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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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依据梳理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阿克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目录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日期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1.1行政法规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2005.11.18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2010.3.1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5.1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2009.1.15《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9.1.16《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2009.1.1三、行政处罚项目(43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行为及适用罚则: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处罚种类: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4、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6、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7、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8、未经检疫,向无规定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10、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11、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志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2、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13、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14、违反规定发布动物疫情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发布动物疫情的。1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6、动物诊疗机构造成疫情扩散处罚种类: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17、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8、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19、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20、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暂停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21、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处罚种类: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22、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处罚种类: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23、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处罚种类: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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