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2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市**县区域内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六、申请材料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32.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应标有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消毒设施、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引入动物隔离舍、患病动物隔离舍、兽医室等的位置);3.设施设备清单;(应包含栏舍、消毒设施、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设施、引入动物隔离舍、患病动物隔离舍、兽医室等设施设备);4.管理制度文本;5.工作人员名册及身体健康证明;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7.兽医技术人员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资格证复印件;8.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注:请对照《……动物防疫条件自查表》的内容作好准备。(所有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4不收费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当场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动物卫生监督所考核组进行审核材料和现场勘察,考核组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限12个工作日。动物卫生监督所会同局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并将材料呈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