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广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通知》、《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POS收单业务操作规程》,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我省农村信用社指定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第三条开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全省各级收单机构、银行卡持卡人、农村乡(镇)村指定服务点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乡镇及行政村可设立服务点开办助农取款业务。单个乡(镇)或行政村的服务点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一个行政村最多设立3家服务点。第五条助农取款服务受理终端可使用固定POS(销售点终端机)或带硬件加密功能的电话支付终端。在固定线路通信网络缺乏或严重不稳定的情况下,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布放屏蔽SIM卡(用户身份识别卡)漫游2功能的移动POS机和带硬件加密功能的无线电话支付终端。第六条助农取款服务采用专门交易类型,仅支持借记卡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的交易。严禁为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提供取款服务。第二章助农取款服务点的发展第七条各级收单机构对服务点的选取应坚持平等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服务点必须具备有固定场所、运营稳定、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热心为农户服务等基本条件,并能遵守银行卡支付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第八条服务点必须选取有自筹现金能力的特约商户,重点考虑以下类型:(一)经营规范、运营稳定的商户,如供销社、百货公司、农资连锁店、饲料批发店、农副产品批发店等;(二)电信、移动等运营商网点;(三)有固定营业场所、信誉较好的便民店、小超市;(四)在能解决现金来源、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选择村委会或由村委会推选的代理人为服务点。第九条各县联社要按照行政村规模、人口数量和地理位置等情况严格控制服务点数量,位置在城郊结合部的行政村按照每300户设1个、但不得超过3个服务点设立。乡镇及其他行政村按照每500户设立1个,但不得超过3个服务3点设立。规模在100户以下的行政村,可与相邻的行政村合并设立服务点,不得单独设立服务点。第十条服务点入网必须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三)税务登记证(若不能提供税务登记证的,可使用土地使用证、户口簿或村委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经营证明等替代资料)。第十一条对拟发展的服务点各县联社必须进行现场调查,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入网申请表》,并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验,核验真实后保留复印件并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印章并签名,同时收集场所照片(内容应包括商户经营场所门面、经营场地等),必要时还应广泛听取当地政府、村委会和群众意见,对商户进行资信状况调查。第十二条服务点开展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签订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助农取款服务点受理业务协议书》,在醒目处悬挂“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识牌;(二)具有安全的现金保管设施,配备必要的安防工具、消防器材;(三)经培训后能够按要求受理业务,能够按要求建立助农取款登记制度。4第三章业务管理及收费标准第十三条持卡人在服务点取现,只支持银行发行的借记卡,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取款金额最低10元,且需为10元的整数倍。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不得开通。助农取款服务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取款和余额查询,不得办理存款等业务。第十四条助农取款服务取现手续费为跨行取款交易向持卡人按照取款金额的0.8%、最低1元收取,行内取款交易不收费。跨行和行内查询交易不收费。对持卡人的手续费收取通过系统设置自动从银行卡内直接扣收,禁止服务点向持卡人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第十五条对布放在服务点处的POS或电话支付终端原则上按照500元/台的标准收取押金,对收取押金确有困难的,也可采用保证担保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县级收单机构可将受理助农取款服务业务手续费按比例与服务点进行分润,分润比例可在20%—70%之间浮动。第十七条收单机构要加强对服务点POS使用方法、安全用卡常识、假币识别、风险防范知识等业务和技能的培训,规范服务点业务操作。第十八条服务点须以自筹现金向持卡人给付现钞,收单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服务点配送现金。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必须建立服务点取款备查制度。要5求服务点给付客户现钞时,应通过验钞机确认现金真伪,严格在《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登记簿》中逐笔登记取款日期、取款人身份信息、取款金额等信息,并经取款人签字(或按指印)确认;同时应在助农取款登记簿中登记终端打印凭证中显示的交易流水号、检索参考号,以确保凭证之间的有效关联性。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确保服务点妥善保管助农取款业务终端打印交易凭证、助农取款登记簿。对服务点使用完毕的助农取款登记簿,收单机构应在一个月内收归保存(助农取款登记簿所登记各笔业务关联的终端打印交易凭证应一并收归保存)。助农取款交易纸质凭证及助农取款登记簿应至少保留一年;相关法律法规、省联社会计档案等保管另有规定的,可相应延长保留时限。第二十一条县级收单机构必须与服务点建立每月至少对账一次的对账制度,受理终端汇总统计的金额、笔数,与交易凭条、“助农取款服务登记簿”,服务点账户余额必须核对一致。助农取款交易过程中,因线路、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的不确定交易状态,应先以收单机构后台账务处理系统电子信息记录为准,待查明原因后通过差错处理流程处理。第二十二条县级收单机构必须明确专人负责服务点的管理,并定期对服务点进行巡检。