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联社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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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自助设备管理,提高自助设备的运营质量和综合效益,根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设备。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自助设备运营内容包括自助设备的到货验收、安装开通、密钥管理、巡检维护、现金管理、账务核对与差错处理、吞没卡处理、客户服务、风险防范、档案管理等。第四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所辖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以下营业网点在自助设备管理、运营过程中,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章机构及岗位职责第五条自助设备运营操作涉及机构和岗位主要包括县级联社、营业网点及县级联社设备管理员、科技人员、安全保卫人员、会计人员和营业网点负责人、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大堂经理等。本规程主要对以上机构及岗位职责进行明确和规范。2第六条县级联社职责(一)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管理,落实、监督、检查各项业务制度执行情况;(二)负责落实自助设备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设置县级联社设备管理员岗位,至少配备1名县级联社自助设备管理员。第七条县级联社设备管理员职责(一)负责配合市联社做好辖内自助设备选址布局和安装验收等工作;(二)负责辖内新增及迁址设备的安装调试、密钥申请、领取与保管、设备停运及各种事项申报、相关业务数据统计、业务监控及核心业务系统参数的增加、删除、修改上报工作;(三)负责辖内自助设备运营管理,组织设备巡检工作,保障设备稳定运行。第八条县级联社科技人员职责(一)负责自助设备IP地址申请、确定设备型号等工作;(二)负责本社自助设备软件管理、升级;(三)负责建立本社自助设备档案;(四)根据业务需要协助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维修工作;(五)负责与本社自助设备技术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3第九条县级联社财务会计人员职责(一)负责根据省联社核定的自助设备采购计划预算,监督、检查所辖联社自助设备的固定资产、自助设备用房的租赁及装修概算等费用的实施情况并履约付款;(二)负责组织、管理本社自助设备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三)负责对所辖联社自助设备会计核算及现金业务指导,并进行定期检查;(四)负责提供符合自助设备使用标准的现金及入库款的清点及上缴工作。第十条县级联社安全保卫人员职责(一)负责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解送等过程中现金及人员的安全保卫工作;(二)负责组织自助设备安全巡检工作,检查自助设备及周边环境的日常安全管理、维护及调阅自助设备监控录像,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营业网点;(三)负责处理各种自助设备安保风险案件,遇重大问题报告相关部门。第十一条营业网点职责(一)负责落实各项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制度,落实网点自助设备管理员岗位责任制,设置网点设备管理员岗位、加钞员岗位,4管理员和加钞员岗位要相对固定;(二)负责协助自助设备安装、验收、开通等工作;(三)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巡检、维护报修、耗材管理、账务核对与差错处理、吞没卡处理、登记簿与交易流水档案管理、周边环境清洁等;(四)负责自助设备的清机、加钞等现金管理以及自助设备工作用钥匙和密码管理;(五)负责自助设备安全巡检与监控管理;(六)负责受理客户有关自助设备的咨询、投诉及服务引导工作,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县级联社报告。第十二条营业网点负责人职责(一)负责自助设备网点管理员的设定及岗位管理工作;(二)负责加钞、调款等现金管理以及差错处理等业务管理的检查工作;(三)监督指导网点自助设备制度执行情况、客户咨询投诉处理、风险控制等工作。第十三条网点设备管理员与加钞员职责(一)自助设备管理员分为加钞员(A岗人员)、设备管理员(B岗人员)。设备管理员(B岗人员)为自助设备的第一责任人。各岗位职责如下:5一、A岗人员(一)保管自助设备保险箱钥匙;(二)为自助设备进行加钞、配钞;(三)掌握自助设备现金头寸。二、B岗人员(一)保管自助设备保险箱密码及后台钥匙;(二)配合A岗人员选钞、配钞,配钞时必须排除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制度要求配款;(三)负责账务核算,检查更换打印机流水用纸、凭条纸、色带,执行自动柜员机清机,汇总、打印主机提供的各种清单,填制相关凭证;(四)负责对自动柜员机显示屏、键盘、插卡槽和打印机、出钞模组等设备进行定期检查、清理;(五)负责向持卡人宣传、解释自动柜员机的使用方法和受理业务的时间、范围,听取持卡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汇总上报;(六)负责向有关部门反映因通讯、程序及机器设备等原因造成的故障;(七)有义务监督、报告、监控录像设备的运行情况。第三章自助设备运营管理6第一节自助设备签收、安装验收与上线运行第十四条自助设备运送到指定安装地点后,自助设备网点负责人、物流人员同时到场完成设备签收工作,确认外包装是否完好、防倾斜、防碰撞标志是否正常(无颜色为正常),如果正常后拆开包装查看外观及屏幕是否破损等,记录设备序列号,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签字验收,并上报县级联社,否则与设备供应商联系。第十五条自助设备要在到货签收后按省联社时间要求、做好调试工作并上线运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安装的要说明情况逐级上报。第十六条自助设备安装前,县级联社要按照有关要求向当地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履行报批或报备手续。自助设备安装要符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安装规范及布设流程(试行)》(黑农信联发[2010]311号)、公安部门《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2008)和生产厂家的规范和要求。第十七条县级联社负责组织自助设备安装工作,县级联社具体实施,营业网点、设备供应商配合实施,包括提出安装申请和密钥申请,落实设备安装环境的准备工作,申请通讯线路,协助上级联社进行强弱电测试、设备参数分配、网络接入、软硬件调试,申请并协助上级部门进行摄像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防7雨、防尘设施安装,标识标牌张贴,运营环境检查等工作。第十八条县级联社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自助设备的IP地址、设备编号、布设地点、设备管理员等相关信息,填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信息配置表》(附件13)报市联社。