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协议(WTO组织规则与运行-四川师范大学,潘路佳)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农产品贸易法律制度《农业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关于改革计划对最不发达国家和粮食净进口发展中国家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决定》2第一节《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AgreementonAgriculture)市场准入(marketaccess)国内支持(domesticsupport)出口补贴(exportsubsidies)动植物卫生措施条款特殊保障(specialsafeguard)特殊和差别待遇3市场准入条款一、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tariffication)二、关税削减1.减让基期:1986-1988年2.实施期限:自1995年,发达6年,发展中10年3.减让承诺:从1995年起,分年度执行减让三、保证最低市场准入各成员应提供最低限度的低关税市场准入机会,并通过关税配额的机制来实施。四、实行特殊和差别待遇,放宽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要求。4允许合理的国内支持绿箱补贴措施(greenboxmeasures)政府执行某项农业计划时,其费用由纳税人负担,没有或仅有可忽略不计的贸易扭曲作用,对生产影响很小的支持措施,以及不具有给生产者提供价格支持的补贴措施。1.由公共基金或财政所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2.为保障粮食安全而支付的储存费用;3.自然灾害救济补贴和国内粮食援助补贴;4.对生产者的直接补贴5.区域性扶持的地区发展补贴;6.农业环保补贴;7.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性投资补贴5黄箱补贴措施(amberboxmeasure)是指会对生产和贸易带来扭曲作用的农业补贴。1.国内支持削减承诺的政策范围价格支持;营销贷款;面积补贴;牲畜数量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2.综合支持量(TotalAggregateMeasureofSupport)3.国内支持逐步削减承诺4.黄箱措施的例外规定“发展箱”政策措施农业支持与补贴的“微量允许标准”(5%;10%)6蓝箱补贴措施在限定产量计划下的直接补贴,从削减承诺中免除。条件:1.该补贴是以固定范围或产量为依据;2.该补贴的依据是生产基本水平的85%或不足85%3.牲畜的补贴是以固定的头数为依据。《农业协议》规定该类措施不必要削减,但不能超过1992年的水平。7出口补贴条款出口补贴指依出口行为而给予的补贴,是最容易产生不公平竞争(贸易扭曲)的政策。出口补贴包括:1.根据出口实绩给予的直接补贴;2.政府按低于国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售或出口有关产品;3.政府通过公共帐户或利用税收等方式支持农产品出品;4.为降低市场营销成本而提供的补贴;5.由于国内运输的有关国际运输和运费的条款;6.根据产品是否被纳入出口产品范围提供的补贴。8出口补贴削减的承诺承诺约束某年用于出口补贴的最高预算支出和最大出口数量。减让基期减让基期为1986-1990年。实施期限是从1995年开始,发达成员6年,发展中成员为10年。控制补贴的扩大若在基期内没有对某种农产品进行出口补贴,则禁止该成员将来对该产品出口进行补贴。9农产品、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削减比例发达国家(6年:1995-2000年)发展中国家(10年:1995-2004年)关税:全部农产品平均削减每项产品最低削减36%15%24%10%国内支持:部门综合支持总量(AMS)削减(基期:1986-1988年)20%13%出口补贴:补贴额削减补贴量削减(基期:1986-1990年)36%21%24%14%10动植物卫生措施条款农产品贸易中的环境保护和动植物卫生措施是指各成员出于保护居民、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的需要,而采取的某些限制农产品进口的措施。