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实施要点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督指导处目录出台背景及原因出台过程各地报告列举的主要问题及答复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填写要点分析规范实施要求出台背景及原因被责任追究风险日益加大近年来检疫环节被查处的比例高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环节的违法情况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和标准的缺乏检疫工作本身不规范、不标准被责任追究风险日益加大2008年河北三鹿奶粉“三聚氰胺”被免职:石家庄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引咎辞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被撤职: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司长、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副司长。被降级:农业部畜牧业司司长。被记大过: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原副司长、农业部总经济师、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被记过: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协调司司长。2011年双汇瘦肉精事件事件回放:曝光当地动物检疫部门存在“只收费、不检疫”、“隔山开证”、“对问题猪不闻不问”,以及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不实施检查且违规收费的问题。处理:被曝光出证的检疫申报点:涉案的三名工作人员,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分别判处五至六年的有期徒刑。被曝光的检疫员:以玩忽职守罪判处站长及相关工作人员4年零6个月到3年的有期徒刑。被曝光的公路检查站:工作人员被开除公职,带班领导被撤销副站长职务。被责任追究风险日益加大在客观形势下,国家加大对渎职罪的立法力度。渎职罪的立法历程显示,1979年到1997年,《刑法》中渎职罪罪名从9个增至35个,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其次,国家加大对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查处力度,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文件通知,重点查办食品监管环节中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近年来检疫环节被查处的比例高被系统外部追责的情况:2008年1月-2011年12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被追究责任案件分别有2起、5起、11起、27起,被追究责任人员数量分别为2人、7人、16人、55人,呈逐年增加趋势。2011年监督机构人员被追究责任案件和人员数量最多,分别占到四年累计数的60.0%和68.8%。在45起被追究责任案件中,有22起案件发生在产地检疫环节,占案件总数48.89%,有6起案件发生在屠宰检疫环节,占案件总数13.33%。调查显示检疫是被追责的主要环节。产地检疫与屠宰检疫环节的违法情况产地检疫环节一是只收费不出证,二是只收费不检疫,三是检疫主体不适格,四是将检疫权让渡,五是渎职失职,六是买卖检疫证明,七是不按规定收费。在屠宰检疫环节一是屠宰检疫不作为,二是屠宰检疫人员失职渎职,三是驻场检疫人员贪污检疫费,四是驻场检疫人员发现“注水肉”情况未向有关部门通报。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和标准的缺乏普遍缺乏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程序和标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如何工作就算履职到位,在国家层面找不到依据和参考。如监管的环节场所、监管的内容频率、监管的形式要求等至今都没有详细的规定。以上因素都会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开展工作时目标任务不明确,即使在认真履职的情况下,也很难做到位,时刻面临着被问责的风险。检疫工作本身不规范、不标准由于工作标准、规定缺失,检疫工作实施上存在随意现象。由于工作的不规范,这些年取消检疫收费的呼声不绝于耳(尤其是产地检疫环节)。国家其它部门、监管对象等认为检疫只是肉眼观看,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不应该收费,应纳入国家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范围。为了检疫队伍自身的生存、发展,必须给检疫的实施过程立规矩。出台过程2013年初,全国疫控和监督会(厦门)。起草: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会议修订讨论:河北石家庄(5月)北京浙江江苏张家港(12月)12月18日颁布。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的通知(疫控(督)[2013]135号)2014年4月11日。关于报送《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实施准备情况的通知(疫控(督)[2014]51号)各地报告列举的主要问题及答复记录填写多,工作量大没有经费印刷是全面实施还是试点实施是使用自己省制定的规范还是使用国家制定的规范规范在推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地报告列举的主要问题及答复所有表格是否都由省里印制?本规范规定“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制、发放、登记”,但印制可以交由各地市。□记录单编号省级简称后可否加上代表地市的字母?为方便管理,有的省份提出在省简称后加上一个代表地市的字母,然后进行数字编码,这是可行的。□官方兽医签名是否表示表格需要官方兽医进行填写?填写记录的人员可以是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但最终的签名得填写出具检疫证明或检疫处理通知单的官方兽医的姓名。各地报告列举的主要问题及答复可否使用电子版,其相关要求是什么?目前,据统计全国有16个省份开始试点或推动电子出证的工作。检疫记录可以采用电子版,但内容和格式一定要与纸质版的相同,以有利于全国纪录的统一规范。□涉及到无害化处理的报表,单位应该增加公斤,无害化处理的大多数是病害组织,而不是整头猪。此表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要了解检疫不合格动物的处理,检疫不合格的应该是整头动物,而不应该是某些部位。