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纳税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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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纳税的管理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随着相关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行政事业单位成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均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依法纳税。我们在对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审计时,发现偷逃税费问题比较严重,应引起重视。一、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哪些税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按照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从财政部门或上级机关收到的各项拨款,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保障,应在取得各类收款凭证时,记入“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等科目,这些收入不需要纳税。行政事业单位以下业务收入为应税收入,需要申报纳税。“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和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他收入”即事业单位取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如:门面房出租收入;培训收入;转让不动产收入;学校超标准的收费收入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电视台的广告收入、点歌收入;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变卖或抵偿债务等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二、行政事业单位偷逃税费的几种表现形式(一)税务登记该办不办。有应税行为并符合办理税务登记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领购、填开、使用、取得发票,造成少缴税款。(二)地方各税少申报缴纳的现象主要表现1、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各项应税收入项目不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征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具体包括:收取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出租场地、房屋、物品及设备等收入、培训、服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收入不申报缴纳;利用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不申报纳税。如某局利用现有土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税行为未申报纳税。某单位拥有临街门面产权对外出租,账内无租金收入,采取了账外收取房屋租金自用的方法少缴地方各税。取得其他应税收入不申报纳税。如工程咨询服务费收入、保险手续费收入、承包费收入、以及超标准收取的政策性收费等,应该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2、其他小税种不申报纳税。如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印花税不申报纳税的项目,以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居多。事业单位认为自己是由财政拨款,因此签定的应税合同不必交纳印花税。例如:我们审计的一个设计单位,其经营行为是有偿对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但合同未按照所载金额贴印花税。部分单位房屋租金收入只申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申报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出租房产占地及其他用地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占用土地不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发生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时,作为承受方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足额申报缴纳契税,征用耕地时未及时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3、个人所得税未代扣代缴主要体现在:工资薪金、奖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代扣或者少代扣。我们在审计时发现,大部分单位例行公事,仅对每月个人造表工资部分代扣代缴,而奖金、实物、各种补助等收入并未计入个人应税所得,不扣或少扣个人所得税。部分单位还存在采取报销私人消费发票的方法发放补助补贴偷逃个人所得税。部分单位向职工集资支付的利息、发放的礼品、礼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企业所得税不申报、不缴纳。(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缴纳)有经营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过程中,未进行汇算清缴或零申报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普遍申报情况。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要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表示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企业,不涉及该税,所以不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在审计中主要审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和其他应税收入是否足额申报纳税。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四)发票管理不规范。常见的有白条入账,使用过期作废票据,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代替税务发票使用,用内部往来结算收据收取租金或经营收入等发票违规行为。三、问题形成的原因有几方面(一)、事业单位收支体制存在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越来越少,部分是差额拨款单位,大部分是自收自支单位,它们在经费上出现缺口。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观念陈旧,认识模糊,认为“吃皇粮”的,没有必要缴税,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普遍征税、公平税负的原则理解不充分,对依法纳税感到不适应,纳税意识淡薄,消极待税思想严重,想方设法逃避纳税义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比较匮乏,强调其经营收入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补充财政经费不足,对纳税有抵触情绪。致使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后,不能自觉申报纳税。(二)税务机关宣传和征管措施不到位。在审计中发现,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理解不准确,有的根本就不知道行政事业单位要缴纳所得税,总强调自己是事业单位,有财政拨款,不必纳税也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问题。对财政拨款以外的应税收入多年不申报纳税,这说明我们征管部门一直没能对这部分税源进行有效管理。(三)票据多头管理,监控不严。由于财政、税务部门在发票方面,各管各的,缺乏必要的沟通与协调。行政事业单位又从利己角度出发,钻空子,逃避纳税。四、针对上述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治(一)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税收政策的宣传,促进其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切实增强事业单位纳税意识,营造诚信纳税社会氛围(二)票证管理要有规范性。首先要与有权提供票据的部门协调,明确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以联合文件下发各单位;其次税务机关要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项目和使用票据进行严格检查监督,以抓票证的规范管理促进税的规范管理(三)税法宣传要有针对性。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宣传有关税收政策的力度,使其领导和财会人员扭转纳税观念,增强纳税意识,正确掌握好各税种的征税范围、对象、程序等有关规定,使其能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要组织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纳税辅导,让财会人员能够熟悉各项税收规定及程序,做到自觉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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