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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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专题讲座律师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四月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一、商业贿赂的定义《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影响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企业员工的商业贿赂行为势必会对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冲击,亦不利于企业廉政文化的建设;损害企业的利益:企业员工通过受贿所获得的利益往往以损害企业利益为前提,尤其在采购领域,价高而质次的原材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更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产品质量;二、商业贿赂的危害企业易形成机会主义价值观:对于行贿企业,增加的行贿成本往往通过降低产品质量进行弥补,企业容易形成机会主义价值观,不注重产品开发、技术提升,企业发展缺乏活力;行业易形成恶性循环:商业贿赂所导致的不公平竞争使那些致力于品牌与技术投入的企业无法通过健康的市场销售行为进行成本的回收,其后续发展难以为继,于是也加入到商业贿赂的行业中,从而在行业内形成低级的、恶性的循环。三、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1)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三、商业贿赂的行为界限(2)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3)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包括(1)金钱和实物;(2)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规定财产性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1)在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2)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3)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4)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5)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四、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案例唐某,中南某财经大学校园建设处处长。2007年10月,一审法院查明:唐某在担任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索要或收受王某、周某等五人加油卡、购物卡、充值手机费等共计折合人民币52600元。法院以受贿罪对唐某进行了定罪处罚。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一)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帐。帐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帐外暗中,是指未在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二)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帐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三)随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五、商业贿赂与相似行为的界限(四)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帐,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商业贿赂主体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于一般商业贿赂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案例丰田汽车金融公司是日本丰田汽车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消费个人贷款业务。2008年8月开始,杭州金丰丰田4S店等丰田品牌汽车的经销商在向客户推荐汽车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时,优先向客户推荐丰田金融的贷款业务,而丰田汽车金融公司则向上述经销商以“手续费”或“服务费”等名义给付财物,从而获得消费贷款业务。2010年9月20日,杭州市工商局认定丰田金融涉嫌商业贿赂,对其作出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共计56万元的行政处罚。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二)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六、商业贿赂中的法律责任(三)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部分)1、受贿方的刑事责任: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第1款:“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第2款:“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一:浙江省首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007年11月9日,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某服装公司生产主管代某提起公诉。代某任公司生产主管期间,负责到外寻找加工厂,江苏省某公司经理丁某为获得加工权,前后四次给予代某“好处费”共计88900元。代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代某提起公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例二2006年10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陆某在担任阿迪达斯公司上海分公司企业内部传讯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组织公司年会等活动的职务便利,安排某某公司承办该公司相关活动。期间,被告人陆某多次收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某给予的“感谢费”,共计现金28万元及索尼彩电一台(价值1.3万元)。最终,法院认定陆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2、受贿方的刑事责任: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例一2008年4月,被告人许某为承包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向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薛某行贿现金人民币49000元。在薛的帮助下,被告人许某获得该厂房建设工程的承包资格。2008年12月22日,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票据诈骗犯罪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交待上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判决其行为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案例二:广西省首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决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之一的梁某经劳务派遣,到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南宁分公司工作,负责该公司南宁市区营业厅营业款的稽核工作。2008年5月,该地区的某特许营业厅负责人徐某为达到迟延上交营业款并躲避网通分公司处罚的目的,先后多次通过给付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梁某共计人民币12450元,梁某则为其隐瞒拖欠营业款的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梁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徐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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