新发展的服务点前三个月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检,业务运行正常后每季至少进行一6次巡检。检查内容包括:交易类型是否正确使用、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助农取款登记簿是否按规定登记相关内容、标识是否按规定统一悬挂等。第二十三条对服务点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山西省农村信用社POS收单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对存在欺诈、卡片侧录、利用受理终端不正当牟利、故意使用假币、未按规定要求对取款人进行身份确认办理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服务点,县级收单机构必须中止其业务,收回相关机具设备和标识牌,并及时向上级机构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第二十四条对存在无正当理由拒绝持卡人的业务需求,或恶意套用助农取款服务交易等被投诉2次以上的服务点,收单机构可取消服务点资格。第四章风险防范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应与服务点签订完善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二十六条规范服务点办理助农取款服务,实行挂牌运营。服务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助农取款服务的主要内容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服务点应配备保险箱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配备验钞机,以防范假钞风险。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助农取款服务进行欺诈等形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服务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单机构可责7令其改正,情形严重的,取消其服务资格。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联社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由省联社审核通过后执行。89附表: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登记簿日期取现金额面额50及100元纸钞冠字号取款人身份信息取款人签字(指纹)交易流水号交易检索号面额张数冠字号码100元50元其他面额100元50元其他面额100元50元其他面额填写说明:本登记簿应由助农取款服务点登记并由持卡人签字(指纹)确认。10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登记簿取款人姓名:取款人姓名:取款人姓名:取款人姓名:取款人姓名:交易凭证粘贴处交易凭证粘贴处交易凭证粘贴处交易凭证粘贴处交易凭证粘贴处11附件2:山西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受理业务协议书甲方(收单机构):联系电话:传真:乙方(特约商户):工商注册地址:营业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合作原则,根据《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就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联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编号为)增加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约定条款,达成本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一、术语定义及规定(一)“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以下简称助农取款服务),是通过收单机构在农村乡(镇)、村的指定合作商户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布放银行卡受理终端,向借记卡持卡人提供小额取款和余额查询的业务。(二)助农取款服务采用专门交易类型,支持所有银行借记卡取款,每卡每日累计最高取款金额不超过1000元(含)人民币。二、甲方的责任(一)负责为乙方配备统一的“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能够打印交易单据的受理终端、“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助农取款登记簿”。(二)负责对乙方受理人员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包括机具设备的使用方法、安全用卡常识、假币识别、风险防范知识等。(三)负责对持卡人投诉的乙方给付假钞、消费交易与助农取款交易互相套用、无故拒绝受理取款业务等违规进行调查,经查属实的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协议。(四)甲方不负责向乙方配送现金。(五)甲方同意受理跨行交易时按照的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手续费。三、乙方的责任(一)负责按甲方统一要求在醒目处统一悬挂“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标牌,严格按要求使用真实交易类型进行交易,持卡人在服务点发生购买商品、服务等消费行为,要求使用银联卡完成支付时,服务点不套用取现交易进行支付。12(二)负责以自营资金作为向持卡人给付的现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对现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防范假钞流通,并严格按甲方规定建立助农取款登记簿,并对交易涉及的50元、100元等面额纸币的冠字号进行登记。持卡人现场对所提供现钞有异议的,必须给予更换。(三)乙方办理所有POS业务均不得加收现金手续费。(四)负责协助甲方对进行异常交易和交易纠纷的调查取证及投诉处理。(五)乙方发生下列情形的,同意甲方解除协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1、多次无故拒绝受理取现业务的;2、未按相关要求对取款人进行身份确认办理提现业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终端设备使用不当,多次损坏或私自拆卸,无法修复的;4、终端设备长期闲置不用,连续3个月未发生交易的;5、出现其他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利益情况的。四、特别约定。五、其他(一)本协议自双方有权人签字并加章公章之日起生效。(二)本协议与《协议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适用《协议书》相关约定。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单位印章:单位印章:年月日年月日