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电厂2010-06-24发布2010-06-24实施1广州珠江电厂企业标准动火作业管理标准Q/ZD-212.06-2010代替Q/ZD-212.06-2006;Q/ZD-212.06-2001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广州珠江电厂在本厂明火禁区动火作业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广州珠江电厂动火作业的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1994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两票”管理指南》—中国水利电力出版社3管理职责3.1动火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3.1.1负责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并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检查动火措施并使其正确完备。3.1.2向工作班成员布置动火工作内容和范围,交待清楚防火和灭火等安全措施。3.1.3要始终监督现场的动火工作,在出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制止动火。3.1.4应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工作票不动火;动火手续不完善不动火,安全措施未做好不动火。3.1.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做到不留任何火种。Q/ZD-212.06-201023.2动火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3.2.1负责审查动火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3.2.2负责审查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离。3.2.3负责审查现场安全措施确已完善和正确地执行。3.2.4负责向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运行所做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是否完善。3.3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3.3.1检查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3.3.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3.3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要求。3.3.4始终监护现场动火作业的全过程,发现失火及时扑救。3.3.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保证现场无残留火种。3.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3.4.1动火前必须收到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3.4.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3.4.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3.4.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5各级审批人员及动火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责任3.5.1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3.5.2负责审查工作是否满足安全要求。3.5.3负责审查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5.4负责检查动火工作现场是否安全。4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4.1动火作业及明火禁区:4.1.1凡是在明火禁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属动火作业。4.1.2以下范围属明火禁区:燃油罐区、燃油泵房、废油池、卸油泵房、油系统(包括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主机、小机润滑油系统、抗燃油系统,风机油站等)、制氢站、氨站、氢气系统、氨气系统、脱硫系统的吸收塔和净烟气烟道、集控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继保室、配电室、厂用电室、档案室、输煤皮带通道、煤场、煤码头、原煤仓(包括输煤系统除尘器)、给煤机平台、磨煤机、电缆夹层及电缆隧道、变压器、油处理室、升压站、主变与厂高变区域隔离围栏内、仓库及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等。4.1.3凡是在“明火禁区”范围内需要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手续。4.2下列地点如需明火作业,必须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4.2.1加油站、油库围墙以内,燃油管道5m以内。4.2.2氢冷发电机本体及周围5m以内,高至行车轨道及屋顶,机0m、负米的氢管道附近5m以内。4.2.3制氢站围墙内、氢气系统、氢管道及其两侧5m以内。4.2.4氨站围墙内、氨气系统、氨管道及其两侧5m以内。4.2.5制氢站、氨站围墙外10m以内。4.2.6控制室、保护室、蓄电池室内、易燃易爆仓库、油库及油处理室。4.2.7制粉系统、煤粉仓、原煤斗、电气充油设备和全厂电缆沟、电缆夹层。4.2.8生产现场的油系统(包括锅炉燃油系统,汽轮机主机、小机润滑油系统、抗燃油系统,风机油站等)。4.2.9脱硫系统的吸收塔和净烟气烟道。4.3除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及禁止明火区,必须填写二级动火工作票。4.3.1氢冷发电机及氢管道5m以外、10m以内的明火作业。、4.3.2氨管道5m以外、10m以内的明火作业。Q/ZD-212.06-201044.3.3蓄电池、油处理室周围5m以外、10m以内的明火作业。4.3.4输煤系统(不包括原煤斗、煤粉仓)。4.4严禁动火作业情况4.4.1油船、油车停靠的区域。4.4.2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4.4.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净前。4.4.4风力达5级以上的露天作业。4.4.5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明原因的消除前。4.5动火工作票的填写要求4.5.1确因工作需要在禁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的,由对动火工作现场熟悉的并具备相关资格的动火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员填写,工作票上应写明动火设备名称、工作地点及内容,并画好示意图,检修工作负责人负责填写好“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工作票签发人负责审核补充;运行接票人员负责填写“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消防部门负责人、消防监护人负责填写“消防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4.5.2“检修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指在动火工作中检修对动火区工作范围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要求运行采取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包括:4.5.2.1动火工作使用的器材放置安全要求。