自助设备的迁址、转移填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变更表》(附件14)逐级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第十九条自助设备安装完毕,县级联社、营业网点配合市联社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验收内容》(黑农信联发[2010]388号)进行验收工作,并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验收单》(附件8)或《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业务整改意见书》(附件9)传至省联社电子银行部备案,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机具运营当日逐台建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台账》(附件15),并专夹保管。第二节密钥管理第二十条设备调试前,县级联社设备管理员负责申请自助设备密钥,并于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第二十一条县级联社自助设备分量领取人为布放网点的负责人和区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负责人。分量领取人要分别领取,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密钥领用登记簿》(附件816)签字确认后自行保管,并在10日内由科技人员及自助设备厂商人员协助在自助设备后台进行分量的灌制。灌制完成后,网点管理员要进行业务测试,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两个32位分量使用完毕后要立即销毁,并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台账》(附件15)上详细记录并签字确认。第二十三条如自助设备两个32位分量失效、丢失或损毁,县级联社需按照上述流程逐级重新申请、领取、灌制密钥,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三节自助设备巡检与维护第二十四条附行式自助设备,当班网点设备管理员每日营业前或营业终了要进行至少一次巡检;离行式自助设备巡检由所属营业网点负责,日常巡检一周不少于两次。巡检内容包括对自助设备机身、银亭、灯箱广告等进行清洁,清除非法张贴物和非法装置;补充流水打印纸、凭条打印纸、色带等耗材,处理卡钞、卡纸、吞没卡等;检查门禁、设备监控摄像头,防止堵塞或损坏。巡检结束后要进行几笔实际交易,确认设备运行正常,并填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巡检登记簿》(附件17),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县级联社监控人员通过自助设备业务监控系9统()发现缺纸、缺钞、吞卡或其他故障的,要及时通知网点设备管理员。第二十六条县级联社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自助设备的运行环境的全面巡检(包括夜间巡检),定期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巡检完毕填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台账》(附件15),发现问题的及时通知网点设备管理员或相关部门解决。第二十七条自助设备出现故障后,网点设备管理员要先做自检,及时排除故障。如无法排除,网点设备管理员要及时通知县级设备管理员,由县级设备管理员协调科技部门,根据现场情况联系维护厂商进行现场支持。对因设备故障可能造成银行损失的,网点设备管理员要采取必要的关停机等紧急措施,并上报县级联社。第二十八条设备维护维修前,网点设备管理员要检查设备吞卡槽和出钞通道,取出吞没卡和卡钞,在确认设备无吞没卡和卡钞后方可允许进行维修。第二十九条设备维护厂商进行设备维护维修时,网点设备管理员必须到达现场并全程陪同,审核维护维修人员的身份证、工作证件和介绍信。如维护维修工作涉及自助设备的硬盘、密码10键盘、验钞模块或系统软件安装与更新、参数调整、工作日志提取等,须县级联社科技人员现场监督。如需更换设备配件,网点设备管理员和县联社科技人员需检查新配件的型号、性能是否与原模块一致,防止恶意更换部件。第三十条自助设备维护维修时,未经网点负责人批准,网点设备管理员不得允许厂商维护人员将U盘、笔记本电脑等任何外部设备接入自助设备,拆卸后的硬盘要在科技人员的监督下,清除数据后方可允许厂商带走。第三十一条维修工作完成后,网点设备管理员进行设备验收,并进行几笔实际交易,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台账》(附件15)上记录故障报修时间、原因、修复时间等信息,严重故障逐级上报。第三十二条自助设备所属营业网点不得随意关闭自助设备,如遇故障、停业、下线等特殊情况确需关闭时,县级联社必须将停机时间和原因陈述完整,并对停机做出具体意见,自停机起3小时内向市联社提交《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自助设备停机备案表》(附件10),停机三个工作日(含)以上的需经市地电子银行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省联社电子银行部备案,停机同时向省联社客户服务中心进行报备。第四节密码钥匙管理与现金管理11第三十三条加钞员(A岗人员)要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合理配置钞箱现金头寸,每日网点的营业初始和终了前要通过核心业务系统检查自助设备钞箱头寸,针对夜间和节假日制定相应的加钞计划,保证自助设备的正常运行。第三十四条自助设备钞箱钥匙和密码由A、B岗管理员分管分用,平行交接。钥匙用毕,应入专用保管柜或加锁后入营业机构保险柜保管,不得随身携带。自助设备保险箱密码由B岗管理员管理,人员变动后,要更换密码并及时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上登记。第三十五条自助设备的备用钥匙、密码要分别加封保管,备用钥匙、备用密码由A、B岗管理员会同营业网点负责人或委派会计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缴县级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分人妥善保管并登记交接;备用钥匙、密码如需启封,要经县级联社主管领导批准,使用完毕后要立即密封放入保险柜;备用密码启用后要立即变更。自助设备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使用密码的管理员短期休假或离职时要更改密码。管理员要做好交接手续,由营业网点负责人或委派会计负责监交,并及时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交接登记簿》上登记。自助设备旧备用密码封要交给原密码管理员现场销毁,并登记《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12第三十六条自助设备钞箱只允许放入规定面值的现金,现金要符合人民银行的流通标准,严禁假钞、残钞放入钞箱。不得强行挤压堆放超量的钞票。新旧版人民币不能混装在同一钞箱内。第三十七条从自助设备废钞箱中取出的钞券应装入专用信封(款箱)并加封(加锁)后带回处理。第三十八条自助设备钞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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