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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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浅析海螺国贸1“反垄断”浅析第一部分欧美及中国反垄断法简介..........................2一、美国反托拉斯法....................................3二、欧盟竞争法........................................4三、中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规定......................4四、欧美反垄断法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区别..................6五、术语解释:卡特尔行为..............................7●卡特尔类型.....................................7●卡特尔的建立...................................8●卡特尔的不稳定性...............................9第二部分国际水泥业反垄断经典案例介绍...................11一、全球八家水泥公司遭欧盟反垄断调查.................11二、拉法基和维卡涉嫌垄断遭罚.........................11三、海德堡水泥面临多重反垄断调查.....................12四、印度三大水泥公司面临卡特尔调查...................13五、台湾水泥行业涉嫌联合垄断.........................13第三部分中国反垄断法对水泥行业的影响...................15参考资料:..............................................19“反垄断”浅析海螺国贸2摘要:本报告分别从欧美及中国反垄断法简介、国际水泥业反垄断案例介绍及中国反垄断法对水泥行业的影响等三部分对“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同类水泥公司的操作模式进行浅要分析,同时摘录国际大公司内部反托拉斯遵守条例中一些重要的相关条款,以便从中汲取可供我们学习借鉴并引以为戒之处,并为规范行业内商业操作行为以及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供参考。第一部分欧美及中国反垄断法简介反垄断法,国际通称为反托拉斯法或竞争法,是通过规范反竞争行为来促进和维护市场竞争。该法例是在国际间或涉外经济活动中,用以控制垄断活动的立法、行政规章、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条约的总称。从广义讲,垄断活动同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指限制竞争)、卡特尔行为以及托拉斯活动含义相当;从狭义讲,国际间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合并、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起来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目前国际最大的也是最具影响力的两大反垄断法律体系分别为《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中国在经过多年反复研讨之后,终于在2007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浅析海螺国贸3反垄断法》,并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国家发改委制定颁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并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一、美国反托拉斯法托拉斯是一种资本主义垄断组织形式,由许多同类商品的企业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为了垄断某种商品的产销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而组成的大垄断企业。托拉斯的垄断组织形式可分为两种:①以金融控制为基础的托拉斯。参加的企业形式上保持独立性,实际上从属于掌管托拉斯股票控制额的总公司,这种总公司是一种持股公司,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控制额对它们进行金融控制。②以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完全合并为基础的托拉斯。这种托拉斯所从属的总公司是一种业务公司,直接经营产销业务。在总公司下按产品类别或工序、工艺设立若干分公司来管理。美国反托拉斯法主要是联邦立法,其立法依据是联邦宪法关于授予联邦管理州际贸易和对外贸易权力的条款。联邦反托拉斯法主要有三部:《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克莱顿反托拉斯法》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反托拉斯法成为推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保护经济正常运转的“反垄断”浅析海螺国贸4强有力的手段。二、欧盟竞争法欧盟的竞争法来源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二者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似的。欧盟竞争法四个主要防范条例为:①卡特尔,或互相勾结以及其它反竞争的行为,对欧共体产生影响;②垄断,或预防滥用公司的市场主导地位权利;③合并,兼并或合资行为所带来的巨额利益;④国家资助,来自欧盟成员国对企业直接和非直接的资助。最后一点是欧盟竞争法所拥有的独一无二的条例,因欧盟内的成员国都是独立的,成员国有自由给予他们认为合适的公司以支持和帮助,任何独立市场所颁布的竞争条例都有可能变成无效。三、中国反垄断法和反价格垄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主要涉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以及法律责任(详见附件1)。该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浅析海螺国贸5经营者集中。在第二章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中,有几点定义需重点关注:①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②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③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反垄断是管制经济学中的一大难题,如何准确界定垄断实属不易。若过于苛刻,不利于发展规模经济,容易打击企业实施技术创新与品牌构建的长期战略;若过于宽松,则会出现扰乱市场、阻碍发展等种种问题。