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简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该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反洗钱工作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反洗钱法》明确了我国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正式建立了我国预防洗钱的基本法律制度。《反洗钱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七条。其主要内容可以从调整范围、监督管理、核心主体、行政调查、国际合作、法律责任和特别关注等几个方面来学习了解。(一)调整范围:预防洗钱活动我国的《反洗钱法》是一部调整预防洗钱活动的法律。《反洗钱法》所规定的具体调整范围涉及以下内容:1、实施预防洗钱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义务主体,另一类是执法主体。(1)义务主体。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2)执法主体。即承担反洗钱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主要包括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2、预防洗钱的对象。预防洗钱的对象就是洗钱活动。反洗钱法规定的“洗钱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反洗钱法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根据我国洗钱活动的实际情况,将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洗钱活动,作为预防和打击的重点。3、预防洗钱的措施或内容。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既包括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进行的监督管理、调查和国际合作。“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反洗钱法》所规定的反洗钱措施同时适用于预防监控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二)监督管理:央行主管、明确职责、协调合作反洗钱法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全面提高洗钱预防和监控能力。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行政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并同时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1)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2)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规章制度;(3)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4)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接收、分析;(5)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6)进行可疑交易的调查,以及在法定情形下行使对资金的临时冻结权;(7)行使行政处罚权;(8)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三)核心主体: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反洗钱法明确金融机构是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要主体,这是基于反洗钱工作的现实选择。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因此,实施预防洗钱的行为必须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通过金融机构监测并报告异常资金流动,发现并控制犯罪资金。但是,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1、金融机构的范围反洗钱法正式将预防、监控洗钱的领域扩大到所有金融业,并具体列举了承担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1)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等银行业金融机构;(2)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等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3)保险公司;(4)信托投资公司。另外,反洗钱法授权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2、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法具体明确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1)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并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2)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3)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4)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5)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等。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三项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核心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的制度。反洗钱法规定的身份识别主要涉及以下主体:在建立业务关系或者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汇兑、票据兑付等一次金融服务时的客户;由他人代理客户办理业务时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与客户建立人身保险、信托业务时,与客户不一致的合同的受益人。反洗钱法对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是:对以上主体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法律规定的身份识别措施;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程度,充分反映了其对预防和控制洗钱活动的内部控制程序的实施力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的的制度。设立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有三个:一是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反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证据。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至少保存5年。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移交指定的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指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指金融机构怀疑或有理由怀疑某项资金属于犯罪活动的收益或者与恐怖分子筹资有关,应当按照要求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制度。(四)反洗钱调查:预防洗钱的必要措施反洗钱行政调查是指在刑事侦查程序前,由有权机关依法对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活动予以核实和查证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及强制措施。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为了有效解决紧急情况下犯罪资金转移、外逃等问题,因此,反洗钱法设置了刑事侦查程序前的反洗钱行政调查程序。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享有调查权的主体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调查的对象是金融机构;调查措施包括询问、查阅、复制、封存及临时冻结资金账户;对调查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调查人员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为了避免权力滥用,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法律严格限定了调查措施的行使条件、主体、批准程序和期限:一是只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才能进行封存,对涉案账户资金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才可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二是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才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且必须报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是临时冻结以二日为限。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措施。(五)国际合作:形成反洗钱的国际网络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是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因此,反洗钱国际合作既是我国加入多项重要国际公约时所承诺的国际义务,也是反洗钱工作的客观需要。反洗钱法对国际合作的原则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我国将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二是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依法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三是规定涉及追究洗钱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法。同时反洗钱法规定的内容也充分考虑、吸收了其他国家、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为反洗钱国际合作、联合打击洗钱犯罪提供了一个平台。(六)法律责任: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反洗钱法根据反洗钱自身的特点,对违法与法律责任做出了切实可行的规定。法律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两类:一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是金融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法律责任形式违法依其性质与危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犯罪)、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等,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联系在一起的。反洗钱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并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制裁,必须根据法律实施,无处分权的单位不得行使。1)对单位的处罚。对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和罚款处罚。对于罚款的处罚,可根据不同的情况,最低二十万元,最高五百万元。2)对个人的处罚。取消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以及罚款。罚款数额最低一万元,最高五十万元。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或规章制度,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违反内务纪律人员的一种制裁。实施行政处分必须是具有这种处分权的单位或部门。在我国,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对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纪律处分。(七)特别关注: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反洗钱立法如何作到既要起到防止将非法资金转为合法资金,以及发现可疑交易的作用,同时又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影响正常的金融活动和经济活动,保障金融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顺畅进行,是立法过程中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为实现这一立法目的,反洗钱法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1、资料保密。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中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都要保密,不得泄漏。2、使用范围限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3、设立统一的信息中心。为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收集反洗钱信息是一个必要、有效的手段。但由于反洗钱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为避免收集信息部门的过于分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只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信息中心。4、违反本法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避免反洗钱行政调查权利的滥用。为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