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一、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历史渊源动植物检验检疫就起源而言。是当人类面临着来自自然界的强大敌人——有害生物。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保证人体健康。这是始于卫生检疫。而后发展为动植物检疫的活动。是人类在与自然界作斗争实践中的一项伟大创举。“检疫”一词是由英文Quarantine翻译而来。文献资料表明Quarantine源于拉丁文Quarantum。意思是“四十天”。早在14世纪。当时欧洲的威尼斯共和国为阻止当时的传染病(黑死病、霍乱、黄热病、疟疾等)传人本国国土。对要求人境的外来船舶和人员在进港前一律采取在锚地滞留、隔离40d的防范措施。在此期间。如未发现船上人员染有传染性疫病。方可允许船舶进港和人员上岸。这种带有强制性的隔离措施。在当时医药尚不发达的条件下。对阻止疫病的传播蔓延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从此以后。此方法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Quarantine成为隔离40d的专有名词。并逐渐形成了“检疫”的概念。这种防范人类疫病蔓延的卫生措施——隔离检疫措施。给人类以启迪。被人们逐步运用到阻止动物疫病、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上。遂出现了动物检疫和植物检疫。最早的动植物检疫工作可上溯至300年前。到了19世纪中后期和20世纪初期。世界上出现了一系列灾难性的动植物疫情。给人类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以立法形式禁止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输入的做法逐渐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重视。一些国家相继制定和公布了既有针对性又有可操作性的检疫法规。例如。13本在1886年颁布了《兽医传染病预防法规》。接着又于1896年制定了《兽医预防法》。1914年制定了《出口植物检查证明规程》和《进出口植物检疫取缔法》。英国于1907年颁布了《危险性病虫法案》。于1967年发布了《植物保健法》。191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植物检疫法》。1935年又正式颁布了《动植物检疫法》。新西兰于1960年颁布了《动物保护法》。1967年颁布了《动物法》。1968年颁布了《家禽法》。1969年颁布了《动物医药法》。澳大利亚于1908年公布了有关家禽检疫的规章。1975年又制定了《动物法》。随着动植物检疫工作的进行、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植物检疫也从单个国家的国家行为发展到双边合作或多边合作。1881年有关国家签订了《国际葡萄根瘤蚜公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防范有害生物越境传播的区域国际植物检疫公约。在此基础上。195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vention。IPPC)。1979年和1997年。FAO分别对IPPC进行了2次修改。此外。在一定的生物地理区域。联合国粮农组织(FoodandAgricultureOrganizationoftheUnitedNation。FAO)还陆续帮助建立了9个区域植物保护组织(RegionalPlantProtectionOrganization。RPP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及区域植物保护组织在协调成员国间的植物检疫活动、传递植物保护信息、促进区域内国际植物检疫的合作方面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在动物检疫方面。国际动物检疫公约有由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rldOrganizationforAnimalHealth)于1968年通过后又几经修订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原译为国际兽疫局(法文为officeinternationaldesepizooties。OIE)。先后成立了5个地区委员会。而且在世界各地还拥有156个协作中心和参考实验室的全球网络。为推进当今世界贸易自由化进程。世界贸易组织(WoddTradeOrganization。WTO)制定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AgreementontheApplicationofSanitaryandPhytosanitaryMeasures。SPS)。1994年117个国家(包括中国)签署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1995年1月1日起《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对大多数WTO成员国开始生效。这一协定在规范动植物卫生检疫的国际运行规则。将其对贸易的消极作用降低到最小起到了十分有益的作用。近年来。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已制定出了区域性植物有害生物名单。还制定了一系列与植物检疫有关的国际植物卫生标准、程序及术语。同样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也制定了一系列动物及其产品国际卫生标准。这些都充分反映了《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的科学性、协调性、等同性、程序性和透明度等原则。回顾动植物检疫的历史就可以知道。动植物检疫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理论在不断的成熟。法规和执法组织都在日臻完善。技术和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动植物检疫将在保护农业生产和人类健康。保护生物多样性及促进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二、一常用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术语随着动植物检疫工作的深入。积累了一批动植物检疫方面的基本词汇。时光斗转星移。人们对这些术语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也越来越完善。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5号出版物专门对184个植物检疫专业名词进行定义。该标准于1999年发布。以后又多次修订。该标准发布为在全球范围内制定和实施植物检疫措施提供了国际公认的词汇。同时也方便了贸易各方之间的交流。(一)有害生物(Pest)有害生物是指能对人类的利益造成损害的生物。或者应该说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就是有害生物。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2002年版的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StandardforPhytosanitaryMeasure。ISPM)第5号出版物(ISPMPub、No、5)是《植物检疫术语》(GlossaryofPhytosanitaryTermso《植物检疫术语》对有害生物的定义是:有害生物(Pest)是指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品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本书所说的有害生物主要是指植物及其产品携带的能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生物。植物有害生物通常可分危害虫、病原真菌、病原原核生物(细菌、植原体、螺原体)、植物病毒(病毒和类病毒)、杂草、病原线虫、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动物等若干类。