如果说三年多以前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确立了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那么最新颁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详见附件2)则主要针对市场调节价格,是对企业、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管。在现实中,一些企业、经销商并不纯粹是孤立、自发的各自为战,在经营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企业试图通过行业或者组织开会来达成某种价格协议的现象。但实际上,在很多竞争激烈的行业,例如快速消费品行业,这种协议很难形成长久约束。以曾经轰轰烈烈进行多次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为例,往往不出3个月,价格联盟就会自动瓦解。当然,通过法律规定明确市场主体开展价格竞争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有助于让经营者形成明确的法律预期,减少违规之举。公平的价格、清晰合理的成本,原本就是竞争的产物,“反垄断”浅析海螺国贸6在缺乏甚至没有竞争的垄断背景下,价格的形成机制就难以说清。在一定意义上说,价格垄断只是其他垄断行为的结果。在中国,大部分垄断行为都是行业性垄断,归根结底是由行政力量赋予的。很多政府和组织的垄断地位是根深蒂固,与部门利益紧密结合,如果不能斩断垄断者之间的利益链条、推进利益结构的调整和分配,仅凭加强对企业层面的规制,其实是不够的,也很难达到理想的反垄断效果。四、欧美反垄断法与中国反垄断法的区别我国反垄断法与欧美日本等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区别体现在我国的反垄断调整力度相对不够,不论是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还是今年初实施的反价格垄断规定,都对行政垄断行为的调整做了大幅度的保留。例如对于水、电、气、油以及其他一些重要行业,国家还是赋予了一定程度上合法垄断的权力。反观美国,早在一个世纪之前,就依据当时的《谢尔曼法》成功分割了美孚石油公司和美国烟草公司;上世纪八十年代又肢解了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另一个重要差异体现在处罚力度上。欧美国家对构成垄断的主体惩罚力度普遍较重。以美国为例,其采用所谓“三倍惩罚”的办法,即如果一企业因违犯了反托拉斯法而对其竞争对手或消费者造成危害,按法律规定,它将付给受害者三倍于实际损失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可能面临刑事监禁。“反垄断”浅析海螺国贸7而我国则仅限于经济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处上年销售额1%~10%的罚款等。五、术语解释:卡特尔行为卡特尔(Cartel)是一种正式的串谋行为,它能使一个竞争性市场变成一个垄断市场,属于寡头市场的一个特例。卡特尔以扩大整体利益作为它的主要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在卡特尔内部将订立一系列的协议,来确定整个卡特尔的产量、产品价格、指定各企业的销售额及销售区域等。●卡特尔类型①价格卡特尔。这是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维持某一特定价格:垄断高价、在不景气时的稳定价格或者降价以排挤非卡特尔企业。②数量卡特尔。卡特尔对生产量和销售量进行控制,以降低市场供给,最终使价格上升。③销售条件卡特尔。对销售条件如回扣、支付条件、售后服务等在协定中进行规定的卡特尔。④技术卡特尔。典型形式是专利联营,即成员企业相互提供专利、相互自由使用专利,但不允许非成员企业使用这些专利的卡特尔。“反垄断”浅析海螺国贸8⑤辛迪加。一种特殊的统一销售卡特尔,指成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销售公司,实行统一销售,或者卡特尔将所有成员企业的产品都买下,然后统一销售。●卡特尔的建立要在某个市场上形成卡特尔,至少需要以下三个条件:①卡特尔必须具有提高行业价格的能力。只有在预计卡特尔会提高价格并将其维持在高水平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有加入的积极性。这种能力的大小,与卡特尔面临的需求价格弹性有关,弹性越小,卡特尔提价的能力越强。②卡特尔成员被政府惩罚的预期较低。只有当成员预期不会被政府抓住并遭到严厉惩罚时,卡特尔才会形成,因为巨额预期罚金将使得卡特尔的预期价值下降。③设定和执行卡特尔协定的组织成本必须较低。使组织成本保持在低水平的因素有:a.涉及的厂商数目较少;b.行业高度集中;c.所有的厂商生产几乎完全相同的产品;d.行业协会的存在。其中,a、b两个因素降低了卡特尔的谈判和协调成本,同时,高度集中使少数几家厂商就能控制整个市场,“反垄断”浅析海螺国贸9从而才能使价格保持在较高水平。d因素的行业协会的作用主要是为市场上主要厂商的会面、协调、谈判提供更多的合法机会。c因素的产品同质,如果卡特尔成员产品之间差异较大,那么为了反映这种差异,价格必然会有所差异,这样使成员之间为达成统一价格增加了障碍;而且即使达成协定,成员厂商的欺骗行为也不易察觉,因为成员厂商可以把自己的降价归因于自己的产品与其它产品的差异上,或者提高产品差别,虽仍保持价格不变,但实际上吸引了更多顾客是一种变相降价。反之,如果产品几乎同质,厂商之间就很容易形成一个单一价格,而且成员的欺骗行为也较容易察觉。●卡特尔的不稳定性主要有两个因素导致卡特尔具有天然的不稳定性:①潜在进入者的威胁:一旦卡特尔把价格维持得较高水平,那么就会吸引新企业进入这个市场,而新企业进入后,可以通过降价扩大市场份额,此时卡特尔要想继续维持原来的高价就很不容易了。②卡特尔内部成员所具有的欺骗动机: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给定其他企业的生产数量和价格都不变,那么一个成员企业偷偷地增加产量将会获得额外的巨大好处,这会激励成员企业偷偷增加产量,如果每个成员“反垄断”浅析海螺国贸10企业都偷偷增加产量,显然市场总供给大量增加,市场价格必然下降,卡特尔限产提价的努力将瓦解。如果卡特尔不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最终将导致卡特尔的解体。事实上,经济学家研究得出,世界上卡特尔的平均存续期间约为6.6年,最短的两年就瓦解了。此外,随着各国政府反垄断法的实施,卡特尔也可能因为违反了政府法律而被迫解体,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卡特尔都是国际性卡特尔,以规避国内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浅析海螺国贸11第二部分国际水泥业反垄断经典案例介绍一、全球八家水泥公司遭欧盟反垄断调查2010年12月10日,欧盟反垄断监管部门宣布对世界前四大水泥集团和其他四家水泥生产商展开反垄断调查,原因是上述企业涉嫌串通定价、阻碍进口。尽管欧盟委员会并未点名,但法国拉法基、瑞士豪瑞、墨西哥Cemex、德国海德堡、意大利BuzziUnicem及其下属的Dyckerhoff公司表示,它们正在接受调查。欧盟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说:“此次调查主要针对水泥及水泥制品市场上可能存在的进出口限制、市场划分和价格协调。”本次反垄断调查的范围包括奥地利、比利时、捷克、法国、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西班牙和英国,主要涉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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