Burdenofproducingevidence),一方提供证据的责任,以免在争点问题上对其作出不利裁判。115、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即一方通过证据证立某一事实,使事实审判者或法院产生必要程度的确信的责任。证明责任可以要求一方针对事实之是否存在提出合理怀疑;或者,要求该方证立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或达优势证据的证明程度,或达明显及令人确信的证明程度,或达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证明责任要求证明要达到优势证据标准。3120、民事活动,包括民事诉讼活动。125、行为,包括所有积极或消极的行为,口头或非口头的。130、刑事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活动。135、陈述者(Declarant),即为作出陈词(statement)之人。4140、证据,指证人证言、书证、物证、以及其它事物,只要其用于证明事实的存在。145、听证,指本法典下问题产生之时的听证,而不是之前的或之后的听证。150、传闻,于本法1200节中加以规定。160、法律,包括宪法性法律、制定法及判例法(decisionallaw)。165、宣誓,包括不得作伪证否则将受刑罚的宣誓或保证。170、知晓(perceive),指通过某人之感觉而获得知识。175、人(Person),包括自然人(naturalperson)、无限公司(firm)、社团(association)、组织(organization)、合伙(partnership)、商事信托(businesstrust)机构、公司(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或公共实体(publicentity)5。177、禁治产人(Dependentperson)是这样的人,其身心耗弱,大大地限制了他或她进行一般活动之能力,或者大大限制了保护其权利的能力,包括但不仅限于身体残疾之人、因年龄而身体能力或思想能力严重损耗之人。禁治产人(Dependentperson)包括植物人(anypersonwhoisadmittedasaninpatienttoa24-hourhealthfacility),其定义在《健康与安全法典》的第1250、1250.2、1250.3中。180、个人财产,包括货币、财物、动产(chattels)、知识产权(thingsinaction)和借据(evidencesofdebt)。6185、财产,包括不动产和个人财产。190、证明(Proof)就是通过证据证立某一事实,达致事实审判者或法院相信的必要程度。195、公务员,是指官员、代理人或者公共实体(publicentity)的受雇人。200、公共实体(Publicentity),包括国家、州、郡、城市、区、政府当局、政府代理机构、或其他行政区划(politicalsubdivision),或者公公司,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205、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tenements)、世袭财产(hereditaments)。210、关联证据是这样的证据,其包括与证人之可信度有关联的证据,或与传闻陈述者之可信度相关联的证据,其在推理中有证明争点事实成立或不成立的趋势,而该争点事实是很重要的(factofconsequence),其决定着诉讼。220、州,是指加利福尼亚州;除非是适用于美国的不同的部分。在后一种情形,其包括美3456国的任何州、区、共和国、领土,或其独占地。225、言词,是指(a)书面或口头表达,或(b)某人的肢体语言,其用于代替书面或口头表达。7230、制定法,包括条约和宪法性规定。235、事实审判者,包括(a)陪审团,和(b)法院,当法院正在审理事实问题时题而非证据可采性问题之时。240、(a)除非(b)项另有规定,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即意味着陈述者为下列情形之任何一种:(1)在其证词所涉及的问题上,基于特权而排除作证;(2)没有作证资格;(3)死亡,或者因身心疾病或耗弱而不能够出庭作证;(4)没有出席听证,且法院也不能通过其程序强制其出庭;(5)没有出席听证,其证词之支持者经合理勤勉也不能按法院之程序使其出庭;(b)如果陈述者之豁免、排除、不适格、死亡、没有能力、缺席听证,是由证言之支持者的诱使或不当行为所致——目的在于阻止其出庭作证——的话,该陈述者作为证人不得不出庭作证。(c)专家证词认为,因控告之犯罪所造成的身心创伤给证人造成的损害的严重性,足以使其身体上不能够出庭作证,或者一出庭作证就会造成重大创伤的话,据(a)项(3)段,这样的专家证词就够成了其不出庭作证的充足理由。如本节所用,术语“专家”是指医生和外科医师,包括心里理疗师,或者第1010节(b)、(c)、(e)项中规定的任何人。提出证据来证明证人在本项下的不出庭作证,不得认为是诱使不出庭,或者是没有相反证明。250、书证,包括手写的、敲打的、印刷的、复印的、影印的、拍摄的,或者电子邮件或传真传送的,和其它任何的有形记录、交流、表示形式,包括字母、词语、图片、符号,或它们的结合,以及据这些创造出来的记录,无论该记录的保存形式如何。255、原件,是指书证本身,或者是其执行者或发行者提出来的具有相同效力的任何对应部分。照片之原件,包括其底片或据底片而洗出来的照片。如果数据存在电脑里或其它存储器里,其任何打印文件或能用眼阅读的其它产品,只要准确地反映该数据,即为原件。260、复印件是与原件有相同印象的相应部分,或来自同一模具,或通过包括缩放在内的拍摄,,或通过化学复制,或通过其它同样技术,只要其能精确地复制原件。300、除制定法另有规定外,本法典适用于最高法院的诉讼,或者上诉法院或高级法院的诉讼,包括调解者(referee)、法院长官(courtcommissioner)或其他官员主导的其它程序;但其不适用于大陪审团的程序.310、(a)所有法律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制定法和其它文件的解释问题、证据可采性问题、及其他证据规则的解释问题)由法院决定。作为证据可采性的先决性事实问题的裁决由法院决定,其规定在第四章第二条(以第400节起头)。(b)国家机关的法律,或者外国法,或者外国公共组织的法律,对它们的适用的裁决是一个法律问题,其裁定方式的根据由第四编加以规定(以第450节开始)。311、如果国家机关的法律,或者外国法,或外州的法律,或者外国、外州的公共组织的法律是可适用的,且这些法律没有被裁定适用的话,法院基于其正义目的之需要,既可以:(a)适用本州的法律,如果法院这样做是符合美国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