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填写要点分析《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分为三单五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种蛋、胚胎、精液检疫工作记录单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情况日汇总表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工作情况记录表皮、毛、绒、骨、蹄、角检疫情况记录表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情况日汇总表检疫工作记录单包含了普通动物(猪牛羊禽等)、蜜蜂、种乳用动物、人工捕获野生动物、伴侣动物等多种动物记录单的必要性设计记录单的初衷作为出具检疫证明的依据便于货主了解检疫过程提醒检疫人员,相关检疫的几个关键点与检疫证明的关系与检疫证明中重复的内容货主姓名、联系电话、动物种类、数量、启运地点重复内容不多。身份证号动物来源:人工饲养:包括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指种用、乳用、食用的牲畜、禽类。合法捕获:指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动物原驻地名称检疫地点启运地点到达地点实验室检测官方兽医姓名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反馈: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是反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身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情况,是内部的工作痕迹化管理,是否需要“货主签字”?“货主签字”可以方便货主了解我们的检疫内容,有货主签字确认最好,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的确是内部的工作痕迹化管理,如果没有货主签字,也是可以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是否疫区与是否非封锁区《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单结论: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封锁是对疫区实施的,封锁区等同于疫区;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没有明确提出采取封锁措施,但有疫区的划定。因此,我们综合考虑此处要求填写“是否疫区”。建议工作量大的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可以按照不同畜种分开填写。对于工作量不大的可以将同天检疫的动物合并在一张汇总表上填写。合计:动物种类、检疫数量(不同畜种填在一起的可以不用合计数量)、检疫地点、合格数、不合格数、官方兽医姓名关于检疫方式关于合计:产地、入场数量、编号。圈存数:屠宰工作情况日记录表案例:公主岭市高金屠宰场目前日屠宰量近千头,业户送猪一车有的多达上百头,目前的存在情况:一是持同一张检疫证明入场的生猪按照企业生产计划可能不在同一天屠宰;二是即使在同一天屠宰,该批生猪可能分销到不同地点或一部分鲜销,一部分分割冷藏后销售。而《屠宰检疫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同步检疫一栏中要求填写出具检疫证明编号,并且每日汇总,基层人员应如何填写该项目屠宰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对于情况一,比如第一天进了100头猪,宰了50头,第二天又宰了50头。那么当天屠宰检疫记录上就记上100头的入场检疫情况和50头的屠宰检疫情况,另外50头就记在第二天的屠宰检疫记录上,在入场那栏标记上是头一天入场的100头中的。对于情况二,屠宰检疫完毕后就应该出具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不论该产品是鲜销还是冷冻销售,对于省内分割冷冻后销售的,可能涉及到换证的问题。但是不论怎样,当日屠宰检疫出具的检疫证明信息都应该如实、如数填写。不够填写的可以加纸附后。屠宰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反馈屠宰场出场的是分割后动物产品,数量单位为公斤,不易使用头、只、羽、匹作为数量单位我们设计的表格主要是看动物的屠宰检疫合格头数,如果改为公斤计数,我们就无法得知入场检查多少头,合格多少头了。屠宰工作情况日记录表和日汇总表反馈产地一栏偏窄下发的电子版是格式模板,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填写情况做适当调整。如“产地一栏偏窄”可以拉宽。《检疫处理通知单》一栏:原则上检疫处理情况一天记录在一张《检疫处理通知单》上,不可能按照每个经营户(货主)逐个统计填写。根据屠宰检疫规程,《检疫处理通知单》是对屠宰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出具的,理论上应该一头一单,因为每头猪检疫不合格的原因应该是不一样的。所以说“原则上检疫处理情况一天记录在一张《检疫处理通知单》上,不可能按照每个经营户(货主)逐个统计填写”是说不通的。关于计量单位:同步检疫不合格的数量指的就是“头、只、羽、匹”的整只动物屠宰检疫无害化处理日汇总表反馈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编号即可,处理不由官方兽医完成的,是否有必要填写?驻场官方兽医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被怎样无害化处理,应该有所了解,才能确保监管到位。规范实施要求做好记录规范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做好记录单编号的编排,记录单的登记以及指导印制工作,要确保5月1日全面实施检疫工作记录。做好宣传和解释说明工作。各地要及时收集记录规范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同志提出的建议,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如有困难及时向我们反馈。做好实施后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实施后,各地要及时对检疫记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我中心也会择机对各地记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实施要求各省自己制定的表和国家表格的关系?有的省反应,区县填写的表格太多。过去有的省就规定了很多表格。理论上,国家出来了这个表格,各省就应该根据情况,调整自己以前制定的表格。可以合并一下,与国家内容相同的表格,各省自己的就可以不用填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