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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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10年5月14日一、定义:特种设备•什么叫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二、特种设备分类•机电类特种设备•(如电梯、超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三、有关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法规也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制定的。1960年劳动部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并于当年批转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报告,•要求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建立国家检测中心,并且批转全国安全监察机构增加编制800人。同时开始安全监察技术法规的起草。第一层次: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安全生产法》第二层次: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等•第三层次:规章(管理规定、办法)•按照《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分为行政许可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制度共8项: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2、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格许可4、罐车和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7、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监检查制度共5项:1、强制检验制度(包括设备生产过程监督检验和在用设备定期检验);2、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制度;3、事故调查处理制度;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5、安全状况公布制度等。•第四层次:综合技术法规•对应行政许可制度有许多安全技术规范,如许可条件、鉴定评审细则、核准规则等;还包括安全监察规程: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对应监督检查制度,有各类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型式试验规则,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信息化工作等。培训考核规则类:《承压设备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及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考核大纲等。(中国特检院法规标准部)。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于特种设备安全尚未在法律层次上立法,安全监察制度难以发挥更加有效作用,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一些空白领域,一些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特种设备事故难以达到根本性的遏制。特种设备安全法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包括:①、明确法律的调整范围;②巩固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③、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④、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⑤、明确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和检验检测机构的地位;⑥、明确安全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⑦、明确事故调查处理的主体关系;⑧、明确法律责任。立法基本原则1、坚持安全、高效、便捷的原则;2、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3、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4、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5、明确责任、分类监管的原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的法制基础。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建立了中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但是20年来国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暂行条例》暴露出在新形势下许多不适应问题。2001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200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该条例规划了“企业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检验技术把关,政府统一领导,社会广泛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新格局,进一步确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基本制度。2007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进行实施后评估,并于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案,1月24日第549号国务院令发布,2009年5月1日施行。•新修订《条例》中,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内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分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事故调查的主体职责;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纳入条例调整范围;下放特种设备审批权限;明确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加入水处理要求等。综合安全技术法规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始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门监督管理,实行国家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设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监察法规也是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而制定的。1960年劳动部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1979年,由于连续发生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国务院发出通报,并于当年批转当时的国家劳动总局报告,要求健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加强安全监察工作,建立国家检测中心,并且批转全国安全监察机构增加编制800人。同时开始安全监察技术法规的起草。四、标准体系•《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151-199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等等。•另外还有:•《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GB7231-87•《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GB/T13752-92•《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电梯用钢丝绳》GB8903-1988•《氧气瓶阀》GB10877-1989•《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GB12352-90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16409-1996板式换热器GB50184-93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5-93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31-9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73-98工业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8-98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10-2002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是关于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和管理要求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容规》编制的背景•1、原容规颁布10年以来的中国发生的技术和管理变化•压力容器的大型化、高参数、长周期趋势•千吨级的加氢反应器、二千吨级的煤液化反应器、一万立方米的球罐•高温、高压、强腐蚀、深冷•①随着国内企业高含硫原油的加工,介质腐蚀性愈加严重。压力容器面临着防止应力腐蚀、腐蚀疲劳、氢损伤等破坏方式的新课题;•②设备隐患尚未得到完全清理,国内存在着相当数量已达到设计寿命的超期服役承压设备。其安全性与延寿也是目前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③、装置与单体设备的大型化导致低合金高强钢的广泛应用,同时引起裂纹敏感性增强。目前高强钢承压设备占国内承压设备的2%左右,其中10%发现有各种原因造成的裂纹。•选材、设计、管理、在线检测方法使大型石化装置的运行周期大幅度提高安全管理理念:强调本质安全、基于失效模式的设计、基于失效模式的检验国家需要高效率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的数量增加,从事安全监察的人员严重不足。•2、国际安全法规和标准技术内容的变化•1997年欧盟颁布了PED,同时实施了以技术法规为基本安全要求、协调标准为技术支撑的安全保障体系。•后续发布的欧洲统一压力容器标准在技术上全面满足PED的安全基本要求,全面提出了基于失效模式设计的理念,在设计准则、计算方法、制造检验要求等方面引入了现代技术研究的成果。对促进贸易和提高竞争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美国、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也相继修订了原有的法规技术标准体系。•3、国际贸易的需要•中国是目前国际上压力容器市场最为活跃的地区。•中国的压力容器制造业的技术水平和产业能力居于世界前列。•中国的压力容器产品竞争力很高。•安全法规和技术标准如何起到提高中国压力容器产业竞争力?贸易保护和反贸易保护《容规》修订基本原则•1、定位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与条例统一);•2、充分吸收事故教训;•3、提出基本安全要求,并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4、解决《容规》中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重要内容变化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如安全系数问题、定期检验的耐压试验问题、产品焊接试件数量问题);•5、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6、体现节能原则(换热器效率、保温保冷);•7、安全性与经济性结合,促进生产,方便企业;•8、吸收成熟科技成果,促进技术进步;•9、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10、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压力容器的定义•从广义上说,凡承受流体介质压力的密闭壳体都可称作压力容器。•按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规定,设计压力低于0.1MPa的容器属于常压容器,而设计压力高于0.1MPa的容器属于压力容器。《容规》监察范围(从管理的角度出发)•(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2)工作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或者内直径≥150mm,且容积≥25升);•(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其中,超高压容器应当符合《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符合《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符合《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压力容器的分类按压力分:•可分为:•低压容器(L):0.1MPa≤P设<1.6MPa•中压容器(M):1.6MPa≤P设<10.0MPa•高压容器(H):10.0MPa≤P设<100MPa•超高压容器(U):P设≥100MPa按用途分:•可分为:•反应容器(R)、换热容器(E)、分离容器(S)、储存容器(C)、球罐(B)按压力容器的安全重要程度分•根据容器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设计压力以及介质的危害性程度,从高到低将压力容器依次分为第三类压力容器、第二类压力容器以及第一类压力容器。(也可以这样表示:Ⅲ类、Ⅱ类、Ⅰ类。)这样分,有利用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我们一般都采用这种分法。有下列情况之一属第三类压力容器(1)高压容器;(2)中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中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10MPa•m3);(4)中压反应容器(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5MPa•m3);(5)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且pV乘积大于等于0.2MPa•m3);•(6)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7)中压搪玻璃压力容器;(8)使用强度级别较高(指相应标准中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大于等于540Mpa)的材料制造的压力容器;(9)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罐式汽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永久气体运输(半挂)车]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等;(10)球形储罐(容积大于等于50m3);(11)低温液体储存容器(容积大于5m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第二类压力容器•(1)中压容器;(2)低压容器(仅限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3)低压反应容器和低压储存容器(仅限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5)低压搪玻璃压力容器。第一类压力容器(除第二、三类外)•低压容器。《容规》和GB150-1998对压力容器的范围如何划定•除压力容器本体外还应包括: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的焊接坡口、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接头。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压力容器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规章;•(2)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3)参与压力容器的订购、验收及试车;•(4)检查压力容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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