具体规定:不得以环境保护或动植物卫生为由变相限制农产品进口;对进口农产品的卫生措施必须以科学证据(国际标准和准则)为基础,但在科学证据不充分时,成员可根据已有的有关信息,采取临时卫生措施所有这类进口限制都必须在充分透明的前提下实施。11美国与日本关于限制农产品进口措施的纠纷本纠纷案主要涉及的是日本对部分农产品的进口实行限制的问题。1950年6月30日,日本农业部发布植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禁止从某些国家进口8种可能带有苹果蠹蛾的农产品,美国也在被禁止进口的国家之列,同时,该实施条例规定,如果某出口国采取相应的植物卫生措施,能证明经过处理后的水果能达到禁令保护的相同水平,进口禁令也可以取消。自1978年以来,该禁止进口的禁令也曾被取消,向各国所采取的措施一般是用甲基溴函薰或用甲基蒸薰加冷冻。1987年日本农林渔业部公布了两部试行检测指南:“取消进口禁令指南——蒸薰”和“昆虫死亡率比较测试指南——蒸薰指南”,前者规定了取消禁令的相关测试标准,后者规定了批准额外种类产品进口的测试标准。12美国对日本品种测试法有异议,并于1997年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起诉讼。日本为其实施的品种测试法提供的根据是同样的杀虫方法对同一个产品的不同品种效果不同,因此认为有必要要求不同的杀虫方法,而美国提供的证据则表明在一个品种上成功的方法对其他品种试验结果都一样。SPS协议第2条2款规定,成员方实施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应有科学的根据,技术专家一致认为,尽管理论上存在不同品种之间的差别,但目前仍无确切证据支持日本的品种测试标准。专家组在听取技术专家的意见后,认为日本实施的措施缺乏科学根据,违反SPS协议第2条2款。与此同时,日本该检疫措施已实行了近50年,因此,决不能被称为协议中所规定的临时措施,故而日本的检疫措施不符合协议要求。13特殊和差别待遇协议放宽了对发展中成员市场准入的要求。发展中成员的平均关税减让承诺。发展中成员可灵活的建立关税上限约束。最不发达成员虽然也进行关税化及关税约束,但可免于减让承诺。14特别保障条款协议对需要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了一个特殊保障机制,即当某种农产品进口突然增加,或价格急剧下跌到一定限度时,允许进口国对该产品征收一定的附加税。特殊保障机制的两种形式数量触发价格触发15第二节《农业协议》下的保障措施条款一、《农业协议》第5条农产品特保措施产生的背景1947GATT对农产品作很多例外规定,从而使GATT对农产品贸易的约束减少,逐步脱离多边贸易体制的管辖,成为贸易保护最盛行的领域。乌拉圭回合谈判使得农产品贸易回归了多边贸易体制。为了避免在自由化的过程中各成员的农业遭到严重损害,《农业协议》订立了“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16二、第5条农产品特保措施的法律分析(一)农产品特保措施实施的形式征收附加关税(AdditionalDuty)(二)援引农产品特保措施条款的前提条件针对该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已经关税化;在其减让表中用“SSG”符号表示。(三)援引农产品特保措施的实质条件1.“数量触发水平”条件2.“价格触发水平”条件17“数量触发水平”条件若某一农产品在任何年度内进入到给予减让的成员关税领土内的进口量超过某一现有市场准入机会的启动水平,则可以实施农产品特保措施。数量触发水平以市场准入机会为基础确定,市场准入机会为进口相当于可获得数据的最近三年相应国内消费量的百分比。18“价格触发水平”条件若根据有关装运货物的进口CIF价格确定的,并以该成员本国货币表示的该农产品进入到给予减让的成员关税领土的市场进入价格,低于与该产品1986年到1988年平均参考价格相等的启动价格,则该成员可以实施保障措施。市场进入价格与CIF价格的关系?19巴西诉欧共体家禽进口措施争端巴西第5条第1款b项的“市场进入价格”应为CIF加工加上既定关税。欧共体仅仅衡量了CIF价格并且因该价格低于启动价格而额外征收关税的做法违反了该条款。欧共体第5条第1款b项术语“在CIF进口价格的基础上”仅仅意味着CIF价格本身,且“可能进入”关税领土产品的价格,这表明讨论的价格是在货物已到但未进入市场时的价格,此时不应包括关税及其他税收。