外来物种和转基因生物可以是有害生物也可以是非有害生物。外来物种是指本地没有的生物物种。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重组DNA技术引入外源基因的生物。如果它们能够造成危害就是有害生物。近年来。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植物检疫中有害生物的概念被进一步拓展。根据在国际贸易中采取植物检疫措施的需要将有害生物分为两类:限定的有害生物和非限定的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又分为检疫I生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见表1of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1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I非限定的有害生物表1有害生物类型的比较(引自许志刚《植物检疫学》)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物(Non—RegulatedPest)是指已经广泛存在。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根据IPPC第U、2条。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2、限定的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RegulatedPest)是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和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1)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是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2)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RegulatedNon—QuarantinePest)是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秘书处组织起草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概念与应用》(ISPMPub、No、16)。这个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描述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含义。明确了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特性。介绍了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应用及在限制体系中应注意的情形。正确理解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首先需要正确理解定义中的“预定的用途”及“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两个词语的含义。一般认为。“预定的用途”主要包括种植用来直接生产商品(如水果、切花、木材等)、保持被种植状态(盆栽植物等)、增加相同的种植用植物的数量(如块根、块茎、种子等)等数类。非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济影响”受有害生物种类、商品种类及预定用途的差异而不同。一般可从减产、品质下降、防治有害生物的额外费用、采收及分级过程的额外支出、由于植物生命力丧失或抗性变化等需再种植的开支或种植替代植物而带来的损失等因素来加以考察。在特殊情形下。有害生物对生产地点的其他寄主植物的影响也可加以考虑。(二)动物疫病及其病原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传染病是由特定病原微生物引起的。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和临床表现。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寄生虫病是由病原性寄生虫引起的疾病。人畜共患病是指在人类和脊椎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即由共同病原物引起的。在流行病学上有相互关联的人和脊椎动物的疾病。又称为人畜共患病。包括人畜共患传染病和人畜共患寄生虫病。有些人畜共患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共同的检疫对象。如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疫病的病原物指引起动物特定疾病的生物因子。包括病原性微生物和寄生虫。微生物是指一类分布广、繁殖快、形体微小的单细胞或个体结构较为简单的多细胞甚至没有细胞结构的低等生物。微生物主要包括病毒、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细菌、真菌、螺旋体及少数藻类等。寄生虫是指暂时或永久地寄生在宿主的体内或体表。以其作为居住条件。并从宿主取得其营养物质。给宿主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的动物。动物疫病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分成不同的种类。(1)按疫病的危害程度分类我国将进境动物疫病分为一类和二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将动物疫病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国际兽医组织(OIE)将陆生动物疫病分为A类和B类。按政府的管理要求分为法定(报告)疫病和非法定(报告)疫病。(2)按病原物分类可分为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传染病包括病毒病、细菌病、支原体病、衣原体病、螺旋体病、放线菌病、立克次氏体病和霉菌病;寄生虫病包括原虫病、线虫病、吸虫病、绦虫病、丝虫病以及由一些昆虫引起的疾病等。(3)按宿主分类可分为人畜共患病、猪疫病、反刍动物(牛、羊等)疫病、马属动物(马、骡、1驴等)疫病、小动物(犬、猫、兔等)疫病、家禽(鸡、鸭、鹅等)疫病、野生动物疫病、水生动物疫病、实验动物疫病、蜜蜂疫病以及家蚕疫病等。(三)植物《植物检疫术语》将植物(Plants)定义为:“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在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是这样定义的:“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四)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术语》将植物产品(PlantProducts)定义为:“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人和扩散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将植物产品定义为:“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千果、鲜果、蔬菜、生药材、木材、饲料等”。(五)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将动物(Animals)定义为:“动物是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鱼、虾、蟹、贝、蚕和蜂等”。(六)动物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将动物产品(AnimalProducts)定义为:“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