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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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L/O/G/O动植物检疫动植物检疫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协定、协议、规范性文件现行动植物检疫法规•专门法规:•1996年12月2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共10章68条。•《动植物检疫法》的立法目的:•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禁止进境物:•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豚草毒麦假高粱菟丝子列当番茄细菌性叶斑病菌美国白蛾马铃薯甲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检疫审批•检疫审批范围:•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禁止进境物。•审批程序及要求:•输入上述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进境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办理禁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意见。•审批程序及要求:•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或其授权机关负责。•审批条件:•(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过境审批:•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同意后,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境检疫•检疫程序:(出国检疫)报检、检疫(现场检疫、指运地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检疫处理和签证放行等。•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凡有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对申报物实施检疫。•报检: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点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所需资料:•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在报检时还应当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检疫基本要求:•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工具上和货物现场实施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按照规定采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装载动物的运输工具抵达口岸时,上下运输工具或者接近动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防疫消毒,并执行其采取的其他现场预防措施。•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现场检疫:物:•检查有无疫病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传染病或者已死亡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配合下查明情况,立即处理。•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排泄物等,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动物产品:•根据情况,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需要实施实验室检疫的,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实施实验室检疫。•对易滋生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施植物检疫。•植物、植物产品检疫:•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工具和装卸现场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对来自动物传染病疫区或者易带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病原体并用作动物饲料的植物产品,同时实施动物检疫。•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按照规定采取样品。•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理。•进境的同一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只对本港卸下的货物进行检疫,先期卸货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检疫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统一出具检疫证书。•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进行处理;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疫证书。输入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不合格处理:•输入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输入植物、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有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国家或者地区政府有关机关同意,可以派检疫人员进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调查。•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就近交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出境检疫•检疫程序:报检、检疫(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检疫处理和签证放行等。•货主或者其代理人依法办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境报检手续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仓库或者货场实施检疫;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实施检疫。产地检疫合格货物口岸查验规定:•(一)动物应当经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临床检疫或者复检;•(二)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工具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改换运输工具出境的,换证放行;•(三)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到达出境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超过规定的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依据:•(一)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规定;•(二)双边检疫协定;•(三)贸易合同中订明的检疫要求。过境检疫•检疫程序:报检、入境口岸现场检疫、(过境期间检疫监督)、离境前验放等。•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下同)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邮件作退回处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理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合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理。作限期退回处理的,携带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理。•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合格的,当场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截留凭证。截留检疫合格的,携带人持截留凭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理。•禁止携带、邮寄“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若携带、邮寄进境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移动或者损坏动植物疫情监测器具。检疫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进出境动物和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离饲养、隔离种植的,在隔离期间,应当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监督。动植物检疫的发展趋势1、两种检疫制度:①全面性检疫②针对性检疫2、制度化、规范化与标准化3、国际化与国内协作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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