20专家组裁定相关产品的有关价格在第5条第1款中以下面两种方式提及:“进口产品可能进入给予减让的成员关税领土的进口价格”和“CIF价格”。因关税必须在入境前支付,“进口产品可能进入给予减让的成员关税领土的进口价格”的普通含义应包括关税支付,即关税为价格的一部分。专家组同时审查了该条款的内容、宗旨和目的,该条款是为《协议》实施期内进口价格显著下降提供额外保护。若市场进入价格与CIF进口价格相等并与仅用CIF价格计算的启动价格相比教,则将忽略关税化后高关税的保护效果。因此,专家组认为将第5条第1款b项的市场进入价格解释为包含已付关税是合理的,欧共体在实施特殊保障条款时未遵守《农业协议》第5条第1款b项。21上诉机构裁定从协议的条款中找不到这样的提法。协议起草者选择了进入“关税领土(customsterritory)”而不是进入“国内市场(domesticmarket)”,可见第5条第1款b项所说的价格不包括关税和其他国内收费。协议使用了CIF价格,但并没有定义CIF价格,WTO其他协议中也没有定义,因而根据贸易惯例,CIF价格应不包括任何税收、关税或其他收费。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在这一问题上的结论。22(四)关税的征收1.数量启动条件下2.价格启动条件下(五)关于透明度的规定任何采取措施的成员都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农业委员会,包括有关数据,通知应尽可能提前作出,最迟在实施该措施后10天内作出。(六)弹性条款1.对易腐烂和季节性产品在启动数量的确定、附加关税的征收和透明度问题上都作出特殊的规定。2.协议第5条第7款的非强制力。23第三节当代主要国家农业贸易保护制度一、发达国家农业贸易保护法律制度和措施1.美国扩大农产品的国外需求,减轻剩余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巨大压力,使国内农产品价格保持在国内政策措施所支持的高价水平上。主要利用经济、技术方面的优势对其农产品生产与出口进行巨额补贴,同时通过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限制其他国家农产品的进入,保护本国的农业生产。2.欧盟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农业生产者的收入,保证必要的农产品供应,实行农产品自由贸易。征收进口差价税,干预行收购,提供各种出口补贴或补偿3.日本实行管理价格制度和制定最低价格制度,实行交付金制度和稳定基金制度。24发达国家实施农业及贸易政策的特点(1)农业收入支持(2)扩大农产品贸易,鼓励农产品出口,限制进口(3)保证食品安全(4)支持消费者价格25二、发展中国家农业贸易保护政策与措施政策目标扩大生产,扩大农产品出口,减少进口,为工业化提供积积累资金和税收;保证食品供应稳定,确保食品安全;保证食品有稳定且趋于下降的价格;稳定生产者价格,增加收入。措施生产者价格支持、农业税、消费者价格上限、禁止出口、进口垄断、投入补贴等。基本机制对基本粮食等农产品实行固定的或最低限度的生产者价格,通过政府部门收购把价格控制在最低限度水平,或使市场价格趋向政府目标水平;控制进出口农产品的数量和国内价格,使消费者价格保护在某一低水平;对某些主要的农产品直接或间接的提供消费者价格补贴。26三、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农业贸易法律制度的差异发达成员支持和保护农产品生产者价格与收入。给予农业价格和收入以高额补贴,对农业是正方向的保护,并由此影响整个国际农产品市场的格局。发展中成员偏重于保护消费者奉行抑制农业生产和生产者收入增长的政策,采取反方向保护的做法。在强调农业的重要性,给农业以干预的同时,其政策实践往往阻碍农业的发展。27四、WTO有关成员如何执行《农业协定》(一)关于市场准入欧盟建立关税配额制度以保证最低准入量—消费量的5%美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173种日本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有58种关税配额的分配方式1.采取“抽签”方式:美国2.采取“拍卖”方式:瑞士、挪威、冰岛、韩国等3.依据“过去进口实绩”进行分配:欧盟由于基期税率高,关税削减幅度不大,未造成大的打击,WTO成员很少适用保障条款。28(二)关于国内支

1 / 36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