如氧气、乙炔气瓶的放置距离要求等。4.5.2.2动火设备与易燃易爆品的隔离措施等。4.5.2.3根据现场可燃物配备正确的灭火器材措施。4.5.2.4现场的监护措施。4.5.2.5工作完毕后清理现场遗留火种的措施等。4.5.3“运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指在动火区工作中涉及对运行设备有影响而应采取的措施及注意事项,具体内容包括:4.5.3.1凡动火工作需运行人员做隔离、冲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若无则填写“无”,严禁此栏空缺。4.5.3.2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4.5.4“消防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内容包括:4.5.4.1核实检修提出的防火和灭火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善。4.5.4.2指导检修人员防火和灭火工作措施。4.5.4.3现场防火监护措施。4.5.4.4考虑动火设备周边易燃易爆品的隔离措施。4.5.5一级动火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1天(24h);二级动火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不得超过7天(168h)4.5.6动火工作票的填写采用手写票,必须使用标准的名词术语、设备双重名称。4.5.7动火工作票必须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要做到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刮改。4.5.8动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收执(黄色联),一份由动火执行人收执(粉红色联),一份由运行许可人收执(白色联)。动火工作终结后,各联交所在部门(班组)保存。运行现场保存的动火工作票按月审核统计,并将统计结果报给安健环部,审核统计过的动火工作票至少应保留三个月。4.5.9动火工作票应按统一格式(附录一、二),按事先进行编号的顺序使用(工作票编号按流水号)。4.6动火工作票的审批4.6.1已填写好的动火工作票(含检修、运行、消防等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按照审批人签章栏原则上要求从左至右顺序进行逐级审批。4.6.2一级动火工作票审批:“工作票签发人”栏由厂部已批准的具备一级动火票签发资格对应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发(外委单位动火票由委托部门领导签发);“消防部门负责人”栏由安健环部消防队队长(副队长)或指定当班班长审核签名;“安监部门负责人”栏由安监高级主管及以上安监人员审核签名;“厂部批准人”栏由电厂生产领导批准签名;“值长”栏由当班值长接收动火工作票审核签名。4.6.3二级动火工作票审批:“工作票签发人”栏由厂部已批准的具备二级动火票签发资格对应的部门人员签发(外委单位动火票由委托部门领导签发);“消防人员”栏由消防监护人(部门义务消防员)审核签名;“安监人员”栏由相应部门安全主管(或安健环安监主管)审核签名;“批准人(值长)”栏由当班值长批准签名;“单元长”栏由当班单元长接收动火工作票审核签名;4.7动火工作票签发、审批注意事项4.7.1动火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动火工作票负责人,动火工作票的审批人、消防监护人不得签发动火工作票。4.7.2动火工作票不得代替检修工作票。4.7.3动火工作必须按照以下原则从严掌握。4.7.3.1有条件拆下的构件,如油管、法兰等应拆下来移至安全场所。4.7.3.2可以采用不动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样能够达到效果时,尽量采用代替的方法处理。4.7.3.3尽可能地把动火的时间和范围压缩到最低限度。4.8动火工作票的办理、终结程序4.8.1动火工作票审批完成后,由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到运行单元长处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办理一级动火票时,单元长负责安排运行当班人员按照时间间隔对动火区域的所含可燃气体、粉尘浓度进行定期测量,并由测量人将测量值和结论、测量时间、测量人、测量仪器等填在工作票内。4.8.2检修、运行及消防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完成后,分别由相关的工作负责人、运行许可人、消防监护人签名确认。4.8.3各种动火安全措施均已落实后,按照一、二级动火工作票要求分别由值长或单元长办理动火许可手续。4.8.4动火工作结束后,检修人员及运行应及时拆除安全措施,认真检查和消除残留火种,动火执行人、动火工作负责人、消防监护人分别签名后,按照一、二级动火工作票要求分别由值长或单元长办理动火终结手续。4.8.5工作过程中不得任意改变工作方案,如需改变应重新办理动火工作票,在动火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或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有权下令停止动火。4.8.6特殊或紧急情况(如事故抢修、夜间、节假日等)不能履行正常动火手续时,可不开动火工作票,但必须履行许可手续(同时通知厂部值班人员和消防人员到现场)做好防火安全措施。4.8.7动火工作票在正常情况下不予办理延期手续,但确因工作需要,需办理延期手续时应在动火结束前办理,运行许可人应根据运行生产需要签办或请示上级批准后签办,签办意见写在备注栏内。4.8.8一、二级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应考试合格,并经生产副厂长或技术总监批准并书面公布。动火执行人应具备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4.9动火工作的安全管理4.9.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动火时,必须测定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一级动火工作每隔2-4小时测量一次),并在监护下作明火试验,确无问题后方可作业。4.9.2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动火现场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气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4.9.3一般情况,一级动火工作由部门负责人、安健环部消防队专职人员到现场监督,特殊情况下,由安健环总监率领安监高级主管、消防队专职人员等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可靠性并在现场监督。4.9.4二级动火工作由部门指定专人和义务消防员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并在现场监督。5检查与考核5.1动火工作票由安健环部负责检查、监督、考核。5.2检查与考核程序、内容、时间、方法5.2.1本标准按月、季、年进行检查考核。5.2.2本标准由安健环总监定期检查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5.2.3考核办法参照《奖金考核管理标准》等有关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